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中国《航天法》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doc
10页论中国《航天法》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王国语作者简介:王国语(1979—),男,副教授,博士E-mail:wangguoyu1979@基金项目:2011年北京理工大学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国际空间私法问题研究》(3230012221101)本文的基础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彭小枫同志针对《航天法》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的论述北京理工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081)摘要:中国的航天事业近年来不断取得重大的进步,相比之下,中国的航天立法相对滞后,《航天法》立法已经成为中国航天事业发展的关键《航天法》立法是维护国家外空安全、进行国防建设、航天技术创新、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包容性发展的需要《航天法》立法是中国航天产业可持续发展、维护中国外空资产和空间活动的安全、空间商业活动的发展、突破外空外交困境和发展中国外空战略的迫切要求中国《航天法》立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思想、法律、工作、人才和国际环境基础关键词:《航天法》 航天立法 必要性 可行性The Necessity and Practicability of the Chinese Legislation on National Space Law Wang Guoyu(Law School, 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Beijing 100081)Abstract: China’s legislation on a national space law lagged behi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ts space industry. The legislation of a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pace law becomes the key of the further growing of Chinese space industry. The legislation will meet the demand of the maintenance of the outer space security,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defense system, innovation of the space technology, improvement of the China-specific socialist legal system and enhanc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and the inclusive development of outer space. The “legislation” reflects the urgent need to make a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space industry, to insure the security and safety of Chinese space property and space activities, to develop the commercial space activities, to improve China’s diplomatic situation and set up the strategy in outer space. The legislation already has the ideological, legal, institutional, talent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bases.Key words: Chinese space law necessity practicability一、中国航天规则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中国航天规则体系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构成,建立了航天活动管理的基本框架、基本的航天产品出口管理制度、较为细致的航天产业政策和初步的空间碎片管理机制。
第一,通过部门规章,建立了航天活动管理的基本框架2001年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外交部发布的《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 和2002年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的《民用航天发射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了中国航天活动管理的基本框架2002年原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对于民用航天、军转民技术开发等科学研究活动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基本建立了航天出口管理制度1997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条例》和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以及相应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初步建立了中国的航天出口管理制度 法规内容请参见:高国柱:《中国空间政策与法律汇编(1997-2008)》,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119-124页第三,通过政策文件,制定了航天产业发展的基本政策和规划2000年、2006年和2011年相继发布的《中国航天》白皮书, 阐述了中国在航天领域的一些基本政策,但更主要是侧重于宣示中国航天产业的发展历程和未来计划原国防科工委在2007年通过了《航天发展“十一五”规划》 和《“十一五”空间科学发展规划》 来引导和规范空间活动及空间科学研究,明确了“十一五”时期航天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同时,为进一步推动中国卫星应用产业的发展,原国防科工委和国家发改委在2008年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对于推动卫星应用产业发展的原则、方法及目标提出了综合性的指导意见第四,通过制定技术标准和政策文件,初步建立了空间碎片管理机制国家航天局领导编制了《空间碎片行动计划(2006-2010)》,将空间碎片减缓工作的意义从政策层面提升到了空间环境保护的高度在“十五”期间中国就已经开始着手制定体现中国国情和特点的空间碎片减缓标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体系表》中就规划了部分空间碎片技术标准项目2005年,正式发布了航天行业标准QJ3221《空间碎片减缓要求》,2006年完成了《空间碎片标准框架体系表》(第一版)的编制工作[1]217-2272010年国防科工局颁布《空间碎片减缓与防护管理暂行办法》总体看来,中国航天规范体系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位阶较低没有法律层次的调整规范,只有一部关于军品出口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主体规范是关于登记和许可的两个部门规章其他调整措施载于分散的政策文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存在立法模糊集中体现在航天活动管理主体机制不明一直以来,民用航天活动由原国防科工委(现在的国防科工局)管理,而军用航天活动由解放军总装备部管理。
但大量的军民两用项目由谁主导,并不清楚,实际上这种情况更需要一个军民协调机构或机制而且,由于机构调整,现在的国防科工局失去了制定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这对于民用航天活动的管理和军民两用项目的协调更加的不利[2]38-39此外,其他与航天活动相关的国家机关(例如外交部)的权限也缺乏明确的规定第三,存在立法滞后和空白首先,在基本航天活动管理方面,我们仅有关于空间物体登记和民用发射项目许可的两个部门规章关于空间活动损害保险与赔偿、宇航员营救等基本制度尚处于立法空白阶段而且,对于航天活动的管理尚不能覆盖从研究、设计、生产、发射、再入及空间技术应用等各个阶段其次,尚无关于航天产业促进的立法,例如关于经费、发射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航天产品市场开发与管理等再次,关于航天商业化活动的立法存在滞后,缺少关于航天商业发射、遥感数据商业利用和空间知识产权的专门规定,有关卫星等航天产品技术的出口管理规则也亟待发展完善二、中国进行《航天法》立法的必要性从中国航天技术、航天活动和航天产业发展的现状和未来需要来看,《航天法》立法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议题和工作中国航天立法具备了一定基础,而且势在必行一) 《航天法》立法是维护国家外空安全必然要求国家外空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外空安全体现为外空资产的安全和航天活动的安全中国的国家外空资产主要包括实施对地观测、通信广播、导航定位、科技试验等功能的卫星群以及未来即将建设的国际空间站,然而,在法律层面,中国目前还没有保护国家外空资产的专门规定随着北斗系列卫星的运行、空间站项目和探月工程的开展,中国的外空资产颇为可观,急需通过国内立法来保护外空资产的安全,特别是对于外空资产管辖权的专门规定,是维护外空资产安全的基本前提在外空环境保护,特别是空间碎片减缓和移除领域,通过国内立法明确外空资产管辖权的条件与构成,对于减低外空资产面临的威胁具有重要作用航天活动的安全急需通过航天立法来明确安全主体、安全标准和具体保护措施等问题例如,航天地面设施是中国开展航天活动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中国实施航天活动和发挥空间资产的效能至关重要航天地面设施与一般的军事设施不同,对周边环境有着特殊要求,如对天线周边的建筑物高度与电磁环境,标校设施周边及高压线路沿途植被等有特殊要求然而,我们还没有处理相应问题的法律依据,因此急需通过航天立法来予以解决只有通过航天立法,明确中国对于外空资产的管辖权,才能有效的维护外空资产的安全此外,航天活动的安全要求法律对于航天活动各个阶段的安全性进行规范。
二)《航天法》立法是进行国防建设(尤其是部队武器装备建设)的必然要求国防建设,尤其是部队武器装备建设,是实现国家安全的重要途径和保障强大的国防能为国民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和必备条件,也是中国和平崛起的重要保障国防建设要靠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来实现航天工业是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自行研制的战略、战术导弹武器系统,为军队提供了现代化的装备,是实现国防实力的重要保障只有通过航天立法,才能够推动和保障航天工业的投入、研发、生产与建设,以确保军备供应的需求只有通过航天立法,才能确保航天运输系统建设、卫星系统建设、载人航天、深空探测、航天探测、空间应用和空间科学等航天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为国防建设提供技术和产品的支撑三)《航天法》立法是进一步推动中国经济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航天立法,首先是航天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必备保障和必然要求中国航天产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隐忧和发展的瓶颈,例如产业的定位不明和技术发展后续乏力等其最大的制度性原因在于航天活动管理机制不明由于综合性航天法的缺失,中国在现行的航天活动管理和航天立法中出现多部门交叉管理、多部门立法航天活动管理和航天立法的条块分割必然导致立法和政策的不协调。
特别是在民用与军用航天活动领域,国家缺乏航天活动的统一协调机构,相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