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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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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短期融资券、企业债、中期票据讲座1目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简介三规则、四指引交易商协会注册流程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行长:周小川二八年四月九日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任何商业机构不得以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6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交易商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自律管理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四条同业拆借中心负责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第十五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结算的日常监测,每月汇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交易商协会报送第十六条交易商协会应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汇总情况、自律管理工作情况、市场运行情况及自律管理规则执行情况第十七条交易商协会对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机构和人员,可采取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等有关的信息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短期融资券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号)同时终止执行8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协会概况协会概况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协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AssociationofFinancialMarketInstitutionalInvestors,缩写为NAFMII协会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3日成立,为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9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组织架构组织架构协会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专业委员会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权的职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部门;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下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目前,经民政部批准,协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了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和从业资格认证工作委员会3个专业委员会;同时,秘书处内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综合部、会员与法律事务部、产品创新规范部、交易规范部、研究发展部和培训认证部6个部门10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组织结构组织结构11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业务范围业务范围(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并负责监督实施;(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三)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维护市场秩序;(四)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五)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12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六)组织会员进行业务研究、开展业务交流,根据会员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管理适合银行间市场特性的产品研发,推动会员业务管理和业务规范;(七)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八)对市场发展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献计献策;(九)开展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工作;(十)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和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其他职责。

      132008年4月15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召开了第一节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此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审议通过了与此前发布的央行2008年一号令相配套的三项规则、四项指引三规则、四指引三规则、四指引央行一号令配套细则出台央行一号令配套细则出台14三规则、四指引三规则、四指引央行一号令配套细则出台央行一号令配套细则出台(一)、三项规则分别是:(一)、三项规则分别是:银行间债务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务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务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二)、四项指引分别是:(二)、四项指引分别是: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15交易商协会注册流程图交易商协会注册流程图发行企业主承销商交易商协会提交文件注册文件81名委员注册委员会负责接收、初审注册文件,安排注册会议办公室1.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2.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3.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披露文件(募集说明书)4.证明企业即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接受注册通知书16交易商协会注册流程图交易商协会注册流程图注册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采取投票表决,有2名不同意注册,交易商协会就不接受注册。

      注册有效期为2年,可在有效期内一次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前期发行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1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务指引1.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2.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3.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4.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5.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1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务指引6.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7.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8.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9.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10.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11.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19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发行条件:发行条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20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及利率:发行期限及利率: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确定每期融资券的期限发行利率实行市场化招标,由发行企业和主承销商协商决定,目前已发行的融资券利率在4.86%7.61%之间21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融资券发行的意义:融资券发行的意义: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具有以下三重意义:扩大了我国金融市场直接融资比重,降低了银行风险,优化企业财务结构,节约财务费用,拓展融资渠道。

      为非金融企业建立了新的融资渠道,使企业从间接融资加快迈向直接融资促进优势企业的发展,短期融资券具有操作性强、效率高、灵活机动的特点面对银行间市场发行,空间巨大,可以满足企业大量流动资金需求再加上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件宽松,无担保要求,在额度有效期内经过申请备案即可实现滚动发行,发行手续简便,准入门槛低可极大的满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需求22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融资券发行的行业范围:融资券发行的行业范围:煤、电、油、运等关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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