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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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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wm****3
  • 文档编号:43103682
  • 上传时间: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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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本质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 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 他组织 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 3、调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 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 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国家的强制 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 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4、内容不同 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 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 证券法、社会保障法。

      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 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公司法、合同 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 5、价值取向不同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 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 之目标的实现 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 6、本质功能不同 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民法维护商品交 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因此,民法的 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 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商法的 本质功能基本与此相同惩罚性赔偿的表现形式:(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专家认为,在侵权领域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原则上也可以适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于以下范围适用:第一,故意违约,如新《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第二,因重大过失而违约第三,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不论过错与否,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一些法院,己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如银行和储户,雇主和雇工、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拥有较强的交易势力,另一方无法与之抗衡第四,在有些情况下,即当违约方有机会容易逃脱责任时,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考量因素考量因素 惩罚性赔偿金确定的原则是适度威慑专家认为依适度预防这一原则,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被告的财产状况被告的财产状况是法院判处惩罚性赔偿并确定金额时首先应考虑的因素因为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目的不只是对原告进行补偿,更倾向于惩罚被告,裁决者应根据其经济能力确定赔偿金额实际损失专家认为确定惩罚性赔偿时一般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依一定比例并考虑其它因素进行综合确定实际损失一般依民法的一般规定确定,它包括所受损失、所失利益及非财产损失除此之外,还有如下几个因素应予考虑:第一,被告行为的过错程度;第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极易逃避惩罚;第三,潜在的伤害,理论上认为潜在的伤害越大,惩罚性赔偿金越高,因为有的行为当时没有引起伤害,但却是极度危险的行为,如果主要基于有实际损害才能施加惩罚就不足以制止此类行为。

      案例:2000年5月:因为笔记本电脑软件功能有瑕疵,日本东芝公司为此赔偿美国用户10.5亿美元但使用同一产品的中国用户,却没有享受到同等待遇日方的解释是,因为中国法律与美国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程度不一样1999年春天,两名美国东芝笔记本电脑用户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集体诉讼,认为东芝公司在处理其便携式笔记本电脑软盘控制器存在的问题时,许多方面行事不当,可能导致数据遗失或损坏东芝公司一方面否认这一指控,说它没有意识到软盘控制器的操作限制会造成数据丢失或损坏,同时又与原告进行庭外和解,提出一个解决方案根据这一方案,拥有或租用1985年1月1日或以后生产、由东芝美国信息系统公司销售或分销、带有一个软驱和软盘驱动控制器的任何型号的东芝便携式或笔记本电脑的所有美国用户(包括自然人、商人、政府或其他实体),都可获得东芝公司提供的赔偿东芝公司解释,如此行事是因为根据美国的司法判例,存在通过司法裁定,判决一笔赔偿的风险鉴于这一风险,公司决定在不承认任何责任或其个人电脑有技术问题或瑕疵的基础上了结此案东芝公司宣布,该诉讼只涉及美国根据这一诉讼,50万美国东芝用户将获得10.5亿美元的赔偿,每个用户最高可获得443美元的赔偿。

      令人费解的是,就在东芝美国用户抓紧向东芝公司索赔时,中国用户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对待5月8日,北京一家专业新闻网站在美国一个消费者处得知消息后,立即作了报道,引起中国消费者的极大关注据5月1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昨日,东芝中国公司北京代表处电脑电器部的林晓兵先生就此接受了该报记者的采访在去年事情发生时,林得到公司授权,负责解释此事林的说法是,东芝公司并不是有意欺骗中国消费者首先,该赔偿只在美国发生,不是全球性的行为对美国用户的赔偿,不是采取现金赔偿,而是以代物券的形式,即用户在购买东芝产品时可持券打折其次,东芝公司没有承认该产品质量有问题,只是因为美国法律的特殊性,考虑到诉讼可能导致该品牌在美国市场造成不好影响,才忍痛达成协议但林又表示,并不否认在理论上存在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之所以会出现两种不同结果,林的意见是由于中国和美国的法律不一样按照美国法律,如果存在对消费者造成某种后果的可能性,制造厂商就可能要承担责任,而中国的法律,对这种情况没有明确的条文肢解公司制度:肢解公司制度:是指在上个世纪初美国司法判例中根据《谢尔曼法》要求垄断企业承担的经 济法律责任形式,这是对垄断企业最为严厉的惩罚方法。

      尽管各国用于描绘反 垄断法在经济法中地位的词语不尽相同,但它们所表达的实质内容基本上是一 样的案例:案例:1911年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国烟草公司因违反《谢尔曼法》而被法院判令肢 解;1983年美国电报公司(AT&T)被法院认定实际上垄断了电信市场,被 判令肢解为7个小公司;在反垄断案中,20世纪末的微软垄断案件的审理历时三 年,备受世人瞩目,1999年11月,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在该案的 《事实认定书》中认为,微软公司有垄断行为,即:“采取垄断行为,以及采 用限制竞争行为打击竞争对手,损害消费者利益” ,2000年6月7日,哥伦比亚特 区地方法院对微软反垄断案做出判决,在判决中下令将微软公司分解为两个独 立的公司美国政府为何要肢解微软公司美国政府为何要肢解微软公司? 4月28日,美国政府向主卑微软公司建设,要求将微软分割为两家独立的公司,分别经营“视窗”操作系统和“办公室”应用软件及网络业务并规定,被分割后形成的两家公司在10年内不得合并为一家公司建议还要求对微软实行一些限制措施,其中包括新的操作系统公司应向有关方面公开关键的软件代码,不得设计用于干扰或削弱竞争对手产品运行的软件,禁止将“视窗”和其它微软产品捆绑在一起销售,包括微软创始人和现任董事长比尔·盖茨在内的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只能持有一家新公司的股份等等。

      资格罚制度: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剥夺经济法主体资格使其失去某种市场活动能力 的制度,是对经济法主体的一种重要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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