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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律师修正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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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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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品文档宝钢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学 院: 商 学 院 专 业: 市场营销 年 级: 08 级 姓 名: 张 伟 楠 学 号: 24080304 宝钢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一、 企业简介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系依法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宝钢是中国最具竞争力的钢铁联合企业,是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全球合作伙伴和钢材总供应商2009年,宝钢营业总收入1,953亿元,利润总额149亿元,资产总额4,020亿元,净资产2,430亿元;宝钢从业人员总数为106914人;2010年宝钢连续第七年进入《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列第276位,并被评为2009年度“全球最受尊敬企业”,成为中国内地唯一获得此称号的企业2009年宝钢产钢3887万吨,位列全球钢铁企业第三位。

      1978年12月23日,宝钢在上海动工兴建1998年11月,宝钢与上钢、梅钢实现联合重组2006年重组新疆八一钢厂2008年与广钢、韶钢重组,成立广东钢铁2009年3月,宝钢收购了宁波钢铁有限公司 近年来,宝钢重点围绕钢铁供应链、技术链、资源利用链,加大内外部资源的整合力度,提高竞争力,提高行业地位,已初步形成了包括钢铁主业及相关多元板块的业务结构 宝钢钢铁主业立足于生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钢铁精品,已形成普碳钢、不锈钢、特钢三大产品系列,广泛应用于汽车、家电、石油化工、机械制造、能源交通、建筑装潢、金属制品、航天航空、核电、电子仪表等行业目前宝钢产品通过遍布全球的销售网络,畅销国内外市场,不仅保持国内板材市场的主导地位,而且将钢铁精品出口至日本、韩国、欧美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 宝钢重视环境保护,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追求可持续发展,是中国冶金行业第一家通过ISO14001环境贯标认证的企业,也是中国冶金行业和上海市首家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 2004年,宝钢成为最先加入“全球契约”的三家中国企业之一2006年,宝钢加入“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成为国内第二家加入WBCSD的企业,也是全球钢铁行业的首批WBCSD成员。

      宝钢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始终把回报社会、奉献社会作为宝钢自觉的使命和责任,先后设立了宝钢教育基金、“中华宝钢环境奖”基金、捐资“希望工程”、捐建南极长城站和昆仑站站房第一时间向汶川地震、台湾海啸受灾地区伸出援手,对口支援云南普洱地区和西藏仲巴县,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注入了强大动力公司使命:致力于成为世界一流的钢铁产品、技术和服务供应商核心价值观:诚信、协同、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战略目标:成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强大综合竞争力,备受社会尊重的,“一业特强、相关多元产业协同发展”的世界一流的国际公众化公司,成为世界500强中的优秀企业钢铁主业综合竞争力进入全球前三强组织机构:二、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保障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特修订本制度第二条 原则1、劳动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2、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3、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4、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3、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合同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4、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或修订之 5、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同志工作和钟点制工作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续签等事项的管理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向职工说明本公司情况,岗位用人要求和岗位职业危害.为订立劳动合同,职工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公司工会寻求帮助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职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三十日内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根据本人的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本公司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三种 第七条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试用期为三个月,见习期实行半年. 第八条 凡职工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则不予录用.第九条 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平等竞争,择优录用原则,继续实行岗位聘用.第十条 对未被聘用上岗的职工可经培训转岗,或作待岗,停薪留职,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办法办理.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 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二条 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两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合同开始履行时前六个月为试用期第十三条 公司对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员工,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约定三至五年的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对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予员工本人20%-40%的工资收入作为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 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根据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递减;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第十六条 因生产计划调整需要调整职工工作岗位的,新调整的工作岗位如果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人力资源部应在工作岗位变动之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

      第十七条 如果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给其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对该员工出具《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岗位调整原因,该员工过错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指标,经员工签字确认后,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第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员工的实际能力,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地点或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相关的变更事项,被通知员工必须从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人力资源部进行协商,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由人力资源部在工作岗位调整前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签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再聘任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到期日,及时与其结清工资、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如果其为销售、采购业务员,及时提请总经理向其在职期间联络的业务往来单位发出函件,并留存对方签收的书面证据第二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3、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书面通知要求改正后拒不改正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元以上的;5、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出虚假陈述、伪造履历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员工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的,人力资源部应通知各部门中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停止发放相关劳动、福利待遇,保留劳动关系待判决生效后再行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权因经营方案调整、转产、重大技术革新而裁减人员裁减人员超过二十人或者虽未超过二十人但占员工总数的10%以上的,人力资源部制作裁减人员方案报总经理审核后,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做出说明,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方可裁减人员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与被裁减人员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十三条 擅自离职人员或因长期旷工符合公司制度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力资源部应及时按照预留地址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在不能送达的情况下,可在报纸上发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将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征求工会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必须按劳动法规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型式通知本部门及人力资源部,获准后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离职手续;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而离职的,赔偿公司一切因该员工辞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损失数额无法确定的,以离职者前一个月的日平均工资标准,按未足三十日的天数,支付赔偿金给公司;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资培训的员工在服务期间内辞职,应按《培训服务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可因劳动合同期满、员工退休、员工死亡、公司解散等事由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书面了解员工本人及所在科室意向2、员工本人同意续签的,人事部将结合科室意见及日常考核情况向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汇报3、经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同意续签的,重新续订劳动合同,双方盖章签字4、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不再续签的,给予书面通知 续订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标准第二十九条 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新员工来公司报道时,需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持一份第三十条 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 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1、订立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根据规定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2、解除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送达本人。

      3、续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4、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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