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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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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31459276
  • 上传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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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试行)第一章适用范冃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 工作,保障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的安全和基本服务质量, 制定本条件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投入 试运营前的评审,合格后方可进入试运营阶段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 工后,在开通载客试运营前应完成以下工作:(一) 调试及试运行建设单位组织对设备、设施进行分项调试、安全测试和联 合调试,在运营设备和设施预验收完成后应会同运营单位组织 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并不得载客列车试运行 原则上应分阶段进行,其中按本线设计运营初期发车间隔运行 时间不得少于15天试运行评估合格的,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 入试运营二) 工程验收根据《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建设单位 出具规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 建筑节能、无障碍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防雷装置、运营设备 和设施等专项验收的意见、报告或证明文件验收合格的,方 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三) 安全授权信号系统获得试运营安全授权书四) 各系统设备设施安装应具备操作、测量和维修空间。

      五) 运营交接建设单位向运营单位提供所有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完成 各专业系统的交接工作,并经运营单位签字确认六) 运营准备运营单位根据运营安全和管理需求完成各项运营筹备工 作七) 问题整改投入试运营前,试运行及各专业验收中发现存在影响运营 安全的问题应整改完毕,复验合格第三章工程建设要求第四条土建工程车站建筑、区间洞体桥隧涵及附属设施、车辆段建筑设施以及隐蔽工程等均符合设计要求,符合国家相 应的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第五条线路工程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线路工程及附属设施、轨道、接触网系统设备设施应按设计要求完成安装,验收合格;道岔、钢轨、钢轨焊缝、 与钢轨和道岔连接的焊点或栓接部位全部完成探伤,并由线路 工程施工单位提供探伤检测合格的报告;对于无缝线路地段,还 须提供锁定轨温、单元轨节长度、观测桩位置等技术资料二)应在正线和车辆基地的线路尽端设置符合设计规范 的车挡;高架线路车挡应设置防爬装置第六条供电工程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地铁供电为一级负荷,各变电所均应有两个相对独立 可靠的电源供电,主变电所数量和牵引变电所数量应满足负载 需要当有外电源点退出,相邻外电源点跨区供电时仍能满足 负载需要。

      二) 供电电缆、变电所内设备、电力监控系统、杂散电 流腐蚀防护系统、动力照明系统各类设备和器材的材料、规格 或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类试验报告和记录齐全,验收合格 其中,电力监控系统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144小时系统稳定 性测试,测试结果经建设、设计、监理确认,并提交运营单位三) 车站及区间照明系统的照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出 具各站照度测试报告;应急照明、应急电源、各项电能表计的 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四) 接地、安全标识应齐全、清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 工具,试验合格并放置到位五) 供电系统的隐蔽工程应作好相关记录,并提供测试 报告六) 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类电气元件、开关的整定值 调整七) 接触网各类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 求,应按有关验收规程完成材料的测试、设备单体调试等试验, 提供齐全的现场各项试验报告、试验记录,验收合格第七条车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列车完成相关型式试验、例行试验,提交相关测试 报告,满足合同要求二) 完成验收并交付的列车数应满足试运营运行间隔的 要求三) 列车服务设备设施、标志标识齐全,满足行业标准四) 对于前期影响行车安全、服务安全以及影响正常运 营的故障应已完成整改。

      五)车辆相关技术资料移交运营单位,随车备品、工具移交运营单位第八条信号工程应满足以下要求:(-)完成车站、区间、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及车载信号 设备的安装及单体调试,并验收合格二)至少应具备列车自动防护(ATP)功能和车站及中心 列车自动监控(ATS)基本功能,宜具备列车自动驾驶(ATO)功 能三) 信号系统应完成各子系统之间的联调及动态调试, 并有完整的测试报告和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认证机构出具的系统 可投入试运营的安全评估报告和安全认证证书四) 实现列车车门与站台屏蔽门系统联动功能及联锁子 系统与站台屏蔽门系统联锁功能,并验收合格五) 系统144小时考核合格六) 实现与路网调度指挥中心(TCC)系统之间的接口功 能,并验收合格第九条通信工程应满足以下要求:(-)传输系统的语音、文字、数据、图像等各种信息的 数据传输功能,告警、网管和保护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验 收合格二) 广播、公务、调度、无线通信、闭路电视 等通信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公务电 话应实现路网内各线路间互通功能,实现与市话互通功能三) 时钟系统应实现母钟、子钟各项功能和网络管理功 能,并实现向相关专业发送时间信号、接收路网调度指挥中心(TCC)信号。

      四) 电源与地线应实现电源供电功能;电源监控功能; 电源切换功能;电源保护功能和防雷检测功能五) 通信系统应确保24h不间断运行通信设备应按一 级负荷供电通信电源的后备供电时间符合设计规范直流供 电应配备直流蓄电池六) 实现广播与综合监控/信号专业的接口、闭路电视 与综合监控/TCC的接口、时钟系统与各专业/TCC的接口功能, 并验收合格七) 通信各子系统144小时测试合格A)换乘站应实现直通、闭路电视监控(CCTV)图 像等互联互通并测试合格第十条通风空调与釆暖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车站、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各类设备机房、人员 管理用房的通风与空调系统、隧道通风系统、采暖系统设备应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要求完成单体、系统调试,完成单 机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并验收合格车站、隧道、房间各类通风机实现就地、远程电气控制功 能,风机各类保护功能投入运行后备空调(多联机)系统具 备启用条件二)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各类变电所、地下区 间隧道防排烟系统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要求,并通过市消防 部门验收三) 通风与空调系统、空调水系统应经市卫生部门验收 认可四) 完成通风管路及风道内的杂物清理及卫生清扫。

      五) 按设计要求,完成风量平衡调节六) 冷却塔、VRV室外机地面完成硬化处理,并做好与 市政排水的接驳措施,且周边安装安全防护栏第十一条 车站、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及各类管理用房给 排水及消防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给水、排水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在完成单体调试、 系统调试的基础上,完成与其它系统专业的联合调试,并验收 合格二) 消防系统应在完成单体调试、系统调试的基础上, 完成与其它相关专业的联合调试,并经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三) 消防器材(消火栓箱、灭火器、手报等)及消防泵 房内相关设备应按照设计要求配置齐全,消火栓箱门应有闭锁 装置四)在空载试运行期间,气灭系统完成3个月稳定性试 运行,且系统功能运行正常五) 气体灭火储气钢瓶及其它压力容器应具有使用许可 证或产品合格证六) 给水系统的水量、水质、水压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 生产、生活用水要求,应提供满足设计要求的可靠水源及生活 用水质检测合格报告七) 排水系统应提供满足设计要求的可靠排水设施,并 满足排放条件八) 完成车站、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区间泵房、风亭 以及各类集水池的杂物清理九) 电保温的设置范围满足设计要求,在防寒期内可投 入使用。

      十)地面井等设备、设施应齐全完好,完成与市政接驳 工作十一)区间主排水泵房、洞口排雨泵站应完成防汛 安装,且具备使用功能第十二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车辆基地、变电所、控制中心、区间隧道、中间风 井和车站等城市轨道交通建筑物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 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中心、车站两级调度管理, 具备中心、车站、就地三级监控的功能(中心级、车站级具备 报警功能、GCC显示功能),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单体验收合 格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满足单体调试的基础上,应与 环控、给排水、供电、自动售检票系统(AFC)、乘客信息系统 (PIS)及电梯等相关系统完成联合调试,实现防排烟联动、气 灭保护区联动、火灾报警系统(FAS)与自动售检票系统(AFC)、 设备监控系统(BAS)、乘客信息系统(PIS)等接口、消火栓报警 按钮直启消防泵、消防通话等功能应急控制后备盘(IBP):具备有效/无效开关转换功能;排烟风机、消防泵、气体灭火紧急启、停功能;屏蔽门上/下行滑 动门开启功能;BAS触摸屏直接启动灾害模式等功能四) 通过市消防部门消防专项验收。

      五) 通过144小时考核,系统稳定运行,形成完整测试、 调试、整改报告文件第十三条设备监控系统(BAS)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实现对通风空调、给排水、照明、电梯、自动扶梯、应急后备电源(EPS)电源柜系统设备的监视、监控及返信功能二)实现点动控制、模式控制、时间表控制功能;网络 冗余自愈功能;工作站软件后台管理(信息过滤、报表、趋势 图等)功能三)实现中心级、车站级区间阻塞模式联动功能四)BAS系统具备火灾联动功能第十四条自动售检票系统(AFC)应满足以下要求:(一)自动售检票系统应符合《北京市轨道交通联网收费系统规范》、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系统—ACC-AFC系统接入、应用等相关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测试工作并验收合格二) 线路或车站完成系统设备安装、功能及性能测试, 验收合格三) 线路车站设备及车站系统完成与多线共用线路中心/ 线路中心、清分中心、一卡通等系统接口的功能测试和联合调 试,完成全路网多线互联互通联调测试,并验收合格四) 既有运营线路AFC系统终端设备、车站计算机系统、 多线共用线路中心/线路中心系统、清分中心系统完成乘客服务 界面、参数、报表等的升级工作五) 系统144小时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电梯、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应符合设计要求,设备通过调试和安全测试,具有 明显的安全警示和使用标识,验收合格,并获得市质监部门出 具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二) 出入口至站厅、站厅至站台的自动扶梯应全部建成 且验收合格;在空载试运行期间,电扶梯系统至少应进行15天 的稳定性试运行,且系统功能运行正常三) 完成井道、巷道内杂物、易燃物的清理第十六条屏蔽门(安全门)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一) 车站屏蔽门/安全门门体钢结构、玻璃等材质、限界 及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二) 屏蔽门/安全门完成设备安装及单体、系统调试,完 成与综合监控系统(ISCS)、信号系统的接口功能,并通过5000 次开/关门功能测试;应有屏蔽门/安全门控制系统和信号系统 的接口测试报告,屏蔽门/安全门的信息传播、动作的正确性和 可靠性宜满足有效技术文件以及运营要求,并验收合格三)具备手动、就地控制盒(LCB)、就地控制盘(PSL)、系统级控制(SIG)、应急控制盘(IBP)开门功能四) 屏蔽门/安全门系统后备电源测试符合设计要求五) 应急门、端门、司机门应可正常开启、关闭,无障 碍物遮挡六) 完成门体安全标识、使用标识的张贴。

      七) 屏蔽门/安全门系统接地绝缘应等电位连接,提供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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