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土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8页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金土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进一步提高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 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 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金土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人)向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第四条 “金土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应当遵循“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资 金优先、利率优惠、授信管理、周转使用”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 “金土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对象是依法登记、规范运行、合法 合规、正常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 照》;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证);(三)在所在地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必须在当地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开展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规定比例各行社可明确细化);(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按时向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报送有关材料;(六)依法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产经营 正常;(七)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八)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社员向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在所在地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三)从事所属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项目;(四)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除自然人以外类别的社员向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应当具备的条件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的条件。
第八条 “金土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用途包括:(一)社员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费用贷款;(二)社员大、中型农业机具投入贷款;(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采购社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物资的农业投入 贷款;(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收购、销售社员农产品时的流动资金贷款;(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造产品分级仓储场所、购买各 类包装和加工设施、购置冷藏保鲜设施和运输设备等贷款;(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用于生产经营的其他贷款 第三章 调查登记第九条 各行社要组织人员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调查,充分了解所服务 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规模、规范管理、金融需求等状况,积极组织资金和 开展贷款营销第十条 各行社应根据调查情况,逐一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档案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简介;(三)财务报表及说明;(四)在我行社开立帐户资料;(五)生产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六)高层管理人员确定文件材料、名单及签字样本;(七)财产清单;(八)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荣誉证书等;(九)生产经营项目的合同;(十)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十一)环境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十二)基本情况调查表、社员名册;(十三)信用等级评定资料。
第十一条 各行社要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档案建立范围,力争建立面达到100%第四章 贷款方式第十二条 “金土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第十三条 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对借款人资金实力、 经济效益、经营管理以及偿债能力等的评估,确认其信用优良,能履约清偿债务而 发放的贷款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社员发放的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各行社应确定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的最高额度控制)第十四条 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第十五条 以保证方式申请”金土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应当提供安徽 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可接受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一)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社员可采用社员联保贷款或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 的方式;(二)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直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借款人发放 由社员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或由当地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和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三)对政府已设立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优先支 持,并适当提高担保放大比例积极引导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龙头企业和保险公司等农村市场利益主 体互助担保机制第十六条 以抵押方式和质押方式申请“金土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农村合 作金融机构担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放贷款前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和止 付、登记手续。
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处置变现能 力较强的各类资产,在论证可行性、出台具体操作细则之后,都可作为贷款的抵(质)押物 鼓励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以及农用 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质)押担保方式第十七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视具体实际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社员对生产经营项目和贷款抵质押品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保单上需 明确第一受益人为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停保、退保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金土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期限应根据贷款用 途、生产周期、还款的资金来源、担保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根据当地的市场利率、民间借贷利率以及贷款业务量等 综合因素,各行社可按照贷款利率定价办法结合各地实际,确定相对差别利率,可 适当优惠第六章 贷款管理第二十条 “金土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应当严格按照“先评级、后授信、 再贷款”的程序进行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农民专业 合作社信用评级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情况每年评定一次,并根据评定结果开展授信工作,进行动态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自身贷款和对外担保金额不 得超过其授信额度第二十三条 对评定为AAA信用等级且其社员全部为优秀信用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对于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可给予一定的信用贷款额 度;对于B信用等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不发放贷款,评级后降为B信用等级的 逐步收缩贷款额度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金土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的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不良贷款金额合计额超过该农民专业合作社 及其社员贷款总额的2%,要严格控制新增贷款的发放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辖内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户建立完善的贷款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基本情况调查 表、社员名册、财产清单等,明确专人管理具备条件的行社逐步建立完善客户电 子信息档案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各行社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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