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doc
16页2019年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一、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法律规范所属的法律部门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对刑事法律的范围认识不同,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1、狭义的刑事法律关系说持此学说的学者认为,刑事法律是狭义或一般意义上的刑事法律,即指刑法典、刑事单行法规和附属刑法规范,因而“刑事法律关系只能是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具体表述为“刑事法律关系就是国家和犯罪人依据刑法规范结成的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广义的刑事法律关系说主张此说的学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调整国家和公民及其某些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其组成部分包括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刑事程序法律关系和罪犯改造法律关系在广义的刑事法律关系说中:(1)刑事实体法律关系是指国家的刑法典、单行及附属刑事法规所规定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刑事程序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国家司法机关、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刑事程序法律关系以刑事实体法律关系为前提,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又以刑事程序法律关系为后盾3)罪犯改造法律关系,就是国家与犯罪人在改造与被改造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关系此种关系是对前两种关系的延伸 二、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刑事法律关系的上位概念即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刑事法律关系也是如此,包含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部分: 1、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刑事法律权利和承担刑事法律义务者主体是刑事法律关系必备要素之一可以成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国家拥有刑罚权,对犯罪人依法给予刑罚制裁,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它通过下属的职能机关实施一定行为来行使刑法权利和履行刑法义务这种情况我们要注意,国家与国家机关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2)犯罪人犯罪人履行刑事法律义务,即承担刑事处罚他们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更享有人格权利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人要具备如下资格条件:第一,符合刑事责任主体的年龄与身份;第二,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第三,应受刑事制裁的该当性,即犯罪人可通过承受刑事制裁后收到相应的处罚效益且对于作为犯罪后果的制裁措施具有承受力。
(3)被害人关于被害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学者认为:被害人由于不享有刑事处置的权利,当然也不承担受刑事处置的义务,因此不能认为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被害人由于享有一些诉讼权利和部分实体权利,如告诉权、申诉权、自诉案件的起诉权等,同时也履行一些义务,故在刑事诉讼中有独特的地位 2、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关于什么才是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与义 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刑事法律关系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刑罚本身的实现还有其他学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确定离不开刑事法律关系形成的原因犯罪与刑罚的规定是刑法的基本内容,刑事法律关系依刑法而产生,实际上是因犯罪的出现与刑罚的适用而成立因此,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刑事法律关系主体活动所要解决的对象——即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 3、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存在于刑事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以解决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为目的、由刑事法律规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在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上,有种观点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仅仅是国家实施刑事处置的权利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义务。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三、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1、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基于特定法律事实而在刑事法律关系各主体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引起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刑事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刑事法律关系是在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实际开始追究刑事责任活动时才产生,而在此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就已经存在所以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定罪活动说这种观点认为:“定罪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判断与确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范而构成犯罪的一种审判活动,其目的之一在于确认某行为构成了犯罪定罪体现了审判机关对违反刑法规范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是对这种评价的最后确定或固定,它会使行为人与审判机关之间产生一种接受与给予这种否定性法律评价的关系因此,以否定性法律评价为本质内容的定罪活动就成为引起审判机关与行为人之间在进行否定性法律评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3)犯罪行为说,认为刑法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只能是犯罪行为,否则就不能发生任何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2、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法定事由出现而导致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部分的改变由于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所以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只能是客体即刑事责任的变更引起刑事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减刑;(2)赦免;(3)罚金的减免 3、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刑事法律关系由于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予以事先终止或事后通过司法机关和犯罪人一定的行为而告终结的情况有学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先期消灭产生先期消灭的法律事实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等;一种是后期消灭引起后期消灭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罚(包括主刑、附加刑)执行完毕的;(2)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考验期满的;(3)对于战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允许戴罪立功的犯罪军人,如果确有立功表现,而军事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裁定的;(4)人民法院作出的免予刑事处分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5)其他促使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四、研究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1、研究刑事法律关系能够填补法学理论相关领域的空白。
通过理论上对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等要素进行的简要分析,我们就可以更好的与法学理论上早已形成的结论相互印证,即一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必然是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只要法律规范所假定的状态在事实上已经出现或存在,那么就必然产生与法律规范的处理或制裁相适应的具体的法律关系 2、研究刑事法律关系可以使刑法学体系更加完善 我国刑法学体系一直沿用前苏联法学体系的模式而采取了刑法绪论、犯罪论、刑罚论与刑罚各论的结构体系笔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部分在本体系中未能得到很好的重视刑事法律关系本身所蕴含的重要性未能得以很好的体现,而所有的刑法现象都开始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所以,对这一法律关系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对于个刑法学体系之完善必不可少 3、研究刑事法律关系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司法机关的办案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刑事法律关系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法律适用原则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依法办案,其具体实现只能是通过建立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刑事法律关系来进行此外,刑法规范的适用过程作为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过程,可以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并促使司法工作人员提升自身办案的法律素养。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刑罚权的专门机关之间、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之间基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1、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机关或个人比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当事人及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等 2、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 (1)国家刑事诉讼专门职能机关; (2)刑事诉讼诉讼参与人 注意: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区别 在诉讼理论上,有学者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诉讼主体和非诉讼主体1)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辩护、审判、监督职能,并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发展和结局起决定作用的机关和个人都是刑事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又分为国家专门职能机关(亦即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体和非专门职能机关主体的当事人非诉讼主体是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但不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发展和结局起决定作用的机关和个人,如其他诉讼参与人 拓展—— 1、国家刑事诉讼专门职能机关 (1)刑事诉讼职能的概念 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特定作用 (2)刑事诉讼职能的范围 “三职能说”:即侦控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我国通说采取“三职能说” “四职能说”,再增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五职能说”增加“协助司法职能”即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七职能说”依整个刑诉的流程,分为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协助、法律监督职能 (3)刑事诉讼专门职能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职能机关有行使侦查权的侦查机关;行使起诉权的公诉机关;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和行使执行权的刑的执行机关 A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是指为搜集、审查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而进行专门调 查活动的机关。
在我国,主要的刑事侦查机关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除此之外还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的侦查部门以及海关缉私部门侦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海关缉私部门中履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职责的人员 B公诉机关 是指代表国家行使控告权,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犯罪,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国家机关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控告权的唯一公诉机关根据《检察官法》规定: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检察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如:书记员、法警等 C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是指依法独立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国家机关在我国,行使审判权的唯一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官法》规定: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