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时效制度.docx
3页诉讼时效制度第一节 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中 止;第四节 诉讼时效的中断;第五节 诉讼时效的延长第一节诉讼时效基本理论(一) 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 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1、 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2、 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这意味着:(1)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 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 丧失胜诉权;(3)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 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 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二) 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 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 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 间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 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有如下区别:(1)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 权、解除权、撤销权等2) 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 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3) 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 届满,实体权利消灭4) 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除斥 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第二节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一)诉讼时效的种类民法的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1、 普通诉讼时效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 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2、 短期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3、 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的2年要长,但不到20年 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 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又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4、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 百三十七条规定,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其他诉讼时效相比,最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非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算最长诉讼时 效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但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等规定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而债权人要能够行使请求权,原则上应当 符合两个条件:A)客观上必须有债权请求权受侵害的事实;B)主观上债权人必须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债权请求权被侵害。
此处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 侵害事实两个方面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结合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起算有 不同的情况:1、 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3、 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 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 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 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4、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 时计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 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 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侵害人。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 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但是对此如果毫无限制,则意味着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 是无期限的,因此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第三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一) 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 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 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 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二)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中止诉讼时效必须有法定事由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及《民通意 见》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中止时效的事由有两类:A)不可抗力;B)其他障碍A)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B) 其他障碍: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 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 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 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 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 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 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 障碍消除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力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 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 持续时间没有限制第四节诉讼时效的中断(一)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 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 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二)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 提起诉讼:指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请求权这里的“诉讼”应作广义解释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 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 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 断效力的事项。
2、 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以外作出请求履行的主张这种主张在 客观上改变了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 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 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 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帐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 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 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 示,作为权利人信赖这种表示而不行使请求权,不能说是怠于行使权利,因此也应当构成诉 讼时效的中断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 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三)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为诉讼时效的重新起 算。
即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意义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当然不得超过20 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情况下,如果义务人履行了债务的,则履行有效,不得以不当得利要 求返还如果当事人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偿协议),不应看作诉讼时效的中断,而 应视为新的法律关系成立,该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到期不履 行和解协议时,才开始诉讼时效的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