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安携程境外保险条款.pdf
84页1 目 录 目 录 ................................................... 1 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3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交通意外身故双倍给付保险条款 ............ 10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医疗费用补偿保险( A 款)条款 ............. 11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 14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紧急医疗救援保险( C 款)条款 ............. 16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 22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条款 .................... 24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旅程延误保险条款 ........................ 26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 28 平安旅行附加旅行变更保险条款 ............................ 30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 33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随身行李损失保险( A 款)条款 ............. 36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个人钱财损失保险条款 .................... 39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家庭财产保险( B 款)条款 ................. 41 意外伤害保险附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保险条款 ............ 45 平安旅行附加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条款 .................... 47 平安旅行附加宠物犬交通意外死亡保险条款 .................. 49 平安旅行附加绑架及非法拘禁保险条款 ...................... 50 平安旅行意外险附加险 -平安旅行附加特定事故保险条款 ....... 52 2 平安个人旅行航班备降 、迫降保险条款 ...................... 52 平安境外旅游附加签证拒签补偿保险条款 .................... 56 平安签证拒签补偿保险 — 附加旅行取消保险条款 .............. 57 平安旅行附加 个人预定旅行取消保险条款 .................... 60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个人邮轮目的地港口变更保险条款 .......... 62 平安个人水上项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64 平安 旅行 附加 急性病 生故 或 全残 保险 条款 .................... 64 意外 伤害 保险 附加 险 — 附加 猝死 保险 条款 .................... 71 友情提醒 以下均为标准条款,具体保障内容以 保单上列明内容为准 。
敬请留意条款中的 责任免除事项 3 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八十周岁以内(含),常住 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旅游,并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 伤残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 伤残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伤残 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 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 伤残 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 伤残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 伤残 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 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伤残 鉴定,并据此给付 伤残 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 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 伤残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 伤残 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 伤残 保险金,但应扣除 原有 伤残 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 伤残 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 行 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 个 保险 (投保人为团体的保险除外),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包含相同保险 责任 的,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产品中相同保险 责任 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 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 或情形 遭受伤害导致身故、 伤残 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 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五)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 (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承保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 (九)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发生上述第六、七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 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年度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为一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开始进行多次境外旅游对于每次旅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 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对每次旅程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自出境当日起最长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天数 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单次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不满一年),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必须覆盖被保险人的整个行程期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6 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 如果预定旅游结束后回程时间因不可抗力而推迟,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可以延长至合同双方同意的时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 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 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