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开放大学2023年春季学期期末考试形考任务三试题答案.docx
44页国家开放大学2023年春季学期国际法期末考试形考任务三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1 .外交团是0方面的团体B外交使团2.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0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A. 153.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0部国籍法D.34 .请求国只能以引渡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进行审判或 执行刑罚,未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对该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 进行处罚,也不得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这叫()A.罪行特定原则5.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B. 《世界人权宣言》6.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A.在维 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7. 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批准是()的一种方式D.表示同 意受条约的拘束8. 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 书面缔结并受0支配的国际协议B.国际法9. 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0A. 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10. 特别使团是()D.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11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B. 条约的修改12. ()是条约终止的原因之一。
C. 情势变迁13. 外交团的职能在于()D.礼仪14. 国家通过使领馆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叫做()B. 外交保护15. 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A. 认证条约约文16.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C. 1963 年17. 领事执行其职务的范围是()B. 领辖区内18. 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 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理论中的()主义B. 主观标准主义19. 领事馆是()D. 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20. 使馆馆舍可用于()D. 开展使馆职务工作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21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A. 人身不可侵犯B.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C. 管辖豁免D. 免税免验22.引渡的法律依据包括()A. 双边引渡条约B. 多边引渡协议C. 国内引渡法D. 双边司法协助协定23 .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0A. 诈欺B. 错误C. 贿赂D. 强行法抵触24. 使馆人员中,派遣国须征求接受国同意的包括()A. 使馆馆长C. 武官25. 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A.调查职能B. 谈判职能C. 保护智能D. 促进合作职能26. 使馆馆长的等级包括()。
B. 大使C. 公使D. 代办27.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A. 国家元首B. 政府D. 外交部门28. 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包括()A. 公民和政治权利B.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C. 民族自决权D. 环境权29. 条约无效的原因有()A. 强迫缔结的B. 违反强行法30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A. 国家B. 联合国31 .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A. 治外法权说B. 外交代表说D.职务需要说32. 外交保护的条件包括()A.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侵害B. 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 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C. 受害人所在国须与加害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33. 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A. 法人B. 自然人C. 船舶34. 确立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有()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35. 下列属于使馆职员的包括()A. 参赞・B司机D. 会计36. 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保障方式包括()A. 国内立法措施B. 国家间控诉机制C. 个人来文机制D. 国内救济措施37 .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C. 各种参赞D. 使馆秘书38.引渡的条件包括()A.双重归罪原则D.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39.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两个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是0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D.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40.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A. 草签B. 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D.签署三、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20分41 .诺特鲍姆案案情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依德国国 籍法规定,诺特飽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在他24岁 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 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 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 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 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 国的国籍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 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 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 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 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 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 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 3年 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 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 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 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
同年10月13 日,列国国王发布敕令,准他人籍和发给国籍证明10月15日他取 得了列国摩伦(Mauren)公社公民资格,10月17日他得到完税证明, 10月20日他进行了效忠宣誓,10月23日他签订了纳税协议10月 20日,他得到了列国政府颁发的国籍证书和护照同年12月1日,他得到了危国驻苏黎世总领事馆签发的入境签证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国,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 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国国籍,得到了危国当局的准 许1941年12月11日,危国向德国宣战1943年11月19 0,危 国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飽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 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国的财产和商店危国还于1944年12月 20日作出了取消把他登记为列国国民的行政决定1946年,他获释 放后,向危国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国,遭到了拒绝后,他只得到 列国居住同年7月24 B,他请求危国政府撤销1944年关于取消他 登记为列国国民的决定,也遭到了拒绝致使列国于1951年12月7 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国逮捕诺特飽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 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国对国际法院的管 辖权提出了初步反对。
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法院对本案有管 辖权,否定了危国关于管辖权的初步反对之后,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国的请求,支持危国的抗辩, 认为危国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 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国廠予了 诺特飽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国的根据,法院也没有考虑诺特鲍姆 列国的国籍效力问题:(1) 何为实际国籍原则?为什么国际法院否定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 是诺特鲍姆的实际国籍?(2) 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是否符 合国际法?答: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叢密切 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 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 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庭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 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归化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 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 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 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 得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 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采取的措施符合国际 法根据国际法,国籍的取得是由国内法规定的,国家有权给予或取 消某人该国国籍而根据国籍行使外交保护才是国际法的问题,行使 外交保护有三个先决条件:第一、一国国民在外国受到的损害是由该 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致;第二、请求国能证明受害者为其要国国民, 即籍持续原则;第三、用尽当地救济受害人必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 并且与国其国籍国之间还应具有实际的或真正的联系42 .英伊石油公司案案情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 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1951 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 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藉引起了伊朗 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 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 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 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 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伊朗政府对国 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 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 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 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 时保全措施1952年7月22 0,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 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 蒔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 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 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 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由于法院只能 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 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根据伊朗 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 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 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 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 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 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这样 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 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 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事实 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 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 际法庭栽决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