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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期末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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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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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商法概述1、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商法的特征:调整行为的营利性;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规范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公法性;国际性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联系:均为私法,特别法与普通法区别:立法价值取向不同(民法:公平;商法:效益);二者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商品经济;商法:市场经济);适用主体不同(民法:广泛主体;商法:仅限于商人);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同(民法:伦理性;商法:技术性)4、商法的调整对象为营利性主体的营利行为所引起的经济关系5、商法的独立性:民商立法体制的选择:民商合一;民商分立;我国的民商立法模式选择第二章 商主体1、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特征:能力获得须经过授权,且能力范围有限;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2、依照商主体的组织形式和结构特征为标准,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3、商法人的特征:法人性(依法设立、有独立财产、设有组织机构、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营利性,团体性4、商个人(须核准登记)的分类: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5、商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有限责任第三章 商行为1、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特征:以营利为目的;商行为是经营性行为;商主体所进行的行为;商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2、商行为分为:一般商行为(商法上的债权行为、商法上的物权行为、商事交互计算);特殊商行为第四章 商事登记1、在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原则2、商事登记的种类: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五章 商号商号权的特征:区域性限制、公开性、可转让性第六章 商事账簿1、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簿册2、商业账簿的种类: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序时账簿、分类账簿、备查账簿);会计账簿第一章 公司法总论1、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特征: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2、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3、分公司不存在独立的财产,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法人的主体地位。

      4、我国公司的分类: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5、公司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6、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自由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7、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的责任:1、公司成立场合(1)资本充实责任(2)损害赔偿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场合(1)对设立行为所发生债务变化(2)对已收股款的反还责任8、公司解散的后果:进入清算程序;权利能力受限,停止营业活动;清算后注销法人资格9、按照我国公司法之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10、公司的权利能力的限制:1法律上的限制(1)公司转投资的限制,金额和对象的限制(2)设立中公司解散后公司能力的限制(3)贷款行为的限制(4)担保行为的限制(5)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2经营上的限制《民法通则》42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越权无效)11、公司分立的形式:新设分立(原公司消灭,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成立)、派生分立(原公司存续,新公司成立)公司合并的形式: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存续,其他公司消灭)、新设合并(参与合并公司消灭,新公司成立)公司分立的效力:新公司成立;债权债务变化。

      公司合并的效力:合并公司的变化;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12、我国公司设立的立法类型:准则主义(新公司法,特殊行业例外)13、公司盈余内容:公司营业利润;公司投资收益;公司营业外收支净额公司盈余分配的基本原则:无盈不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分配顺序:依法纳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14、公积金的种类: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用途:弥补公司亏损、转增资本、扩大公司生产经营1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虚假设立公司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法人与其成员财产混同行为;滥用对法人控制权的行为;公司“脱壳”经营行为;企业挂靠经营行为;利润转移行为;利用法人人格的避税行为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发起人发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起草和签署公司章程→缴纳出资→申请设立登记→核准发照3、出资类别及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既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4、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转让:内部转让、外部转让、优先购买权5、股权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6、我国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权力机关);董事会(决策机关);监事会(监督机关);经理(执行机关)7、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第一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董事会召集8、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10、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要有:1忠实义务(1)诚实正当行使职权(2)不得是个人利益优于公司利益:自身利益;秘密利益归于公司;竞业禁止2勤勉义务:善良、管理义务、注意义务10、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1、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特殊性: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唯一股东代为行使股东会职权董事会(3-13人)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1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a、最低资本额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b、股东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登记的特别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d、公司章程的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13、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4、《公司法》59条1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2款: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5、公司登记的特别要求: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16、公司章程制度: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指定;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2、股份公司的增资与减资方式:股份总数变动;单位股份金额变动;股份总数和单位股份金额同时变动。

      3、股份的转让相关限制: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禁止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标的;法定“停止过户期”内股份转让的限制;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4、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5、股东权的内容:出席或委任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依法转让股份或股权的权力;股东的知情权;建议和质询权;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权;临时提案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股东诉权6、股东会议:一为股东会例会,一年一次或一个业务年度召开一次(20日以前通知);二为股东会临时会议(15日以前通知)7、董事会的决议议事规则:一人一票,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委托出席应采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范围;决议通过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做出会议记录并签字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1、破产的概念:是一种事实状态,即债务人无力偿债;法律程序,主要指破产清算,变卖债务人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

      2、破产法的立法准则: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惩罚主义与非惩罚主义;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针对个人破产);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3、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该法的适用对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于1988年11月1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生效试行该法2006年8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4、我国新破产法的主要成就:、着眼债务偿清,重视市场信用;注重企业拯救,强调社会利益;规范破产程序,维护交易秩序;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和谐共存;注意与国际接轨,照顾中国国情第二章 破产程序总论1、破产能力即破产程序的适用范围:《企业破产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国有企业破产限期内暂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非企业法人组织破产清算适用破产程序2、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支付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推定(支付停止)新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3、破产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尤其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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