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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耸结构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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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J135-90 第1章总则第2章基本规定第3章荷载3.1荷载分类3.2风荷载3.3裹冰荷载3.4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第4章钢塔架和桅杆结构4.1一般规定4.2钢塔桅结构的内力分析4.3钢塔桅结构的变形和整体稳定4.4纤绳4.5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4.6偏心受拉和偏心受压构件4.7焊缝连接计算4.8螺栓连接计算4.9法兰盘连接计算第5章钢筋混凝土圆筒形塔5.1一般规定5.2塔身变形和塔筒截面内力计算5.3塔筒承载能力计算5.4塔筒裂缝宽度计算5.5钢筋混凝土塔筒的构造要求第6章地基与基础6.1一般规定6.2地基计算6.3刚性基础和板式基础6.4基础的抗拔稳定和抗滑稳定附录一钢材及连接的强度设计值附录二轴心受压钢构件的稳定系数附录三塔筒水平截面受压区半角φ计算表(正常使用状态时)附录四圆筒形塔的附加弯矩计算附录五在偏心荷载作用下,圆形、环形基础基底部分脱开基土时,基底压力计算系数τ、ξ附录六基础和锚板基础抗拔稳定计算附录七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高耸结构设计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钢及钢筋混凝土高耸结构,如电视塔、拉绳桅杆、发射塔、微波塔、石油化工塔、大气污染监测塔、烟囱、排气塔、水塔、矿井架等。

        第1.0.3条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规定的原则制定的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的有关规定采用  第1.0.4条   设计高耸结构时,除遵照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钢结构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的有关规定有关专业技术问题尚应符合各专业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1.0.5条   设计高耸结构和选择结构方案时,应同时考虑施工方法(包括运输、安装)以及建成后的环境影响,维护保养等问题第2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以可靠指标度量高耸结构的可靠度,以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计算  第2.0.2条   极限状态分为下列两类:  一、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达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注:当考虑偶然事件时,应使主体承重结构不致丧失承载能力,允许局部破坏,但不致发生倒塌  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这种极限状态对应于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有关规定限值。

        第2.0.3条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高耸结构应根据其破坏后果(如危及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按表2.0.3划分为两个安全等级高耸结构的安全等级表2.0.3安全等级高耸结构类型结构破坏后果一级二级重要的高耸结构一般的高耸结构很严重严重注:①对特殊的高耸结构,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②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采用与整个结构相应的安全等级,对部分构件可按具体情况调整其安全等级  第2.0.4条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高耸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进行设计  一、基本组合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γGCGGk+γQ1CQ1Q1k+Σni=2ψciγQiCQiQik)≤R(.)(式2.0.4)  式中  ?γ0——高耸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结构可分别采用1.1、1.0;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可采用1.2,当永久荷载效应对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有利时可采用1.0;  γQ1、γQi——第一个可变荷载、其它第i个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可采用1.4,但对安装检修荷载可采用1.3,对温度作用可采用1.0;  Gk——永久荷载的标准值;  Q1K——第一个可变荷载的标准值,该可变荷载的效应大于其它任何第i个可变荷载的效应;  Qik——除第一个可变荷载外,其它任何第i个可变荷载的标准值;  CG、CQ1、CQi——永久荷载、第一个可变荷载和其他任何第i个可变荷载的荷载效应系数;  ψci——除第一个可变荷载外,其它任何第i个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根据不同的荷载组合按本章第2.0.5条规定采用;  R(.)——结构构件的抗力函数。

        二、偶然组合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只考虑一种偶然作用与其它可变荷载组合;  2.偶然作用的代表值不应乘分项系数;  3.与偶然作用同时出现的可变荷载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代表值;  4.具体的设计表达式及各种系数值应按有关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采用  第2.0.5条   设计高耸结构时,对不同荷载基本组合,其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应分别按表2.0.5采用: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表2.0.5荷载组合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ψcWψcJψcAψcTψcLⅠG+W+L1.0---0.7ⅡG+I+W+L0.251.0--0.7ⅢG+A+W+J0.25-1.0-0.7注:G表示结构构件自重等永久荷载,W、A、I、T、L分别表示风荷载、安装检修荷载、裹冰荷载、温度作用和塔楼楼面或平台的活荷载对于带塔楼或平台的高耸结构,需要考虑雪荷载组合时,在组合Ⅰ、Ⅱ、Ⅲ、Ⅳ中,雪的组合值系数ψcs取0.5组合Ⅰ中,当基本风压值ωO小于0.3kN燉m2,ψwc燈ωO采用0.3kN燉m2在组合中Ⅱ、Ⅲ、Ⅳ,当ψWC燈ωO小于0.15kN燉m2时,ψwc燈ωO应采用0.15kn,燉m2  第2.0.6条   高耸结构抗震计算时基本组合应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γGCGGE+γEhCEhEhk+γEvCEvEvk+ψwγwCwWk≤R/γRE (式2.0.6)  式中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取1.2,当重力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宜取1.0;  ?γEh、γEv——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2.0.6的规定采用;地震作用分项系数表2.0.6考虑地震作用的情况γEhγEv仅考虑水平地震作用1.3不考虑仅考虑竖向地震作用不考虑1.3同时考虑水平与坚向地震作用1.30.5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取1.4;  GE——重力代表值,可按本规范第3.4.6条采用;  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Wk——风荷载标准值;  ψw——抗震基本组合中的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可取0.2;  CG、CEh、CEv、CW——有关各类荷载与作用的作用效应系数,并应乘以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中规定的效应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R——抗力,按本规范各章的有关规定计算;  γRE——抗力抗震调整系数,对钢及钢筋混凝土高耸结构均取0.8,对焊缝取1.0。

        第2.0.7条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目的,分别按荷载效应的短期组合和长期组合进行计算,其变形、裂缝等计算值不应超过相应的规定限值  一、短期效应组合CGGk+CQ1Q1k+Σni=2ψciCQiQik(式2.0.7-1)  二、长期效应组合CGGk+Σni=1ψqiCQiQik(式2.0.7-2)  式中  ψci——短期效应组合时,除第一个可变荷载外,其它任何第i个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ψqi——长期效应组合时,任何第i个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  第2.0.8条   高耸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控制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高耸结构任意点的水平位移不得大于该点离地高度的1燉100对桅杆结构,注意层间的相对水平位移,尚不得大于该层间高度的1燉100.  二、对于装有方向性较强(如电视塔、微波塔)或工艺要求较严格的设备(如石油化工塔)的高耸结构,在不均匀日照温度或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在设备所在位置处的塔身转角,应满足工艺要求  三、在风荷载的动力作用下,设有游览设施的塔,在游览设施所在位置处的塔身振动加速度及水平振幅应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四、在各种荷载标准值组合作用下,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不应大于0.2mm  注:上述控制条件适用于一般情况,当有其它特殊要求时可按各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采用第3章  高耸结构设计规范3.1  荷载分类  第3.1.1条   高耸结构上的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一、永久荷载:结构自重、固定的设备重、物料重、土重、土压力、线的拉力等;  二、可变荷载:风荷载、裹冰荷载、地震作用、雪荷载、安装检修荷载、塔楼楼面或平台的活荷载、温度变化、地基沉陷等;  三、偶然荷载:导线断线等  注:地震设防烈度≤6度时,地震作用可作为偶然荷载  第3.1.2条   本规范仅列出风荷载、裹冰荷载及地震作用的标准值,其它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采用3.2  风荷载  第3.2.1条   作用在高耸结构单位面积上的风荷载应按下式计算:ω=βzμsμzμrω0(式3.2.1)  式中  ω——作用在高耸结构单位面积上的风荷载(kN/m);  ω0——基本风压(kN/m2)应按本章第3.2.2条、第3.2.3条和第3.2.4条的规定采用;  μr——重现期调整系数,对一般高耸结构可采用1.1,对重要的高耸结构可采用1.2;  μz——z高度处的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按本章第3.2.5条的规定采用;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可按本章第3.2.6条的规定采用;  βz——z高度处的风振系数,可按本章第3.2.7条至第3.2.10条的规定采用。

        第3.2.2条   基本风压ωO系以当地比较空旷平坦地面、离地10m高、统计30年一遇的10min平均最大风速为标准,其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的规定采用,但对高耸结构不得小于0.3kN燉m2  第3.2.3条   山区及偏辟地区的基本风压应通过实地调查和对比观察经分析确定一般情况可按附近地区的基本风压乘以下列调整系数采用:  山间盆地、谷地等闭塞地形0.75-0.85  与风向一致的谷口、山口1.2-1.5  注:山顶或山坡的基本风压可根据山麓基本风压近似地按高度变化规律推算  第3.2.4条   沿海海面和海岛的基本风压,当缺乏实际资料时,可按邻近陆上基本风压乘以表3.2.4规定的调整系数采用:海面和海岛基本风压调整系数表3.2.4海面和海岛距海岸距离(km)调整系数<1040-6060-1001.01.0-1.11.1-1.2  第3.2.5条   风压随高度的变化规律与地面粗糙度有关,地面粗糙度可分为下列三类:  A类指近海海面、小岛及大沙漠等:  B类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中、小城镇和大城市的郊区;  C类指有密集建筑群和较多高层建筑的大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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