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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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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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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王晓燕 刘秀清 王新刚 企业及时准确地理解市场动态,做出经济决策,开展经济活动,防止经济损害行业协会的协会规那么都是由成员共同制定的,成员一般都自愿承受其约束,这使得成员行为得到标准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产品型号或效劳标准,可以进步整个行业的竞争力然而,行业协会始终是一柄“双刃剑〞,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其消极作用也显而易见,作为一个非营利集体组织,行业协会本身并不直接参与竞争,协会为了本行业利益或者当被本行业内少数几个企业控制时,极有可能成为限制竞争的工具,排挤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因此,如何判断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并加以规制,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便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表现及其根源 (一)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 不同于一般的限制竞争行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是行业协会这一单一的非营利主体以行业协会的名义施行的,施行过程以行业协会履行自治职能为外衣,具有隐蔽性根据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对象,可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分为横向的和纵向的行业协会横向限制竞争行为是行业协会限制其他经营同类产品或效劳的非协会成员竞争者的行为,详细表现为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结合抵抗、标准化、信息交换等行为。

      行业协会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业协会对同一产业中与其处于不同阶段而有买卖关系的上下游交易对象施行的限制竞争行为,如限制转售价格、独家交易、特许协议等 (二)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根源 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制度,市场经济需要竞争者可以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与竞争对手公平、公正的竞争lOcALhost行业协会的成员是同一行业的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存在着竞争关系,竞争愈剧烈,摩擦也愈大,很可能两败俱伤,这就迫切需要行业协会作为它们之间的光滑剂调和各方利益分歧,防止恶性竞争,维护行业秩序行业协会往往通过章程、指导性建议、制定规那么、发布行业标准等活动对全体成员的行为进展通盘协调,这等于在所有成员两两之间订立了内容一样的协议因此,行业协会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同行业竞争者的利益代言人,行业协会所代表的利益既非单个成员的个别利益,也非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利益,而是成员集体的公共利益这种特殊利益性导致行业协会的行为可能与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造成协会成员和非协会成员问的不公平的竞争,也可能使得少数成员操控协会作出不利于多数成员利益的决策,在成员间限制竞争 二、美国与我国相关立法的比拟分析 (一)美国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限制竞争行为进展规制的国家,确立了两大原那么来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

      其一是本身违法原那么,即假如某些行为对竞争的损害是明确、稳定的,而且不会因为其他因素的影响产生本质性变化,那么只要该行为发生,就构成违法其二是合理原那么,指某些行为对竞争的损害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仅要有该行为发生,而且还要考虑行为的意图、方式、结果等多种因素,才能认定该行为违法 根据美国判例,固定价格行为本身明显地排除了行业协会成员之间的竞争,其对竞争的损害是确定的,因此适用本身违法原那么划分市场的行为将成员的销售对象和范围确定在不同领域,也排除了成员间的竞争,确定会损害竞争秩序,也不会因其他因素影响而改变这种损害,本身违背原那么当然适用对于结合限制竞争行为,美国判例法并非绝对地适用本身违法原那么或合理原那么,而是根据案件详细情况选择适用,对逼迫竞争对手承受高价的行为按照本身违法原那么处理;对不直接涉及价格的行为要根据目的、后果等因素进展平衡,比拟该行为促进竞争的效果是否大于阻碍竞争的效果,是那么合法,否那么非法对标准化和信息交换行为,法院一般也适用合理原那么来判断,假设行为阻碍竞争的效果大于竞争的效果,那么该行为违法 (二)我国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相关立法 我国关于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主要有?反垄断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投标法?等。

      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招投标法?主要规定了一般限制竞争行为,而没有关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22年施行的?反垄断法?是我国目前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一部根本法律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该法对行业协会这一主体给予了重视,主要表达在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制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四十六条是关于法律责任的,即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通篇看来,整部?反垄断法?法律条文是比拟概括的,没有给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指出判断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详细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对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规定也比拟简单,没有关于行业协会的民事责任规定,刑事责任也只针对行业协会不配合调查的行为,而没有针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本身,因此,?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力度较小,缺乏以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和救济作用,而且法律责任是一种事后处分机制,缺乏以完全消除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负面影响,完善的事前防范机制才更有利于竞争秩序的维护。

      由此可见,明确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原那么和完善对其行为的事前监管和事后处理制度是施行反垄断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规制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建议 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种类多样,假如只要这些行为发生就加以制止,不但本钱过大,而且效果并不一定总是积极的,因为某些行为可能有限制竞争的后果,但其对整个竞争秩序的维护可能远大于消极后果,这时就需要考虑详细情况,不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采取“一刀切〞的态度 【1】【2】 > (一)我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 美国判断行业协会行为限制竞争的原那么可为我国借鉴,即直接规定固定价格行为、划分市场行为等明显限制竞争的行为为违法;对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那么采用合理原那么来判断假如某限制竞争行为危害极其严重,其促进竞争的效果无法弥补其破坏性作用,那么该行为违法;假如其促进竞争的效果超过了损害后果,总体上促进竞争,那么该行为合法为了保障企业有可能在相关产品的重要局部消除竞争等 (二)完善监管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机制 1.建立行业协会决议的事前申报制度行业协会通常是通过决议来限制竞争的,而决议一旦通过并施行,其后果恐怕也是事后惩治难以抵消的,因此,有必要由反垄断主管机关对协会行为事先进展审查,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消除在其施行之前,建立行业协会决议的事前申报制度。

      事前申报制度需要明确几个问题:第一,申报事项申报事项应涉及到可能影响竞争的决议,而非所有行业协会的决议第二,申报时间应在行业协会决议施行前的一定期间第三,竞争规那么的登记和公告制度可以借鉴德国的规定,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四章以“竞争规那么〞为题规定了行业协会竞争规那么的登记和公开制度,“经济结合会和企业结合会可以为其领域制定竞争规那么,竞争规那么是指那些标准企业在竞争中的行为,以抵抗竞争中有悖于正当竞争原那么或有效效能竞争原那么的行为,并鼓励在竞争中形成符合这些原那么的行为的规定经济结合会或企业结合会可以向卡特尔当局提出成认竞争规那么的申请〞这种制度的意义在于:行业协会或其会员只要是根据已登记的竞争规那么施行的行为,就具备了合法的效力,不再视为违法竞争规那么的登记和公开,不但为行业协会和企业设置了行为标准,也让消费者有时机理解行业的竞争标准,并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视管理,防止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出现,实现真正的行业监管口]第四,救济程序行业协会对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五,法律责任行业协会出于维护特殊利益的本能,可能躲避义务,将一些一致行动不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或者应申报而不申报,对此行为应设立法律责任机制加以惩办。

      可对该行为设置一定的行政责任,如罚款、通报、注销协会等方式 2.完善事后处理制度关于法律责任反垄断法?只规定了行业协会施行限制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而缺乏明确的民事责任和有针对性的刑事责任规定只有建立完善的综合法律责任制度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才能使法律得以更好的施行,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首先,在民事责任方面民事责任要求行业协会及相关成员承当民事方面的不利后果由于限制竞争行为损害的是市场秩序、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损害后果难以用数字来衡量损害对象也是不确定的,而行业协会本身的财产有限,因此要求其承当经济责任较为困难,但可以要求其承当非物质的民事责任,如停顿限制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礼抱歉等其次,在刑事责任方面,我国刑法虽有专章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的规定,但没有关于限制竞争行为的罪名对此,国外已开刑事责任立法的先河如对于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美国的?谢尔曼法?规定,企业可能被征收1000,万美元的罚金,个人可被征收35万美元的罚金,甚至被判处3年以下刑事监禁刑事责任的威慑力和处分最强,对竞争秩序的保护是最有力的,应该在立法中针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统一设置一个罪名,然后对不同的限制竞争行为设置相应的量刑幅度。

      关于诉讼问题在我国,由于反垄断法公布不久,有关诉讼和司法经历较少,但随着法律的施行和行业协会的开展,涉及到此类案件的诉讼必会增多,司法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就是有关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首先是原告,限制竞争行为损害的是行业协会的非成员竞争者、交易对象、消费者利益以及竞争秩序,所以,上述受害者以及竞争秩序维护者的代表反垄断主管机关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关于反垄断主管机关作为原告,国外也是非常普遍的如根据美国的规定,诉讼有两种途径,一是可以通过私人民事诉讼途径进展,这种情况下不需要经过反托拉斯局或联邦贸易委员会另一种常用的方式就是向上述两个主管机构中的任何一个举报,由受理的机构施行调查和处分的职责,也可提起民事诉讼其次是被告,由于行业协会施行限制竞争行为,所以行业协会是当然被告此外,行业协会中参与决议并支持决议的成员应成为被告,因为其对决议的通过起到积极促进作用那些被动施行协会决议的成员也应受到反垄断法的处分,但可根据主观表现适当减轻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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