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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地压灾害防治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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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9****2
  • 文档编号:527449828
  • 上传时间: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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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团地下矿山地压灾害防治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所属矿山企业地压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地压灾害事故发生,保障人员和设备设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集团所属矿山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具有显著地压灾害危险或采深超过800m的地下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地压灾害的防治管理第三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围绕“健全机构、完善制度、科学防范、动态监测、精心落实”的思路,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促进地压灾害防治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四条 地压灾害主要指矿山巷道、硐室、采场、采空区等采掘工程所发生的岩爆、垮塌、冒顶、片帮等现象第五条 矿山应建立地压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地压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由矿长(总经理)任组长,分管生产技术、项目建设工作的副矿长(副总经理)、安全总监担任副组长,并配备生产运营、项目建设、计划管理与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相关专业主任工程师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职责:组织制定并落实地压灾害防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地压灾害专门机构,配备人员;保障物资、装备、资金等安全专项投入,确保地压灾害防治工程及措施的有效实施;组织开展地压灾害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地压灾害应急演练及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地压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地压灾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生产技术负责人是地压灾害防治工作具体责任人,负责地压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落实;安全总监是地压灾害防治工作安全监管责任人,负责对地压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生产运营部门负责人是地压灾害防治工作管理与实施责任人,负责对地压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是监督检查责任人,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分工,对地压灾害防治负“一岗双责”责任第七条 矿山应成立地压灾害防治管理(或兼职)机构,总体负责实施矿山的地压灾害防治工作地压灾害防治管理专职部门(兼职的应设在生产运营管理部)应由岩石力学或采矿专业的领导担任负责人,由矿山技术副矿长(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分管,配备岩石力学、采矿、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第八条 地压灾害防治管理部门职责:在地压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制定完善地压灾害防治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工作规划与计划;负责地压灾害防治技术设计方案签批、督查落实、考核管理;负责地压灾害防治技术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地压灾害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地压监测系统的布置、运营与维护;负责地压灾害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

      第九条 矿山应建立健全下列地压灾害防治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并以正式文件下发,认真组织实施:地压灾害防治负责人、部门、单位、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地压灾害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地压灾害监测、预警、处置制度第十条 矿山应建立地压灾害防治方面的分类教育培训,制定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年度地压灾害防治知识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教育培训应结合岗前培训、班组安全教育、矿山安全专题教育等形式灵活开展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与技术交底教育培训情况应记录备查第十一条 矿山应保证地压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在原有安全专项费用基础上再增加矿石量不低于3元/吨的支护费用,主要用于顶帮的柔性支护,并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列入地压灾害防治年度计划,用于相关项目支出第十二条 矿山应建立岩石力学工作体系,地压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应配合岩石力学人员开展岩石力学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岩爆等地压灾害相关的岩石力学基础数据的积累第十三条 矿山岩石力学技术人员应及时对具有地压灾害风险的区域开展重点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岩体结构面、水文地质、围岩破坏、支护形式等调查,形成调查档案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 在具有地压灾害风险处进行采掘作业施工的,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组织方案需生产运营、地压防治管理、安全等相关部门审核签字,并经地压灾害防治管理负责人审定后方可施工施工组织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地质概况;采掘工程设计图;施工参数;支护设计方案;设备操作注意事项;通风系统图;安全技术措施;逃生设施布置与避灾路线图第十五条 具有地压灾害风险的矿山应逐步引进凿岩台车、锚杆台车、喷浆台车等无轨机械化采掘装备,提高机械化水平,减少井下作业人员对符合机械化施工作业条件的主要掘进工作面及采矿作业面,要在3年内淘汰人工手持凿岩,对采深超过1000m的大中型矿山应逐步推进智能化开采第十六条 具有地压灾害风险的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不超过2人,并实现人员区域定位第十七条 矿山应按岩体稳定性分级设计合理的支护方式深部支护应采用柔性支护方式,支护设计应由技术负责人及安全总监签字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要实行挂牌管理,挂牌内容包括:安全与技术责任人、施工设计图、支护设计图、通风系统图等现场施工人员应进行隐患排查,做好施工记录;现场技术人员要及时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 矿山应建立地压监测实时预警系统,实行24小时监测预警,编制监测数据日报。

      监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建立巡查与维护档案,保证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第二十条 矿山应编制地压灾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更新和完善,强化应急管理,提升防灾避灾水平第二十一条 矿山应建立地压灾害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具有地压灾害风险的采掘作业活动应列为较大安全风险级别,按照分级管控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对地压灾害危险区域采取技术与安全防治措施后,地压灾害防治机构应及时会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效果检验与评价第二十三条 建立集团矿山地压灾害防治专家库,充分发挥**省地下非煤矿山地压灾害防治中心的资源与力量,为集团矿山地压灾害防治提供技术指导第二十四条 各矿山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在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开展地压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地压灾害等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参照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矿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不及时整改的按照集团规定对主管领导及主管责任人予以处罚:未制定地压灾害防治综合管理制度的;未建立地压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未开展地压灾害防治专门教育与培训的;未对具有地压灾害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的;未按照支护设计方案进行支护、验收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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