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市市澧水二桥建设及车胤大道以南旧城改造项目私有住宅房.doc
16页津市市澧水二桥建设及车胤大道以南旧城改造 项目私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湖南省实施v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 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 方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和本市其他相关配套政策规 定,特制定本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征收范围:车胤大道以南、君之林府小区以东、澧 水以北、张老头食品厂以西的范围内所有私房及轧花厂院内2栋 宿舍的所有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第二条 征收时间: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第三条 征收部门: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受市房管局委 托作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第二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第四条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被征收 人可选择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与安置第五条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 临时安置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 容第六条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对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七条征收房屋补偿原则1. 津市市澧水二桥建设及车胤大道以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 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被征收人应当签订《房 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时间进行 搬迁2.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通告之日被征收房 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 估确定3.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 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聘请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与结 果进行现场公证4.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 的补偿,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设备部分补偿,依据《常德市城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室内装饰装修、设施设备补偿评估价格信 息》(常房发〔2013〕5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第八条被征收房屋的认定(一) 权属认定:1. 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2. 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3.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予以认定的建(构)筑物二) 计户认定:1. 以《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为计户单位;2.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权人为计户单位;3.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权人为计户单位。
三) 面积认定:1.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取得 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 测量的面积为准;2. 房屋征收当事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一律以依法设立的 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四) 使用性质认定及相关补偿:1. 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 准;2.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 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非住宅用房进 行补偿;3. 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且被征 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 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经评估后补偿,享受住宅房 屋改作营业用房补贴,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第九条不予补偿房屋的确定津市市澧水二桥建设及车胤大道以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 围内,以下房屋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1. 违反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 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2.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3. 经规划部门调查认定的非法建(构)筑物第三章货币补偿第十条房屋的基准补偿价的确定1. 以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评估办法》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被征收房屋的基 准补偿价。
2. 无任何手续但经规划部门调查认定应予补偿的建(构)筑 物,由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在确定补偿总价后,被征收人应 缴纳相关规费第十一条房屋货币补偿内容住宅:房屋基准补偿价、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时搬迁奖励第十二条 征收购买的房改房1. 国有直管公房出售给市民、单位住房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 有产权证的,全产权(产权份额为100%)的,按私房进行补偿; 部分产权的,按有关规定,办成全产权手续后,按私房进行补偿2. 国有直管公房出售给市民、单位住房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 无产权证的,凭有效凭证(收据或购房协议),经评估后给予补 偿,被征收人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第十三条征收临时建筑征收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成 本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征收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四章产权调换第十四条产权调换还房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减少的 前提下,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产权调换采取“征一还一”、“拟调换房屋面积选择最接近 面积户型”、“楼层调整系数"、结合“市场价格购买”的原则2. 被征收房屋为住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 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
1 )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赠送10平方米/户进 行换房;(2)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签订征收协议的不享受10平方米/户的优惠政策;(3)如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超过应当享受还房面积在10平 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基准价购买,10平方米以上超出部 分的按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本年第三季度房地产市场价格购 买,多层均价3080元/平方米、高层均价3527元/平方米详见 下表)实际选择的还房面积少于应当享受的还房面积的,按所被征 收房屋的基准补偿价进行补偿多层楼层调整系数表单位:系数:%、基准价:元/平方米楼层_楼二楼三楼四楼五楼六楼系数0+2+3+30-8基准价140014281442144214001288高层楼层调整系数表单位:基准价:元/平方米楼层基准价楼层基准价一楼2200二楼2230三楼2260四楼2290五楼2320六楼2350七楼2380八楼2410九楼2440十楼2470十一楼2500十二楼2530十三楼2560十四楼2590十五楼2620十六楼2650十七楼2680多层楼层调整系数表单位:系数:%、市场价:元/平方米楼层_楼二楼三楼四楼五楼六楼系数0+2+3+30-8市场价308031423172317230802834高层(17层)楼层调整系数表单位:市场价:元/平方米楼层市场价楼层市场价一楼3287二楼3317三楼3347四楼3377五楼3407六楼3437七楼3467八楼3497九楼3527十楼3557十一楼3587十二楼3617十三楼3647十四楼3677十五楼3707十六楼3737十七楼3767高层(11层)楼层调整系数表单位:市场价:元/平方米楼层市场价楼层市场价一楼3377二楼3407三楼3437四楼3467五楼3497六楼3527七楼3557八楼3587九楼3617十楼3647十一楼36773. 产权调换后,不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位置、结构、折旧等价值的差价。
4. 产权调换后,拟还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无偿还 够30平方米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相关部门提供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1. 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应在安置房建设区域内还房详见 安置房建设区域位置图、户型图)2. 被征收房屋合法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只给予适当货币 补偿3.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 通讯等不再进行补偿,还房时按照被征收房屋同等条件无偿安装 开通被征收房屋中未安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 的有关收费标准自行缴纳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 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或摇号 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第十七条房屋产权调换补偿项目住宅补偿项目:调换住宅房屋、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时搬迁奖励住宅补偿扣除项目:应缴相关税费、物业维修资金(归集标 准为多层20元/平方米,高层30元/平方米)第十八条 产权置换安置房配置标准具体如下:1 .配备入户防盗门一扇、塑钢窗2. 内墙面:毛坯墙3. 室内地面:水泥地面4. 公共部分:墙面888仿瓷涂料,安装不锈钢楼梯扶手,水 泥地面砂浆收光。
5. 有线电视、、宽带网络预埋到户6. 每户设立单独水、电、燃气计量表第十九条 调换房屋的产权手续,在被征收人入住后一年 内,按以下原则办理:1. 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齐全的,按照原用途、性质办理产权 手续2. 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或无产权手续的,根据规划、 住建、国土资源部门认定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手续第五章征收补助及奖励第二十条临时安置补助费1.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过渡安置补助费(即 过渡费),暂定24个月,以实际过渡期为准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400元;(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 6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500元;(3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临时安置补 助费每月600元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房屋的基准补偿价的 20%—次性补助第二十一条搬家费补助征收住宅用房,每户给予搬家补助费1000元第二十二条按时搬迁奖励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 规定时间完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时搬迁奖励,否则,不给 予按时搬迁奖励。
按时搬迁奖标准为8000元/户第二十三条停产停业补偿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 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6倍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 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等相关证明 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 偿被征收人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对于已取得合法的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缴税凭证,且满2年以上的可给予适当 补贴;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 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第二十四条住宅房屋改作营业用房补贴征收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作营业 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房屋坐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 明一致,并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有纳税记录2 年以上(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