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N71-欧洲玩具安全标准.doc
27页第 1 页,共 28 页欧洲标准 EN-71代替 EN71---1:1982UDC688.72: 614:620.1关键词汇:玩具﹑安全要求﹑要求﹑制造规程械机械性能﹑物理性能﹑包装﹑标记﹑技朮说明.英 文 文 本玩具安全标准第 1 部分 机械和物理性能本欧洲标准于 1988 年 12 月 20 日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批准.欧洲标准委员会的成员必须遵守欧洲标准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规章.这些规章规定了使本欧洲标准不加任何改动直接具有备国家标准同等效力的条件.需要上述国家标准最新目录及参考资料可向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中央秘书处或其任何一个成员组织申请索取.本欧洲标准有三种正式文本(英文﹑法文和德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如将本标准翻译成除上述三种语言外的任何一种本国语言文本并通知该组织的中央秘书处,这一文本就具备与正式文本相同的效力.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为下列国家的标准机构:奥地利﹑ 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苛兰﹑挪威﹑葡萄牙﹑瑞典﹑瑞士和英国.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中央秘书处CEN:布鲁塞尔B-1000 布莱德罗德路2号简史1985年3月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就该委员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拟定玩具安全指令的新的提案通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技朮局(已做为1988年5月3日2欧洲经济共同体88/378/EEC号理事会指令发布) .1987年20日,该委员会向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标准化要求草案. 这项决定是根据 1987 年 2 月 4 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玩具专题讨论会的各项建议做出的.欧洲标准化委员/技朮委员会 52 秘书处要求委员会各成员组织考虑在 1987 年 4 月 1 日以前,是否应将 EN71 第 1 及第 2 部分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的建议草案作为执行欧洲经济共同体指令的基础. 调查表明,稍占多数的国家赞成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建议草案进行修改.然而秘书处估计. 如果欧洲经共同体不规定合理的时限 ,这样的修改是无法做到的 .因此,EN71 第 1 及第 2 部分于 1987 年 7 月 15 日分发给各成员组织征询意见 .与此同时,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委员会 52设立了工作组织进行修改工作.1987 年 10 月, 工作组在曼彻斯特开会, 起草了修改 EN71 第 1 及第 2 部分的第一批建议.调查表明,可以起草对 EN 第 1 及第 2 部分修改的最终草案.于是在 1988 年 3 月 13﹑14﹑15 日在斯德哥尔摩完成了上述最终草案.1988 年 3 月 15 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技朮委员会 52 批准将修正草案做为欧洲标准的最终草案提交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中央秘书处以进行正式表决.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委员会的共同规定,下述国家必须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苛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序 言本欧洲标准包括以下部分:第 1 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第 2 部分:易然性第 3 部分:某些元素的转移通常,玩具是针对某些类型的儿童而设计制造的, 玩具的特征与儿童的年龄 ﹑发育阶段有关. 通过儿童使用玩具可预测儿童的某些能力.有些玩具在使用时本身就存在一些显而易见的危险(小型摩托车的不稳定,缝纫玩具中的尖针等), 那幺假定儿童以预先设计的方法使用这些玩具时, 除上述危险外, 它们对使用它们的儿童不应具有其它更多的危险 .即使在正常使用或合理预见使用范围内, 也应有一定限度 .切记行为正常的儿童也不会像一般成年人那样谨慎小心 .由于给儿童不该使用的玩具,或者使用玩具并非按照设计目的而引起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在选择玩具或游戏时第 2 页,共 28 页应该格外小心,珰应考虑使用玩具的儿童心理和生理发育情况. 标准所提出的要求并不意味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可以放松对正在使用玩具的儿童进行监护的责任.标准中适用新玩具的要求考虑到了玩具在使用过程中受到的磨损和撕拉.尽管如此, 有关有人员还应保证儿童单独使用玩具时的安全.本标准不包括玩具电气安全方面.在某些国家还有一些法定要求.经修改的第 1 部分的主要变动是 :一些要求进行了更新写入对膨胀材料﹑用软性材料制造的玩具﹑出牙器﹑以及水上玩具的要求.包括膨胀材料﹑可触性边缘﹑尖端﹑拼缝﹑折叠机构﹑不可拆卸部件﹑拔浪鼓和出牙器的测试.写入组装玩具﹑滑冰鞋及滑板﹑水上玩具﹑玩具雷管﹑供在摇篮﹑婴儿床﹑婴儿车上悬挂的玩具及咬圈的标记及说明的一些要求.取消了对使用燃料设备的要求. 第 1 条 目的本欧洲标准规定了为儿童制造玩具时要考虑的要求和测试方法.目的是尽可能减少使用者不易发现的危险,但不包括对儿童或其监护人而言明显的内在危险.本欧洲标准的这一部分规定玩具机械和物理要性能的测试要求和测试方法,也规定了对包装﹑标记和使用说明方面的一些要求.第 2 条 运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玩具,即为 14 岁以下儿童设计或明显供他们游戏井使用的玩具,包括任何产品或材料. 对供 36 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也有具体规定.本标准不包括下列的各项,在执行本标准时对这些项目不作为玩具考虑.圣诞节装饰品;供成年人收藏的按比例缩微的模型;游戏场中供集体使用的设备;运动器材;供在深水中使用的水上器材;为成年收藏者制造的民间玩偶﹑装饰玩偶以及类似物品;在公共场所(购物中心﹑车站等)安装的”专门”玩具;供专家使用的,500 块以上带或不带图画的拼图玩具;汽枪和汽手枪;花炮和雷管,但不包括专门为玩具设计的备管;投掷器和弹弓;带金属尖头的标枪类;电烤箱﹑电熨斗或者其它电压超过 24V 的实用性产品;教学中在成人指导下使用的含发热组件的产品;装有内燃机的车辆;玩具蒸汽发动机;自行车,不含可当作玩具用的自行车 ,即座位高度可迖 635mm 的自行车;电压超过 24 伏,可与电视屏幕连接的电子游戏机;婴儿奶嘴;武器仿真品;儿童使用的装饰物.第 3 页,共 28 页如果玩具是供儿童组装的,标准中的规定适用于儿童可得到的每个零部件以及组装完成的玩(见 6.1).如果玩具是供成人组装的,标准中的规定适用于组装完成的玩具(见 6.1).第 3 條 要求3.1 材料为避免感染﹑疾病的和污染的危险,玩具的设计和生产应符合清洁卫生的要求.材料外观必须特别清洁﹑无污染.3.1.1 软性塑料薄膜无衬底的软性塑料薄膜(如用于做围裙的塑料薄膜)如面雒大于 100mm^2,平均厚度必须小于 0.038mm,上述平均厚度是在薄膜对角线上取 10 个点进行测量后确定的.上述厚度要求不适用于儿童可能通过薄膜呼吸的软性塑料薄膜,这种薄膜不能形成真空也不贴到儿童脸上.为迖到这一要求,在任何最大面积为 30mmX30mm 的薄膜上孔洞面积最少必须占 1%.3.1.2 木材木材必须无虫眼,木节不能松动 .木制玩具的表面及可触及边缘(见 3.2.1.1)不能有刺.3.1.3 玻璃除用来做拔浪鼓和实心玻璃眼睛的玻璃以外,36 个月以下的幼儿玩具不能用玻璃制造.制造供 36 个月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时使用玻璃,但仅限于由于玩具功能(如光学玩具) ﹑增强目的﹑玻璃纤维及实心玻璃必须使用玻璃的情况.科学器具和比例模型可含有小玻璃器皿,如果这些器皿是供受热的, 必须仅使用硼化硅玻璃.如果使用玻璃,其边缘必须磨圆 ,必要地加以保护,这条要求不适用于显微镜载玻片及盖玻片.3.1.4 填充材料软性填充材料不能有尖硬或尖锐物,如金属碎片﹑钉﹑针以及木屑﹑玻璃屑和塑料屑等.呈颗粒状的填充材料最大尺寸在 3mm 或以下的,必须装在内胆内 ,而这种内本身不能是玩具外部表面.由于软性材料(如纺织品)制成的玩具内的填充材料颗粒尺寸为 3mm 或以下的,在按 4.13 测试时,至少有一只内胆在拼缝时处和包裹材料的其它部位必须能承受 70N 的拉力.上述拉力必须可以从任何方向施加.3.1.5 膨胀材料种子及其它可膨胀材料如在按 4.16 测试时其尺寸比原来增大 50%以上,则不能使用.3.2 结构3.2.1 一般要求3.2.1.1 边缘按 4.17 确定的玩具的可触及边缘必须符合(见下列各例外情况)下列要求;a)可触及金属边缘必须符合(见下列各例外情况)下列要求;1)按第 4.18 确定不是锐利边缘;或者2)做成折边,卷边或螺旋边 (见图 1),或者3)用塑料外壳加以保护b)可触及金属及塑料边缘必须无毛刺.功能性切削边缘必须只能在供 36 个月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中使用 ,同时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这种边缘的潜在危险(见6.3).用做导体的薄片边缘(如电动火车连接金接属轨的鱼尾板),按前段说明按功能切削边缘处理.3.2.1.2 搭接如金属片与其底层表面之间隙 1(见图 2)大于 0.7mm,金属片的边缘必须符合 3.2.1.1.3.2.1.3 紧固性制造玩具用的螺丝钉﹑锲和类似紧固件的尖端在按 4.17 确定时,不能为可触及.紧固件的可触及部分不能有毛刺.第 4 页,共 28 页作埋头处理的固件头部的任何部分不能突出于成品玩具的表面,上述要求适用于有关玩具按标准进行测试之前和之后.3.2.1.4 尖端和金属丝按 4.17 确定的可触及尖端及金属丝必须符合上列要求;1) 不能有按 4.19 确定的锐尖;或者2) 有保护材料;或者3) 磨圆﹑磨钝或卷成球形.上述要求适用于有关玩具按标准规定进行测试之前和之后.本要求不适用于供 36 个月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的设计和功能必需的锐尖 .除用作导体的金属丝尖端按前段说明按功能性尖端处理以外,对这类锐尖存在的潜在危险必须提醒使用者特别注意(见 6.13).可能被儿童弄弯的金属丝在按 4.1 测试时, 不能断裂.玩具内如含有不直接可触及的尖端的金属丝﹑杆﹑钉(如鸣钟机构),在按 4.3 对玩具进行测试时, 装有这些尖端的壳体不能破损.如按 4.3 测试后未发现破损,必须再按 4.14 对玩具进行测试并不能发现破损 .3.2.1.5 管子及类似的硬性部件对于突出于玩具壳件上的管子﹑棒子﹑杆或其它类似的硬性部件,当儿童摔倒在静止的玩具上时, 如果上述部件的结构﹑直径或长度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必须加以保护.上述保护装置如何有可分离的部件,在按 4.2 对这种部件时进行测试, 部件不能脱离.3.2.1.6 折叠机构制造含滑动或折叠部件的玩具时必须防止因压迫玩具而受伤的危险.可折叠玩具( 如玩具熨衣板﹑玩具推柬)上的折叠机构必须有安全销或销定装置以防止玩具发生意外或突然移动或折叠.同样,玩具必须有间隙以免在玩具突然折叠时夹伤或划伤手指﹑手或脚趾. 这种间隙都必须能插入直径为 12mm 的圆杆.在按 4.20.2 对玩具进行测试时 ,加载后的玩具不能折叠也不能倾斜以免可能造成的夹伤.在按 4.20.1.a)对玩具推车及类似对象进行测试时,安全销或装置不能失效 ,框架不能折叠.在按 4.20.1.b)对其它右折叠玩具的折叠机构进行测试时, 安全销或锁定装置不能失效,框架不能折叠.3.2.1.7 铰链玩具如有两个零件通过一个或以上铰链连(带门或盖的玩具),并且在其组织好的边缘之间有空隙, 玩具的结构必须使L1 L2 L3LL(a) 弯边角度小于 270°L1=(最大)0.7mm(b)卷边角度在 270°~360°之间L2 =(最大)1.5mm(c)螺丝边角度大于 360°L3 不限制图 1 边缘图 2 搭接第 5 页,共 28 页其门或盖上任一部位上的间隙小于 5mm 或大于 12mm.本要求不适用于质量小于 250g 的铰链装置的任何部件.3.2.1.8 驱动装置驱动装置( 如电动的﹑使用摩擦或钟表发条带动的齿轮﹑皮带和发条,但不包括构成建筑玩具或 3.2.2.7 项下玩具的部件的装置) 如构成玩具不可分割的部分,必须包封起来以使容易夹手或伤害儿童的活动部件不可触及.有上述驱动装置的玩具在按 4.3 进行测试时, 该驱动装置按 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