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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简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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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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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瑞典社会保障制度简介一、历史回顾 瑞典的社会保障始于十九世纪末期,最早的一部社会保障法是 1891 年制定的“自愿健康保险计划”(Voluntary Health Insurance Schemes),其后,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如,1901 年颁布强制执行的工伤保险条例,1913 年出台养老保险法,1931 年实施疾病补贴等等1932 年社会民主党上台执政以后,大力推动社会福利建设,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措施日臻完善,瑞典成为其公民“从摇篮到坟墓”一生都有保障的福利国家瑞典社会福利模式一度成为欧洲最先进和最具平等理念的成功样板,成为社民党福利社会的厨窗,社会福利制度成功实施反过来也帮助社民党长期执政瑞典政坛近七十年 二、管理体系 瑞典社会保障强调国家的作用,实行高度的计划和调节,在管理上分三级管理 (一)国家立法机关社会保障法律由议会批准生效 (二)专业部委与社会保障相关的立法和预算事务主要由社会部(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负责,此外,与失业保险有关的立法和预算事务由工商部(Ministry for Industry, Employment and Communications)负责(1998 年以前由原劳动部负责)。

      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National Social Insurance Board)承担具体执法工作并监督检查各地方社会保障办公室工作,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National Board of Health and Welfare)负责监督除社会保障办公室以外的其它公共社会服务机构的工作 (三)地方管理机构瑞典 21 个省都设有省级社会保障管理办公室,省级管理办公室在下辖主要城市设地区办事处,其主要职责是督促检查基层社保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办事,基层社保工作人员是提供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和社会服务的执行人员设在各市、区的基层社会保障办公室(Forsakringskassan)是直接面对公民的社保机构,承担具体的决定、支付、信息和服务工作,以哥德堡市为例,在哥市城区有 10 个公共社会保障办公室,在郊区有 9 个   三、财政支出 “羊毛出在羊身上”瑞典福利社会以“三高”著称,“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瑞典以较高的税收为社会保障筹措资金,再由中央政府通过公平和平等的分配机制支出(转移)到每一个国民2001 年瑞典全国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的总开支相当于 GDP 的 36%,其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总支出(不含失业保险)约 3610 亿克朗,相当于GDP 的 16%。

      社会保障支出的具体情况是:养老金支出 1740 亿,占 48%,疾病保险 1140 亿,占 32%,家庭和孩子福利支出 540 亿,占 15%,其它保险支出 94 亿,占 2.6%,管理费支出85 亿,占 2.4%2001 年,西哥特兰省社会保障支出约 613 亿克朗,占全国总支出的 17% 四、社会保障种类和金额 目前,瑞典共有四十多种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下面就其主要种类作一简要介绍: (一)健康和卫生方面(疾病保险) 病假工资(sick pay):雇员生病期间,第 2 至第 14 天可以领取病假工资(扣除生病第一天的工资),病假每天工资为正常工资的 80%,但最多不得超过 598 克朗,由雇主支付生病雇员在第一周内无须出具医生证明,只要打个就可以请病假呆在家里休息 疾病补贴(sickness benefits):从第 15 天起,雇主不再支付病假工资,由社保办公室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和医生诊断书,发给不同标准的疾病补贴,直到康复上班为止对于个体从业者,必须缴纳健康保险费,根据缴费的多少享受不同标准的疾病补贴对于无业或低收入者,在社保办公室办理“自愿疾病补贴保险”后可享受相应的疾病补贴 康复补助 (rehabilitation):重返工作岗位前,病人可获得康复补助和社保办公室安排的其它公共康复服务。

      牙科治疗补贴 (dental care):对于 20 岁以下患者,国家承担牙科治疗全部费用,对于 20 岁以上患者,国家承担部分检查费用 疾病保险(medical care):病人到医院就诊只需支付很少数额的门诊费和住院的生活费用,具体标准由各省自行决定,不必支付医疗费用和药费 (二)家庭和儿童保障方面 父母补贴(parental insurance):用于补偿父母在孩子出生或领养以后由于离开工作岗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从 2002 年起,父亲和母亲一共可以得到 480 天的带薪产假(2001年为 450 天),其中,前 390 天的父母补贴为原工资的 80%,后 90 天为每天 60 克朗无业者的父母补贴为每天 60 克朗为了体现男女平等和让父亲分担责任,福利法还规定父亲必须至少休 60 天产假父母有权利在孩子 8 岁以前享受父母补贴 临时父母补贴(temporary parental benefit):12 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在孩子生病期间可带薪留家护理,他们可享受临时父母补贴,金额标准为工资的 80%,但每年至多可为每一个孩子申请 60 天护理时间 国家孩子津贴(national child allowance):对有小于 16 岁孩子的家庭,国家按每个孩子每月 950 克朗标准发放国家孩子津贴。

      为鼓励生育,如家中有两个以上孩子,津贴标准更高如家中有 3 个、4 个和 5 个孩子,每个孩子每月的国家津贴分别为 1035、1203和 1342 克朗 生活费用补助(maintenance support):孩子小于 18 岁时,如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因离异或分居没有与孩子生活在一起,应向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支付其所应担负的生活费用,数目由法庭裁决当监护人实际收到的钱数少于法庭裁决的数目时,由社保办公室向该监护人每月提供生活费用补助,以补齐法庭裁决应提供的数额 领养津贴(adoption allowance):领养外国小孩后,经法庭或瑞典国际领养委员会(Swedish Committee for International Adoptions)批准,或具有小孩原籍国官方证明,可获领养津贴,标准为每位被收养儿童每月 1173 克朗 住房补助(housing allowance):有孩子的家庭和 18 岁-29 岁已同父母分居的年轻人可获得住房补助当家中有 1 个、2 个、3 个孩子时,每月每个家庭住房补助分别为2500、3175、3900 克朗,18 岁-29 岁无孩子年轻人的住房补助为每月 1100 克朗。

      当家庭月收入超过 11.7 万克朗,18 岁-29 岁无孩子年轻人月收入超过 4.1 万克朗(已结婚或同居者计算两人工资之和),当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上限面积时,将相应减少住房补助 残疾儿童护理补贴(care allowance for disabled children)护理 16 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父母可获得残疾儿童护理补贴,每个孩子每年约 5.4 万克朗 残疾保险(handicap allowance)对 16 岁-65 岁的残疾人发放残疾保险,保障其享有与正常人一样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三)职业工伤保护方面 工伤保险(occupational injury insurance):雇员在从事与工作有直接相关的活动时意外受伤可获得工伤保险,在治疗与康复期间可获得康复补贴,再后可获年金或残疾养老金,如死亡,其家属获得相应的残疾养老金 康复补贴(rehabilitation benefit):在伤者彻底恢复以前可享受康复补贴 年金(annuity):伤者康复恢复工作以后,因伤害而造成工资水平降低时,可申请获得年金作为赔偿 残疾养老金(disability pension):如伤者无法康复返回工作岗位,可获残疾养老金,最高等级的残疾养老金相当于伤者受伤前工资。

      (四)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 失业基本补贴(unemployment basic benefit):对已登记寻找工作而在 90 天之内没有找到工作的劳动者,可领取每天 240 克朗失业基本补贴,费用由国家财政支出 与收入相关的失业保险(income-related voluntary benefit):为原工资的 80%,但每天最多不超过 580 克朗,从失业后第 6 天开始领取,直至第 300 天,超过 300 天仍然失业者,只能领取每天 240 克朗的失业基本补贴对于 57 岁至 64 岁的失业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至第 450 天失业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Unemployment insurance fund)支出,该基金的财政来源 7%来自工会会员会费,其余 93%来自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要求失业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享受与收入相关的失业保险:一是失业者必须加入由工会组织的“失业保险基金”,二是主动登记寻找新的工作,三是愿意每天至少工作 3 个小时,且每周工作不少于 17 个小时,四是在失业前的 12 个月内工作时间超过 6 个月对于自愿辞职或拒绝从事适合工作的雇员,失业后 20 天至 60 天内不得享受与收入相关的失业保险。

      (五)养老金(pension) 瑞典老年人的养老金可以有三个来源:第一部分是国家养老金,第二部分是职业养老金,第三部分是私人养老金   国家养老金包括国家基本养老金和收入养老金两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 国家基本养老金(guaranteed pension): 为所有退休者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费,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养老金标准由国家统一制订和调整,如 2002 年的月标准为婚者6000 克朗、单身 6727 克朗; 收入养老金(income pension): 根据 1999 年新出台的《老年养老金法案》,收入养老金是指国家规定个人收入(包括工资和部分福利津贴)的 18.5%由雇主在发工资之前提出投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制和部分积累制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其中 16%的现收现付部分相当于社会互济,以养老金形式支付给现有的退休者,2.5%的积累部分相当于个人账户,由个人选择基金公司投资或储蓄,经营后的资金累积计入个人的收入养老金退休者的收入养老金是由其工作年限、工资高低等情况决定的,根据收入养老金计算方法,有三种途径可以使工薪者在退休时获得较高的收入养老金一是努力工作争取更高的工资,二是延长工作年限避免提前退休,三是个人账户投资赢利。

      随着收入养老金的增加,国家基本养老金逐渐减少,当婚者月收入养老金超过 8525 克朗、单身者超过 9475 克朗时,该老年人不再享受国家基本养老金 职业养老金(occupational pension): 是指根据行业工会与雇主谈判达成的协议,雇主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为雇员投养老保险,雇主可以选择不同的基金公司经营保费职业养老金一般约占收入养老金的 10% 私人养老金(private pension): 即商业养老金,指个人参加的商业养老保险完)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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