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单证员案例分析进口押汇担保的纠纷案例分析.docx
3页2022年单证员案例分析:进口押汇担保的纠纷案例分析 1997年4月7日,原告工商银行深训分行福田支行依据被告三佳公司的申请,开出编号为LC44608970028不行撤销即期跟单信用证,开证金额为港市2,110,290元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价值港币2,110,290元信用证开出后,华银行于1994年4月10日向原揭发出进口到单通知书及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有关单证,要求原告支付信用证项下金额原告遂于同年4月16日向三佳公司发出进口付款通知书,要求三佳公司审核后确认是否承兑,三佳公司于 4月 14日向原告表示同意付款此前,三佳公司曾于1997年4月15日向原告提出申请,说明对原告开出的即期信用证项下进口牛皮,因进口后分批排产,收汇期要三个月,特向原告申请进口押汇,金额为港币1899261 元1997年4月18日,原告支付了信用证项下款, 同时, 原告将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有关单证交予被告三佳公司提货同年4月22日及4月30日,被告三佳公司再次向原告申请要求对LC44608990028信用证金额押汇HKD1899261元,期限三个月。
1997年5月8日,另一被告深圳市物资公司向原告出D具进口押汇额度担保书,表示对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进口信用证项下押汇款项,愿担当连带担保责任当天,原告和两被告签订一份进口押汇协议书,商定原告同意为被告三佳公司供应进口押汇额度HKD1899261元额度的有效期一年被告物资公司对被告三佳公司的还款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押汇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对进口押汇信用证项下货物享有质权,如三佳公司到期不能归还原告债务,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该批货物签合同时,原告和被告三佳公司未知被告物资公司有关原告已将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的单证交予被告三佳公司提货的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于当天向被告三佳公司出具一份借款借据,借据载明借款人为三佳公司.金额为HKD1899261元,借款用途为信用证项下押汇,到期日为1997年8月8日三佳公司在借据上盖章确认此后,被告三佳公司用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进展加工生产,并出口销售原告在此过程中,未对该货物进展有效监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三佳公司未归还原告的借款1997年9月9日,原告向两被揭发出催告函,要求其尽快还款1997年9月2日,被告三佳公司向原告归还押汇款港币 593261元,余款未还。
同年 12月 12日,原告将被告三佳公司尚欠押汇款港币1300600元转入逾期贷款科目以后,原告经追讨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信用证、付款通知书、押汇申请书、担保书、押汇协议书、借据、汇转款凭证、催收函、庭审笔录等材料证明 双方的抗辩 原告知称:被告三佳公司于1997年 5月 8日向我行贷款(进口押汇)港币1899261元,由被告深圳市物资公司供应担保,1997年8月 8日押汇到期后,我行屡次派人上门催收,但被告三佳公司在1997年 9月 22日归还我行港币593261元外,仍欠我行贷款本金港币1306000元,利息120228.7元(计至1998年5月 22日)现我行恳求判令被告深圳市物资公司担当连带责任 被告三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辩论状,庭审时辩称:原告所诉属实 被告物资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辩论状,庭审时辩称:我公司为三佳公司担保属实,但进口押汇协议书规定了原告时三佳公司货物的质权,因原告的过错,没有按合同履行该权利,我公司免除保证责任我公司恳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恳求 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