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doc
4页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为促进海内外学术交流,我校自1998年开始设立了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几年来,该基金对于提高我校学术研究水平,扩大我校在海内外的学术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使我校学术研究工作面向高层次,面向世界学术前沿,学校决定加大经费投入,以进一步加强海内外学术交流工作为适应学校新的发展形势,在《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宁师人[1998]第83号)基础上制定本办法一、总 则1、本基金资助项目主持人聘请海内外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教授来校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或短期讲学;资助在我校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资助我校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2、本基金优先考虑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尤其是列入“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以及拟申报的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点以及拟申报博士点学科、学校急需发展的新兴应用学科以及边缘交叉学科等的需要3、本基金为专项基金,从2003年起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每年50万元人民币随着事业发展,学校将多渠道筹措经费,逐步扩大基金额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二 、基金申报条件1、项目主持人聘请海内外专家学者来校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或短期讲学,其申报资助条件是:项目先进,预期对我校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学科建设的加强有较大促进作用;被聘请专家应为当前活跃在国内外学术前沿的海内外知名学者,一般应具有正高职务,且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科研实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项目计划明确具体,经费预算合理。
对于学校急需解决的攻关项目,可采取课题招标方式,邀请国内外有关专家给予指导,学校将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以保证攻关项目的顺利完成2、资助在我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申报条件是:符合《南京师范大学关于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办法》(宁师外[1999]第115号)规定、经上级批准由我校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可以申报被会议邀请的报告人或对会议有重要影响的专家来华国际旅费(必要时可包含其他活动经费)资助 3、资助我校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申报条件:申报者为我校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具有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外语能力,其研究成果被列入会议交流内容国际学术会议必须是该学科一流水平三、基金申报审批程序1、项目申报填写《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申请表》或《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资助承办国际会议申请表》(网上下载、一式二份)2、院(系)审核申报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3、学校审批人事处将材料整理后提交学校“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审批小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报院(系)及相关项目主持人4、本基金申报审批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特殊项目,可由学校临时组织审批。
四、基金资助标准1、聘请海内外专家来校学术交流、合作研究或短期讲学,由本基金为专家提供学术访问交流的时间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最短为1周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本基金为来校的专家提供往返交通费以及每月3000元人民币的生活补贴,用以保障来访期间的正常生活与工作,同时提供低租金的生活套房或一定数额的住房补贴,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提供方便2、资助在我校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的经费额度一般控制在20000元人民币左右,对我校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资助额度一般控制在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左右五、基金管理1、学校成立“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审批小组”该小组由分管人事、科研、外事的校领导以及人事处、科技处、国际交流处的负责同志和相关专家组成2、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经学校“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审批小组”评审批准后,项目主持人应严格按照《南师大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申请表》的项目内容执行,资助的项目内容一般不得改变若遇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须提交书面报告,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3、经批准后的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时间一般须在评审次年的12月31日之前完成资助结项对于确实因客观原因而导致的延期,申请人须在原计划结项时间之前向学校人事处递交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延期的原因及理由,经学校审核批准并下达延期批准书方可延期。
延期仅一次,最长时间不超过1年对没有按期完成资助项目又未经学校批准延期的,或经学校批准延期后到期仍未完成资助项目的,学校将在超期3个月时收回基金资助经费4、项目主持人可于拟聘专家到来之前2周到学校人事处领取基金经费本,同时递交学术交流计划书及经费预算计划各一份5、项目主持人应在基金资助完成后2周内填写好《南京师范大学海内外学术交流基金结项表》,凭《基金资助结项表》到人事处审核,并核销资助经费;在我校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项目,须在会议结束1个月内凭会议总结报告到人事处审核,并核销资助经费;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项目,受资助者在回校后1个月内凭与会所获得的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和个人总结到人事处审核,并核销资助经费6、对使用本基金完成的项目,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定期评估对取得突出成就者将给予奖励,并在今后基金申报时优先予以资助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宁师人[1998]第83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南京师范大学人事处 二OO四年五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