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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柔性引进人才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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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30206374
  • 上传时间:201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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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工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 1 2018-1-27 河南工业大学柔性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一一一 为加强我校人才引进工作,加快我校学科建设和发展步伐, 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及《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一一 本规定所称人才柔性引进,是指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在人才流动中的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适应我校实际发展需要,契约管理的人才引进方式一一一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人才柔性引进,加强对人才柔性引进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引进的对象、方式一一一 柔性引进人才的对象原则上是我校学科建设急需、而正规渠道引进方式不能满足的高层次人才一一一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智力引进引进人才与学校签订智力服务合同书,承担课题研究,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论文,与我校联合申报有关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项目, 为我校学科建设提供智力服务;(二)业余兼职有时间和能力进行兼职的高层次人才,与我校签订兼职合同书, 联合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为我校兼职服务。

      第三章 引进的程序第六条 由各院(部)向人事 处提出书面申 请申请材料包括:聘用理由,受聘人员考察情况,拟聘期限和工作方式,工作职责、目标及任务等河南工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 2 2018-1-27 第七条 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八条 学校批准后,人事处与有关院(系)具体 办理学校与受聘人才之间聘用协议的签订第四章 柔性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一一一 根据柔性引进人才的实际工作量,参照《河南工业大学校内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经考核按业绩进行发放工作量津贴其中教学(含指导研究生)工作量津贴分值标准、在一般 CN 刊物上发表论文、主持或参与厅级及以下科研项目的科研工作量津贴分值标准与校内教师相同作为基本工作任务,每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其中一篇论文被 SCI、EI(核心版)、SSCI、ISTP、A&HCI、EI(网络版)、CSTPCD、CSSCI、《新华文摘》、 《人大复印资料》检索收录,发给岗位津贴两万元未完成上述基本工作任务,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主持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其科研工作量津贴按校内教师同等业绩的1.5 倍计酬;论文被 SCI、EI(核心版)、SSCI、 ISTP、A&HCI、EI(网络版)、CSTPCD、CSSCI、 《新华文摘》、 《人大复印资料》检索收录,或主持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其科研工作量津贴按校内教师同等业绩的2 倍计酬。

      完成基本工作任务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主持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其科研工作量津贴按校内教师同等业绩的 2 倍计酬;论文被 SCI、EI(核心版)、SSCI、ISTP、 A&HCI、EI(网络版)、CSTPCD、CSSCI、《新华文摘》、 《人大复印资料》检索收录,或主持参河南工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 3 2018-1-27 与国家级科研项目,其科研工作量津贴按校内教师同等业绩的 3 倍计酬一一一 柔性引进人才与河南工业大学签订正式聘用协议后,须以河南 工业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其中 2 篇论文被 SCI、EI 核心版、SSCI、ISTP、 A&HCI、EI 网络版、CSTPCD、CSSCI、《新华文摘》、 《人大复印资料》检索收录),可按河南省职称评审的相关条件参与学校相应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一一一一 在聘期内,河南工业大学为短期到校工作的柔性引进人才免费提供临时住房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在聘期内经双方商定,柔性引进人才从原单位到河南工业大学从事科研、教学所发生的差旅费由河南工业大学按规定报销。

      一一一 柔性引进人才的管理第十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受聘为我校工作期 间,日常管理归所在的院(系)负责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 应当遵守学校的规 章制度,遵照所签的协议为学校服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待遇第十四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 协议执行期内,以河南工 业大学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专利归河南工业大学所有,受聘人员不得泄露和私自转让第十五条 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全面履行或订立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原签订的河南工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 4 2018-1-27 协议中某些条款已不适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聘用协议第十六条 柔性引进的受聘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协议:一一一 在聘期内,因受聘人原因,受聘人 员无法履行 协议及职责;一一一 受聘人员严重失职, 对学校造成重大损 害;一一一 聘用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 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协议变更达成一致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受聘人员可随时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协议:一一一 因聘用单位原因,受聘人 员无法履行协议 及职责;一一一 聘用单位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一一一 聘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受聘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首聘期一般为一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协议第十九条 聘期未满解除协议,聘用方或受聘方均需提前一个月,以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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