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课程《税法(第三版)》PPT教学课件: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pptx
106页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主讲人:学习目标1.了解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法律责任的基本概念2.理解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特点、适用范围、税务检查范围3.掌握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和税收法律责任的内容01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一、税收征收管理法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调整在税收征纳及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税收征收管理法有以下的特点:(1)强化税收执法权与注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相结合2)加强税务机关的执法权与强调部门配合相结合3)注重与相关法律相衔接4)着力构建完整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体系5)税收征收管理法既是程序法,又有实体法内容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等部门,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种工商税收,海关负责征收关税,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征收管理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广泛宣传税法,无偿提供咨询;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尊重和保护相对人的权利;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义务:上级应当对下级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关系的,应当回避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义务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收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02税务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但不包括国家机关、个人,以及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一、税务登记管理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 税务登记的种类主要有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五种1)设立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管理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纳税人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一、税务登记管理 (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一、税务登记管理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一、税务登记管理(3)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经营或者恢复经营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一、税务登记管理(4)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需要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一、税务登记管理 注销登记的时间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管理 注销登记的时间要求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管理(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一、税务登记管理 (三)非正常户处理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一、税务登记管理(四)税务登记证的使用和管理(1)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除按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以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业务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一、税务登记管理 (四)税务登记证的使用和管理 (2)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或者结合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之间,以及税务局(分局)之间的信息交换比对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税务登记证式样改变,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二)对会计核算的要求 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