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
180页山东安全监察山东安全监察:孙孙 祖祖 河河 :: 15990977716 Email::yjs100@主要内容Ø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生产方针Ø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Ø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Ø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 Ø第五部分第五部分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Ø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Ø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Ø第八部分第八部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Ø第九部分第九部分 山东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细则山东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细则 2第一部分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及意义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及意义 1 内容内容p2005年年10月月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审议通过的《中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用十二个字表述了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建议中,用十二个字表述了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意义意义p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 33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p从实践中看,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三点:从实践中看,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三点: Ø1.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 Ø2. 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Ø3. 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u一是要强化安全法律观念一是要强化安全法律观念u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u三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u四是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四是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u五是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五是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 u六是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六是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u七是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七是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u八是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八是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u九是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九是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5p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较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
主要有四个部分: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有四个部分:Ø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Ø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Ø三是省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Ø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的规章和地方规章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6p 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Ø 1. 法律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Ø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 Ø 3.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等 ;Ø 4.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
7《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8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与意义《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与意义n立法目的立法目的Ø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Ø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Ø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Ø促进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发展9p立法的意义立法的意义(四个需要)(四个需要)::Ø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Ø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Ø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Ø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102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历程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历程n1981年年3月,月,由当时的劳动总局提出并负责组织起由当时的劳动总局提出并负责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草《劳动保护法(草案)》;n1987年,劳动部将年,劳动部将 《劳动保护法(草案)》上报《劳动保护法(草案)》上报国务院,并改名为《职业安全卫生法》;国务院,并改名为《职业安全卫生法》;n19961996年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商定将年劳动部、国务院法制局商定将 《职业安全《职业安全卫生法》改名为卫生法》改名为 《劳动安全卫生法》;《劳动安全卫生法》;p1998年,国家经贸委负责起草,改名为《职业安年,国家经贸委负责起草,改名为《职业安全法》;全法》;11p2000年年12月,月,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务院法制办将《职业安全法》《职业安全法》改为改为《安《安全生产法》;全生产法》;p2001年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承办《安全生产法》起草工作;月国家安监总局承办《安全生产法》起草工作;p《安全生产法》于《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年6月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全体会议通过,于次全体会议通过,于2002年年11月月1日日起施行。
起施行历经历经2121年,凝聚几个部门、几届领导、年,凝聚几个部门、几届领导、众多专家、广大企业和起草工作人员的众多专家、广大企业和起草工作人员的心血;是长期安全生产战线集体劳动和心血;是长期安全生产战线集体劳动和智慧的结晶智慧的结晶123 主要框架内容主要框架内容 安安全全生生产产法法第一章 总总则则 1~15条(国家政策)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3~67 条(国家职责)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查处理 69~76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77~95条(违法及其罚则)第七章 附则附则 96,97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4~52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保障的安全保障 16~42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配配套套法法规规、、规规章章和和标标准准13p适用范围适用范围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消防安全和和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铁路交通安全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的,适用其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共(共15条)条)14p调整对象调整对象Ø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关系的法律,即仅是专门调整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关系的法律,即仅限于生产经营领域限于生产经营领域Ø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和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加工和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1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p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Ø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即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即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成员: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成员: 1 1、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 2 2、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16p“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首先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首先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也包括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总经理、总裁、首席也包括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总经理、总裁、首席执行官和党委书记等。
执行官和党委书记等p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及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以及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7工会的职责工会的职责p1 1、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p2 2、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18政府的职责政府的职责p1 1、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p2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合监督管理p3 3、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p4 4、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p5 5、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p6 6、国家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国家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
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19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体制p1 1、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p2 2、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0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p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p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21p由总则内容可见:生产经营单位是搞好安全生产工由总则内容可见:生产经营单位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作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从业人员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力军;工键;从业人员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力军;工会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维权组织会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维权组织 与与19961996年,吴邦国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年,吴邦国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实施至今的议上提出,实施至今的“五结合五结合”相符合即:相符合即:企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遵章守纪22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共28条)p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Ø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Ø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Ø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Ø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援预案Ø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3p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Ø1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Ø2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4p三、安全生产必须的资金保证三、安全生产必须的资金保证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Ø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责任25p四、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四、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Ø1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u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Ø2 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生产经营单位:uA A、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专职安全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uB B、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全生产管理服务Ø3 3、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2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Ø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从业人员在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但最低不少于3人的比例配备专职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Ø从业人员不足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7p五、安全培训与资格认证五、安全培训与资格认证Ø1 1、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的要求:u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产知识和管理能力Ø2 2、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u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后方可任职:28Ø3 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训的规定:u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u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Ø4 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关于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确保安全的规定:使用新设备时确保安全的规定:u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9Ø5 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规定: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的规定:u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详见《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详见《特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特种作业特种作业目录目录30p六、建设项目六、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的规定的规定Ø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Ø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31p七、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七、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Ø1 1、矿山建设项目、矿山建设项目; ;Ø2 2、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32p八、安全设施与设备八、安全设施与设备1 1、、安全设施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安全设施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 :u设计设计------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应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u施工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u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依法对安全设施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332 2、、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 3、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容器、运输工具:Ø生产生产------由专业资质生产单位生产由专业资质生产单位生产;;Ø检测、检验检测、检验------由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由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测、检验结果负责Ø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344 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5 5、淘汰制度:、淘汰制度:Ø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Ø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艺、设备35p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九、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1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管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管 在上述六个环节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在上述六个环节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做到:ØA A: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ØB B: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ØC C: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ØD D: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362 2、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ØA A: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ØB B: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ØC C: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ØD D: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应急措施ØE E: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须报政府安: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须报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37Ø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Ø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3 3、员工宿舍安全、员工宿舍安全384 4、危险作业管理、危险作业管理Ø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全措施的落实5 5、对从业人员教育和告知、对从业人员教育和告知ØA A: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ØB B: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9十、劳动保护用品十、劳动保护用品Ø1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Ø2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40 十一、安全检查十一、安全检查Ø1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Ø2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Ø3 3、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Ø4 4、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41十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抢救的责任十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抢救的责任Ø1 1、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应当立即组织抢救;Ø2 2、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42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共9条)Ø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施的知情权知情权Ø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建议权Ø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批评、检举、控告权批评、检举、控告权Ø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拒绝违章权)(拒绝违章权)Ø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权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权(紧急避险权)(紧急避险权)Ø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索赔权)(索赔权)Ø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Ø遵章守纪的义务遵章守纪的义务Ø不安全情况报告义务不安全情况报告义务六六种种权权利利、、三三项项义义务务43Ø严格安全检查严格安全检查 处理事故隐患处理事故隐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44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责任Ø1 1、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依法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依法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Ø2 2、不符合依法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不符合依法定和国标或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批准或者验收通过Ø3 3、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Ø4 4、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45三、不得收费和推销指定产品的规定三、不得收费和推销指定产品的规定Ø1 1、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Ø2 2、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其他产品46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权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权Ø1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Ø2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7n3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n4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标或行标的设施、设、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标或行标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安检人员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合安检人员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48五、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五、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Ø1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Ø2 2、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Ø3 3、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为其保密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为其保密Ø4 4、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49六、相关部门的配合六、相关部门的配合Ø1 1、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检查;Ø2 2、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50 七、对安监部门及人员的监察七、对安监部门及人员的监察Ø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 八、对中介机构规定八、对中介机构规定Ø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验的结果负责51九、举九、举 报报Ø1 1、、安监部门:安监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信箱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Ø2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或者举报52Ø3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Ø4 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53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事故的报告与救援一、事故的报告与救援p政府的责任:政府的责任: 1 1、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体系Ø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 2、按规定上报事故、按规定上报事故Ø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安监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故情况安监部门和地方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报或者拖延不报543 3、组织事故抢救、组织事故抢救Ø地方政府和安监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地方政府和安监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55p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1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急救援器材Ø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工单位: A A、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B B、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C C、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562 2、报告事故、组织抢救、报告事故、组织抢救Ø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Ø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不得隐瞒不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灭有关证据57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一)、事故调查(一)、事故调查Ø1 1、遵循的原则:、遵循的原则: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尊重科学;;Ø2 2、查清事故原因;、查清事故原因;Ø3 3、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Ø4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Ø5 5、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 *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58(二)、事故处理(二)、事故处理 1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的:ØA A、应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应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ØB B、还应查明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还应查明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2、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3 3、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定期统计分析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定期统计分析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向社会公布59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一、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一)(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1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法行为不予查处的60(二)处罚(二)处罚 1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2 2、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1(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Ø1 1、、 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Ø2 2、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二)处罚(二)处罚Ø1 1、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收取的费用;Ø2 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法律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法律责任62(一)违法行为:出具虚假证明(一)违法行为:出具虚假证明(二)处罚(二)处罚 Ø1 1、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Ø2 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Ø3 3、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Ø4 4、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三、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的法律责任三、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的法律责任63(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Ø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二)处罚(二)处罚Ø1 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Ø2 2、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个人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安全资金投入所负的法律责任经营的投资人对安全资金投入所负的法律责任64 (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Ø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二)处罚(二)处罚Ø1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产停业整顿Ø2 2、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Ø3 3、、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所负的法律责任行本法所负的法律责任65 (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Ø1 1、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的;Ø2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Ø3 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Ø4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六、六、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机构设置、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机构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教育培训等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66(二)处罚(二)处罚 Ø1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Ø2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六、六、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机构设置、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机构设置、教育培训等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教育培训等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67(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Ø1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的;Ø2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Ø3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Ø4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七、生产经营单位对七、生产经营单位对““三同时三同时””、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施、设备及劳保用品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及劳保用品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68Ø5 5、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准或者行业标准的;Ø6 6、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Ø7 7、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用品的;Ø8 8、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入使用的;Ø9 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备的七、生产经营单位对七、生产经营单位对““三同时三同时””、安全设施、设、安全设施、设备及劳保用品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备及劳保用品方面所负的法律责任69(二)处罚(二)处罚Ø1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Ø2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Ø3 3、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70 (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二)处罚(二)处罚 Ø1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Ø2 2、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八、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所负的法律责任八、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所负的法律责任71(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Ø1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 ;Ø2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Ø3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九、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物品、危险源、九、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物品、危险源、危险作业所负的法律责任危险作业所负的法律责任72(二)处罚(二)处罚Ø1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Ø2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Ø3 3、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73(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Ø 1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符合安全要求的;Ø2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二)、处罚(二)、处罚Ø1 1、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Ø2 2、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对员工宿舍安全所负的法律责任十、对员工宿舍安全所负的法律责任74(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Ø1 1、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Ø2 2、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Ø3 3、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二)、处罚(二)、处罚Ø1 1、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Ø2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抢救所负的法律责任抢救所负的法律责任75(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Ø1 1、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二)处罚(二)处罚Ø1 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予行政处分;Ø2 2、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十二、政府及安监部门对事故报告十二、政府及安监部门对事故报告所负的法律责任所负的法律责任76(一)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Ø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二)处罚(二)处罚Ø1 1、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以关闭;Ø2 2、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十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负的法律责任条件所负的法律责任77Ø1 1、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门决定;Ø2 2、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Ø3 3、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例的规定决定Ø4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十四、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十四、行政处罚权限的划分78 1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 2、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十五、有关事故赔偿的规定十五、有关事故赔偿的规定79《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80p1.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Ø《矿山安全法》于《矿山安全法》于l992年年11月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年5月月1日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Ø其立法目的是: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其立法目的是: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安全,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健全矿山法制 81p 2. 指导思想指导思想 Ø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从实际出发,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结合、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督和民众监督结合,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82p3. 主要内容(共八章主要内容(共八章50条)条)Ø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Ø第二章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Ø第三章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Ø第四章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Ø第五章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Ø第六章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矿山事故处理Ø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Ø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 83p其主要内容包括:其主要内容包括:Ø1.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Ø2. 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矿井的通风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Ø3.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举、控告 84Ø4.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控告;Ø5.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Ø6.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Ø7.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85Ø8. 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突出、火灾、水害、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措施;Ø9. 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已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Ø10.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导致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导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和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6《煤炭法》87p1. 立法目的立法目的 Ø《煤炭法》于《煤炭法》于1996年年8月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1996年年12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是中国第一部煤炭法,是中国煤炭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原则,从而使煤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炭行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Ø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立法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 88p2. 主要内容(共八章主要内容(共八章81条)条)Ø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Ø第二章第二章 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Ø第三章第三章 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煤炭生产与安全管理Ø第四章第四章 煤炭经营煤炭经营Ø第五章第五章 煤矿矿区保护煤矿矿区保护Ø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Ø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Ø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 89p其主要内容包括:其主要内容包括:Ø1. 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确立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提出了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Ø2.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应当遵守环保法规、法律,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做到使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90Ø3. 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实行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及上岗作业培训制度;Ø4. 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加强矿区保护,加强煤矿企业监督检查,要求煤矿企业依法办事;企业依法办事; Ø5. 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维护煤矿企业合法权益,禁止违法开采、违章指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冒险作业,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管理人员违法责任 9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92p1.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 Ø该条例于该条例于2000年年11月月7日以国务院第日以国务院第296号命令颁布,于号命令颁布,于2000年年12月月1日起施行。
制定该条例有三个背景:日起施行制定该条例有三个背景:u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一是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l999年年12月月20日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监督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对矿安全监察,对20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71个煤矿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行中央垂直管理这种体制需要用法安全监察分局实行中央垂直管理这种体制需要用法规加以规范规加以规范 93u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二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工作的需要由于执法主体从劳由于执法主体从劳动部门到煤矿监察机构的转换,实行的是垂直管理,因此过动部门到煤矿监察机构的转换,实行的是垂直管理,因此过去有关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煤矿安全监察为了明确责任权去有关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煤矿安全监察为了明确责任权利,解决修改法律法规费时较长问题,由国务院制定一个行利,解决修改法律法规费时较长问题,由国务院制定一个行政法规,解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的现实问题比较适宜政法规,解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的现实问题比较适宜。
u 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三是改变和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客观需要全国煤矿每年均有较多重大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国煤矿每年均有较多重大事故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美国、俄罗斯、南非、波兰、印度等国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美国、俄罗斯、南非、波兰、印度等国家煤矿的死亡人数都在明显下降,我国与世界产煤国家安全家煤矿的死亡人数都在明显下降,我国与世界产煤国家安全状况的差距太大,其中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不适应、安状况的差距太大,其中我国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不适应、安全监察不到位,也是原因之一全监察不到位,也是原因之一 94Ø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保障煤制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目的是: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工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健康发展 95p2. 主要内容(共五章主要内容(共五章50条)条)Ø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Ø第二章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Ø第三章第三章 煤矿安全检查内容煤矿安全检查内容Ø第四章第四章 罚则罚则Ø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 96p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力、地位、职责、该条例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制度、权力、地位、职责、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监察内容、行政处罚种类、工作原则及与政府的关系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等,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全面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法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规,是依法监察的法律武器,填补了煤矿监察法规空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白,对于依法治矿,促进安全生产具有重大意义 97《煤矿安全规程》98p1.制定目的及意义制定目的及意义Ø《规程》于《规程》于2004年年10月月18日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日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1月月3日由原国家安日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6号令号令发布,自发布,自2005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Ø制定的目的是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制定的目的是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防止煤矿事故99Ø《规程》的意义就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规程》的意义就是规范煤矿工作,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Ø《规程》的依据是《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规程》的依据是《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我国原有《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我国原有《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安全规程》等。
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安全规程》等Ø《《 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化 100p 2. 主要内容(共有四篇主要内容(共有四篇751条)条) Ø第一篇第一篇 总则总则u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定煤矿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u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明确职工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Ø第二篇第二篇 井工部分井工部分Ø规定开采、规定开采、“一通三防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管理、提升运输、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 101Ø第三篇第三篇 露天部分露天部分u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设备检修标准;Ø第四篇第四篇 职业危害职业危害u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规定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9号令《关于修改〈煤矿安号令《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09年年12月月14日国家安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年1月月21日予以公布,自日予以公布,自2010年年3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10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03p1.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Ø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年11月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过,11月月30日公布,自日公布,自2008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年5月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年4月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04Ø立法目的:立法目的: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Ø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它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煤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05p2. 主要内容(共主要内容(共6章章68条)条)Ø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Ø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Ø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Ø第四章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适用Ø第五章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Ø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106p3.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中规定的行政处罚共有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中规定的行政处罚共有9种:种:Ø((1)警告;()警告;(2)罚款;()罚款;(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5)责令停产停业整)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Ø((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业资格、岗位证书;(7)关闭;()关闭;(8)拘留;)拘留;Ø((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7p4.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中,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中,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处主要负责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万元以下的罚款p5. 其他违法处罚规定也明确、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其他违法处罚规定也明确、具体,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10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0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经2007年年3月月28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39号令号令2007年年4月月9日公布,自日公布,自2007年年6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p1. 制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制定的目的及适用范围Ø制定的目的:制定的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110Ø适用范围适用范围u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111n2. 主要内容(共主要内容(共6章章46条)条)Ø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Ø第二章第二章 事故报告事故报告Ø第三章第三章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Ø第四章第四章 事故处理事故处理Ø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Ø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 112p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以下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以下4个等级个等级 ::Ø(一)特别重大事故(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接经济损失的事故;Ø(二)重大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10人以上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Ø(三)较大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3人以上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Ø(四)一般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人以下重伤,或者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13p事故报告事故报告 Ø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责人报告;Ø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Ø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14p事故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Ø(一)(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关部门;Ø(二)(二)较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职责的有关部门;Ø(三)(三)一般事故一般事故上报至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门115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小时Ø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16p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Ø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组进行调查Ø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Ø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117p事故处理事故处理 Ø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事故,30日内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Ø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Ø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Ø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8p法律责任法律责任Ø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均要对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均要对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Ø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19第四部分 生产过程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制裁p一、违法与法律制裁一、违法与法律制裁 Ø违法是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的法律禁止的行为违法是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的法律禁止的行为Ø违法的构成要件:违法的构成要件:u①①必须是一种行为,只有违法的思想动机而未见之于行为不必须是一种行为,只有违法的思想动机而未见之于行为不构成违法;构成违法;u②②必须侵犯了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必须侵犯了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u③③违法的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立的法人;违法的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立的法人;u④④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方面缺少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方面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就不能构成违法任何一个方面就不能构成违法 120Ø违法可分为违法可分为::u①① 刑事违法,构成犯罪;刑事违法,构成犯罪;u②② 民事违法,包括违反民法、婚姻法等,给国家机关、民事违法,包括违反民法、婚姻法等,给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造成某种利益损失的行为;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造成某种利益损失的行为;u③③ 行政违法,即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行政违法,即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Ø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对社会和受害者的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对社会和受害者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国家危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国家的相应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且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的相应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且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 121Ø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根据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根据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实施的惩罚性制裁措施按照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所实施的惩罚性制裁措施按照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触犯法规不同,法律制裁可分为:触犯法规不同,法律制裁可分为: u1. 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国家对刑事违法者,是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国家对刑事违法者给予刑事制裁这是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包括给予刑事制裁这是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徒刑、死刑等;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主、附加刑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产等主、附加刑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122u2.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是指国家对民事违法者,根据其应承担的法律,是指国家对民事违法者,根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的强制性制裁民事制裁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责任给予的强制性制裁民事制裁主要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u3.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违法者给予的制裁行政制裁有:应追究其行政责任的违法者给予的制裁行政制裁有:①①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但又构不成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但又构不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制裁;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制裁;②② 行政处分,是指国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违法、违纪和违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违法、违纪和违章行为所进行的处分章行为所进行的处分123p二、犯罪及其特征二、犯罪及其特征 Ø凡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称为犯罪凡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称为犯罪。
Ø根据犯罪的主观心态根据犯罪的主观心态,可分为两种:,可分为两种:①①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即,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负刑事责任;②②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只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只有法律有规定的过失犯罪才负刑事责任有法律有规定的过失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124Ø犯罪有三个特征犯罪有三个特征::①①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一切犯罪,是一切犯罪的客观属性;的客观属性;②②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即违反刑事法律的禁,即违反刑事法律的禁令;令;③③应受惩罚性应受惩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只有少数犯罪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的必然结果只有少数犯罪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
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 125第五部分 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煤矿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煤矿职工在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权利;煤矿职工在依法享有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p一、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一、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权利 Ø1. 知情权和建议权知情权和建议权 Ø2. 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拒绝权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及合法拒绝权Ø3. 遇险停、撤权遇险停、撤权 Ø4.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权 Ø5. 工伤保险和索赔权工伤保险和索赔权 126p二、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义务二、煤矿职工安全生产义务Ø1.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Ø2.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Ø3.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义务Ø4.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报告和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报告和参加抢险救灾的义务 127第六部分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p发布部门发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发布文号: 煤安监人字〔煤安监人字〔2003〕〕 78号号 p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本大纲规定了煤矿(含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以下统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山,以下统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
生产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培训内容p本考核标准规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本考核标准规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全生产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128p1. 煤矿主要负责人培训大纲煤矿主要负责人培训大纲Ø培训目的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煤矿主要负责人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 通过培训,使煤矿主要负责人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一通三防一通三防”为主)以及煤矿重大为主)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知识;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组织、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能力,能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依靠科技进步改善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达到《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责人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要求 129Ø培训要求培训要求u((1)安全培训工作应按照本大纲规定培训内容、学时实施安全培训工作应按照本大纲规定培训内容、学时实施u((2)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u((3)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综合培养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综合培养u((4)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u((5)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130Ø培训内容培训内容u((1)安全管理)安全管理l 煤矿安全生产总论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采煤行业准入制;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采煤行业准入制度与煤矿建设的管理度与煤矿建设的管理 ;煤矿安全管理主要制度及主要负;煤矿安全管理主要制度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制度;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煤矿安全评估与安全评价制度;伤亡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伤亡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技术等。
任、权利与义务;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技术等u((2)煤矿安全技术理论)煤矿安全技术理论 l露天煤矿开采安全;井工煤矿开采安全;煤矿爆破安全;露天煤矿开采安全;井工煤矿开采安全;煤矿爆破安全;煤矿机电安全管理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131u((3)煤矿重大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煤矿重大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决策与实施;灾决策与实施;u((4)煤矿职业危害管理、监测及预防;)煤矿职业危害管理、监测及预防;u((5)煤矿安全管理技能煤矿安全管理技能 132Ø再培训内容再培训内容u涉及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案例涉及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案例Ø学时安排学时安排u((1)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煤矿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48学时,学时,井工煤矿不少于井工煤矿不少于72学时u((2)乡镇煤矿数量较多,主要负责人文化水平较低时,在)乡镇煤矿数量较多,主要负责人文化水平较低时,在编制培训计划(包括要求、内容、学时等)时可作适当调整,编制培训计划(包括要求、内容、学时等)时可作适当调整,并采用与其文化水平相适应的教材。
并采用与其文化水平相适应的教材u((3)再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再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16学时,井工煤矿不少学时,井工煤矿不少于于24学时 133p2.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 Ø本考核标准规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方法、本考核标准规定了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Ø考核办法:考核办法:u((1)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u((2)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技)考核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生产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能考核两部分u((3)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要点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要点”,根据煤矿类型确定根据煤矿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分为及格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134u((4)经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安全管)经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理技能考核u((5)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技能考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撰写论文、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撰写论文、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合格者需重新培训u((6)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安全生产基础知识考试和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135p3.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 Ø培训目的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培训,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悉熟悉国家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掌握掌握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安全检查煤矿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安全检查方法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方法以及煤矿重大灾害事故防范、抢险救灾的专业知识;识;了解了解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知煤炭工业环境保护与职业危害防治的相关知识;识;具备具备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组织、落实和检查较强的煤矿安全生产具体组织、落实和检查能力,以及现场隐患排查和事故处理能力,能力,以及现场隐患排查和事故处理能力,达到达到《煤《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136Ø培训要求培训要求u((1)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严格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严格按照本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时等实施学时等实施u((2)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采用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工作的部门推荐的培训教材u((3)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方式,注重安全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u((4)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培训内容、学时可视煤矿类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及培训对象的不同等酌情调整u((5)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有条件时可按露天煤矿和井工煤矿两类分别进行;无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法分类实施时,应在培训内容、方式及课时等方面区别对待 137Ø培训内容培训内容u((1)安全管理)安全管理l 煤矿安全生产总论煤矿安全生产总论 ;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 ;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煤矿安全管理制;煤矿安全管理的目的、内容和方法;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现代度;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和技术等。
安全管理理论和技术等u((2)煤矿安全技术理论)煤矿安全技术理论 l露天煤矿开采安全;井工煤矿开采安全;煤矿爆破安全;露天煤矿开采安全;井工煤矿开采安全;煤矿爆破安全;煤矿机电安全管理煤矿机电安全管理 138u((3)煤矿重大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煤矿重大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灾决策与实施;决策与实施;u((4)煤矿职业危害管理、监测及预防;)煤矿职业危害管理、监测及预防;u((5)煤矿安全管理技能(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煤矿安全管理技能(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Ø再培训内容再培训内容u((1)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或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运术规范或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运用中的经验用中的经验u((2)煤矿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装备的安全技术要求)煤矿新技术、新工艺及新装备的安全技术要求u((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u((4)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139Ø学时安排学时安排u((1)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露天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井工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学时,井工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学时u((2)乡镇煤矿数量较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化程度)乡镇煤矿数量较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化程度较低时,在编制培训计划(包括要求、内容、学时等)较低时,在编制培训计划(包括要求、内容、学时等)时可作适当调整,并采用与其文化水平相适应的教材时可作适当调整,并采用与其文化水平相适应的教材u((3)再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再培训时间,露天煤矿不少于16学时,井工煤矿学时,井工煤矿不少于不少于24学时 140第七部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2010年年4月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年5月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予以公号令予以公布,自布,自2010年年7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1999年年7月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同时废止 局长:局长:骆林骆林141p制定目的及依据制定目的及依据Ø是是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p适用范围适用范围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Ø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2p主要内容(共主要内容(共6章章46条)条)Ø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Ø第二章第二章 培训培训Ø第三章第三章 考核发证考核发证 Ø第四章第四章 复审复审 Ø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Ø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 143p(一)总则(一)总则Ø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发证、复审工作 144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p(二)培训(二)培训Ø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145p(三)考核发证(三)考核发证 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Ø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Ø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Ø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146p(四)复审(四)复审Ø特种作业操作证每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年复审1次Ø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年1次Ø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Ø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147p(五)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u((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u((2)特种作业人员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u((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u((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u((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4)项、第()项、第(5)项规定的,)项规定的,3年内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148p煤矿安全特种作业目录煤矿安全特种作业目录Ø((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Ø((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Ø((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Ø((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Ø((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Ø((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Ø((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Ø((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Ø((9)煤矿防突作业)煤矿防突作业 Ø((10)煤矿探放水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149第八部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5年年12月月28日国家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年1月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予以公布,自号令予以公布,自2006年年3月月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局长局长 李毅中李毅中 150p制定目的及依据制定目的及依据Ø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p适用范围适用范围Ø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151p主要内容(共主要内容(共7章章35条)条)Ø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Ø第二章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Ø第三章第三章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Ø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Ø 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Ø第六章第六章 罚则罚则 Ø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 152p(一)总则(一)总则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员Ø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施监督管理153p(二)(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接受安全培训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Ø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可任职 154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 u((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规章及标准; u((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业知识; u((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u((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u((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u((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u((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155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 u((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规章及标准; u((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u((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u((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内容和要求;)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内容和要求; u((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u((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u((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56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学时Ø煤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少于48学时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学时Ø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157Ø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Ø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158p(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三)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Ø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须对新上岗的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Ø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学时,每年接受再,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学时Ø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厂矿级、车间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厂矿级、车间(工段、区、队)级和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工段、区、队)级和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159Ø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u((1))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u((2))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u((3))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u((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u((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u((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u((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u((8)有关事故案例;)有关事故案例; u((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160p(四)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四)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Ø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全培训工作 Ø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Ø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161p(五)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Ø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Ø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Ø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考核不得收费 162第九部分 山东煤矿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细则 山东煤矿安全检察局山东煤矿安全检察局 鲁煤安监发鲁煤安监发[2005]37 号号p制定细则的目的及依据制定细则的目的及依据Ø目的及依据是:目的及依据是:为了加强全省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保证为了加强全省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保证安全培训质量,规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安全培训质量,规范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以及各级培训机构的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以及各级培训机构的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细则 163p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Ø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资质的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资质的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从事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按照本细则规定从事煤矿安全培训工作p主要内容(共主要内容(共7章章35条)条) Ø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Ø第二章第二章 培训机构培训机构 Ø第三章第三章 培培 训训 Ø第四章第四章 考核与发证考核与发证Ø第五章第五章 资格证书的管理与监察资格证书的管理与监察 Ø第六章第六章 罚罚 则则Ø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164p(一)总则(一)总则Ø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依法取得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相应的《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含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含IC卡)》,方可任职或上岗卡)》,方可任职或上岗。
Ø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煤矿企统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煤矿企业和各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具体负责全省业和各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具体负责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划确认、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划确认、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考核、发证工作;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编制、上报、监督负责编制、上报、监督和落实辖区内各类煤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和落实辖区内各类煤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具体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安全资格证书指导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安全资格证书持证情况的监察工作持证情况的监察工作165p(二)培训机构(二)培训机构Ø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取得资质证书,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取得资质证书,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由国由国家局负责组织评估认定并颁发资质证书:家局负责组织评估认定并颁发资质证书:三、四级煤矿安全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机构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评估认定,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资质证书。
凡取得织评估认定,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资质证书凡取得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将在《大众日报》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将在《大众日报》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每三年接受上级认证部门的一次复审;局网站上进行公布,并每三年接受上级认证部门的一次复审;凡复审不达标的,取消相应的培训资质凡复审不达标的,取消相应的培训资质u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学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教学的专职教师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专职教师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岗合格证后,,取得上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方可上岗166p(三)培训(三)培训Ø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跨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跨省(区、市)开办的煤矿、外商投资煤矿矿长的安全资格培训、(区、市)开办的煤矿、外商投资煤矿矿长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由国家局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发证,由国家局负责组织实施;Ø省属煤矿企业、国有地方煤矿企业、乡镇煤矿企业及其它合省属煤矿企业、国有地方煤矿企业、乡镇煤矿企业及其它合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训,考核、发证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Ø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由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由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实施。
负责实施167Ø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除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除外)的安全资格培训,由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外)的安全资格培训,由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担;Ø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的安全资格培训由三级及其以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的安全资格培训由三级及其以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上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Ø全员培训和新工人上岗培训由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全员培训和新工人上岗培训由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168n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初确认、每年初确认、下达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下达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除外)年度培训计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除外)年度培训计划,组织、,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计划的执指导和监督、检查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计划的执行和培训情况行和培训情况n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根据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具体情况,每年初根据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具体情况,每年初编制、编制、下达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下达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并,并审查辖区内煤矿企业全员培训和新工人培训计划,组织、指审查辖区内煤矿企业全员培训和新工人培训计划,组织、指导、监督、监察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计划的执行和培导、监督、监察各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计划的执行和培训情况。
训情况 169Ø根据国家局颁布的培训大纲要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根据国家局颁布的培训大纲要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不得少于全资格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学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不得少于培训不得少于90学时学时,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不得,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不得少于少于120学时学时Ø各类安全资格的培训和复训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局统一各类安全资格的培训和复训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局统一培训大纲和国家局或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推荐的教材内容培训大纲和国家局或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推荐的教材内容组织实施组织实施 170Ø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在2005年年2月月1日前取得并在有效期内的,仍执行日前取得并在有效期内的,仍执行2年有效期至期年有效期至期满;满;2005年年2月月1日后取得的,有效期为日后取得的,有效期为3年Ø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Ø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复训煤矿企业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必须接受安全资格复训。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复训时间为主要负责人复训时间为24学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学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人员为40学时 171p(四)(四) 考核与发证考核与发证Ø一、二级培训机构培训考试,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一、二级培训机构培训考试,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家有关考试制度、规定和程序组织,实行闭卷、单人单桌、家有关考试制度、规定和程序组织,实行闭卷、单人单桌、外派监考、集中阅卷的方式;外派监考、集中阅卷的方式;Ø三级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实行三级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实行“机考机考”,由所属煤矿安全监察,由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派人监考分局派人监考Ø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由四级培训机构按照培训计划自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考试由四级培训机构按照培训计划自行组织172Ø安全资格证书由培训机构统一申请办理申请办理时,同时上安全资格证书由培训机构统一申请办理申请办理时,同时上报以下资料:报以下资料: u1、安全资格培训学员登记表;、安全资格培训学员登记表; u2、安全资格培训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表;、安全资格培训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表;u3、安全资格培训学员考试考核成绩一览表;、安全资格培训学员考试考核成绩一览表;u4、安全资格培训考核登记档案卡;、安全资格培训考核登记档案卡; u5、安全资格验印审批表。
安全资格验印审批表 上述资料经审核合格后,统一颁发由国家局监制的安全资上述资料经审核合格后,统一颁发由国家局监制的安全资格证书 173p(五)资格证书的管理与监察(五)资格证书的管理与监察Ø安全资格证书为持证人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证件,安全资格证书为持证人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丢失或损坏,由本人和所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丢失或损坏,由本人和所在企业写出申请,持原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和原证企业写出申请,持原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和原证书号码,到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或山东煤矿安全监书号码,到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或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补发新证察局申请补发新证 Ø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应按计划参加复训不参加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应按计划参加复训不参加复训的,该证件自行作废复训的,该证件自行作废 174Ø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建立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建立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除外)安全资格证书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除外)安全资格证书管理档案:档案:Ø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建立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安全资格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建立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管理档案,并在日常监察执法中随时记录对持证人证书管理档案,并在日常监察执法中随时记录对持证人监察的情况。
监察的情况Ø各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资格证书管理档案各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资格证书管理档案 175p(六)罚(六)罚 则则 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提出吊销安全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提出吊销安全资格证书报告,经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决定,吊销安全资格证书报告,经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决定,吊销安全资格证书:证书:u1、因安全违法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被追、因安全违法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究刑事责任的; u2、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条所列、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条所列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u3、复训考核不合格,经再培训仍不合格的;、复训考核不合格,经再培训仍不合格的; u4、有关部门移送吊销证件的有关部门移送吊销证件的176Ø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井处的,给予警告,井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u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u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u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它机构或者个人的;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它机构或者个人的; u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177一位哲人说:一位哲人说: 生命是生命是“上帝上帝”给予我们的,给予我们的, 但是保护生命但是保护生命 只能靠我们自己!只能靠我们自己!178一位伟人说:一位伟人说: 安全健康的生命安全健康的生命 是事业的保障,是事业的保障,有了安全健康的生命有了安全健康的生命 事业才有意义!事业才有意义!179汇汇 报报 完完 毕毕谢谢各位朋友们!谢谢各位朋友们!1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