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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诉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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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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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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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控制权诉讼张保生参考文献:钱尧志,张保生,夏东霞,公司诉讼的策划与应对:金杜律师事务所所代理的经典公司诉讼案例解析,法律出版社张保生、夏东霞、周伟:赢略:跨国公司在华公司诉讼应对策略与法律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一部分 公司诉讼与公司控制权争夺一、龙岩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案及其启示(一)案件概况  在福建有一个中外合资企业电厂连年亏损,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一个香港的公司,香港公司的陈先生想把股权卖掉  他就和龙岩当地的一个商人郑某某洽谈,把这个电厂卖给他,并由他去经营,这么约定以后没有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在履行过程中来说,各方没有真正履行这个协议,没有审批,没开股东会决议,也没有支付对价  在这个过程中,合资公司原来的一个总经理辞职了,公司就委托郑某担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所以郑某就接管了公司后来陈先生就发现郑某有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并且把公司下属的一个水泥厂,他持股的一个企业30%的股权转让给了他的一个关联公司  这时国家又给了一些政策——电厂要关停并转,你可以不发电,但是你可以把发电指标让给别人,卖发电指标就能卖一个多亿所以从商业判断来看,香港老板也不想在去回过头来再依据签订股权转让的协议去履行。

      因此这个时候香港这个陈先生就想委托律师怎么样实现商业目标,并追究郑某法律责任的问题  (二)案件分析及建议  1.案件分析  这时候香港公司的取舍有几层:如果他主张这个股权转让合同,要求支付一个多亿的股权转让款未必得到支持因为效力问题,股权买卖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没有经过另外两个股东的同意,而且股权不清晰,没经过商务部批准既使得到支持,可能是一个漫长的诉讼过程在这个诉讼过程,未必达到自己的商业目标如果提起诉讼还要考虑地方保护的问题  2.应对建议  (1)绕开股权转让,以高管侵权的角度切入  因为《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不得进行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进行关联交易与自己进行交易郑先生本人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显然构成了公司高管的侵权行为  (2)先行取得公章,并实际控制公司  由于公司的公章当时不在香港公司老板手里面,是郑先生在经营这个企业,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并没有完全控制在香港公司大股东手里因此,需要解决一个拿到公章的问题因为如果你以公司的名义提起一个侵权之诉,没有公章法院通常不受理这个诉讼的过程可能是非常漫长的,最终打赢官司,可能这个公司也被掏空了,因此我们给客户的建议是在真正的提起诉讼之前,要取得公司的公章,并且实际控制的公司。

        (3)诉讼请求的选择  要选择的法律关系,就是一个公司高管侵权的法律关系  (4)被告的选择  如果只要拿回来公司财务账册,追回公司挪用的资金,可直接起诉他本人但这个公司下属公司的股权,已经被转让给了陈先生的另一个关联公司,因此如果不把这关联公司列进来,股权是追不回来的  (5)级别管辖的选择  因为对方在当地有势力,还希望尽可能规避一下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希望把诉讼的标的额达到一个亿以上的立案标准所以我们把这个公司高管侵权的几个行为一并列进来,达到立案标准  (6)保全措施的采取  那么在起诉的同时,诉讼律师惯用的策略是要保全因为公司的财务账册是非常关键的,为了防止被篡改,要查封公司账册  (7)公司资产的处理  在彻底掌控公司后,我们建议客户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正常开展公司的经营卖发电指标以及处理资产  (三)最终案件的过程  首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保全起诉高管侵权,要求公司的总经理郑先生返还转移的资金,以及和关联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拿走的下属公司的股权,包括返还公司财务账册、车辆、房产  在这个过程中,对方提出了管辖异议,他认为福建高院把几个不同法律关系放在一个案件中审理,不符合民事诉讼立案原则。

      福建高院认为所有事情都是一个高管侵权的行为,一并解决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的讼类一审判决是支持我们这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求对方返还相应财产及股权  一审判决结束以后,对方当事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这个案子还没有结束原因是在这个案件诉讼过程中,对方另外提起一个诉讼理由是他和陈先生两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要求合资公司履行并配合办理有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我们当事人为此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首先作为当事人肯定是主张无效另外两方股东也纷纷请求撤销这个股权转让协议,因为他们不知情因此,福建高院一审判决也是判决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对方主要的抗辩理由是,他说他的行为是基于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股东的身份来行使权利的,他不认为自己是高管对这个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不论你是不是股东,首先你是一个公司的高管人员即便你是公司的股东,你又是高管,那么公司以高管侵权为由起诉没错  客户通过这么一个策划和应对,彻底控制了目标公司,并且把合资企业发电指标,以及现在资产卖了两三个亿左右从这个角度来说是实现了商业目标的但是从这个诉讼进程来看,一旦打这样公司控制权纠纷的案子,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四)启示  第一,在大的商业利益纠葛面前,这种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是相当的复杂和残酷。

      我们律师要提前考虑到这类案件不那么简单,不要把对手想得太简单,也不要把这个法律关系,法律问题想得太简单  第二,对商人来说诉讼是一个手段,不是目的,是客户实现商业目标的手段我们对待这类诉讼,要考虑一下这个案件的背景,基于什么来策划这个案件不要简单的就案论案,那要看整个交易大的商业背景,要搞清基本的事实  第三,基本的思路是要搞清事实这个事实不是案件本身的事实,单纯的案件本身的事实可能不能昭示整个商业交易背景的原貌我们律师尽职调查的工作要多一些  第四,在一些复杂的公司控制权争夺案件中,能够体现出律师的价值和作用因为这一类案件可能需要律师把复杂的交易背景挖透,了解客户的商业目标之后,帮客户选择一个切入点 二、公司控制权争夺纠纷(一)公司诉讼简介  公司诉讼本身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只是由于公司诉讼跟传统上处理的一些其他的民商诉讼来说,有其不同的特点所以在司法审判领域,把公司诉讼单列出来了  公司诉讼分为公司内部纠纷和公司外部纠纷公司内部纠纷,主要指的是股东和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以及公司股东与高管之间,这三个主体之间发生的一些纠纷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对外的一些商事交易,那是一个公司外部纠纷问题。

      单列出来公司诉讼是因为在实体法以及程序法方面,与其他的诉讼有不同的特点  1.在实体法方面的特点  处理这类案件要优先适用公司法没有规定再考虑适用其他的法律,比如《合同法》,《民法通则》等  另外不同的一点,在审理公司纠纷中公司章程非常重要在外部纠纷中,通常用不了公司章程但是公司内部章程是对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以及公司的高管有约束力的所以说在公司纠纷中,法院通常会用公司的章程来处理这样的一些纠纷  2.在程序法方面的特点  通常有些案件会有一些前置程序的要求以及时间性的要求法院是想尽可能依照公司章程内部自己来解决,司法救济是最后的救济手段这也是为了保持公司稳定的发展  3.公司诉讼发展趋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的案由来说,有58个三级案由,所以这个案由体量还是非常大公司诉讼的数量,这些年来尤其是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一些沿海的城市来看,数量每年都在大幅增加  审判规则逐渐完善由于审判规则不甚完善,所以在这类案件中我们经常发现法官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同时也意味着律师发挥的空间也是比较大所以前期策划和应对,对最终处理好这类案件是比较关键的  4.公司诉讼多发的原因  (1)首先是因为中国近20年来经济飞速发展的结果。

      每年接近10%的增长速率带动了股权投资活跃,这是根本原因  (2)《公司法》修订的原因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使得公司诉讼具有可诉性  (3)民商事主体法律意识的觉醒和增强  (4)经济发展的波动,金融风暴这类案件容易这个时候来发生,是因为平时如果是经济高速发展,投资主体往往忙于投资,不愿意打官司等着经济危机来了,经济增速放缓了,可能需要诉讼律师来介入处理一下遗留的问题  5.公司诉讼类型  (1)根据诉权的性质,可以分为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代位诉讼主要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其他诉讼都是直接诉讼,就是以公司自己的名义,或者权利主体自己的名义来进行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代表、目标公司代表自己投资的公司,对其他的侵权主体提起的诉讼  (2)根据诉讼的主体,可以分为公司提起诉讼,股东提起诉讼,公司的董监高提起诉讼个别时候还包括公司债权人,针对公司的高管和公司的大股东侵占公司的财产或者挪用公司资金甚至由于出资不到位的原因,把公司出资不到位的股东追加进来,当共同被告  (二)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对象  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就是争夺公司所有权或者是经营管理权,具体体现在:  第一,关于股东资格的争夺。

      有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或者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问题   第二,关于表决权的争夺表决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公司的控制权,比较明显的就是一些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  第三,公司法人代表的争夺按照民诉法的规定,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另外有关的工商变更、商务部门变更,需要法人代表人签字所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公章是经常出现的问题     (三)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主体  主要是股东、高管股东之间的争夺主要体现的是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方与股权受让方之间还有一类是股东和高管之间的争夺,可能还涉及到混合身份之间的争夺  (四)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剧烈的原因  1.利益冲突  第一,出资问题原来中国是法定资本制, 2013年改成了授权资本制,或者叫认缴资本制在原来法定资本制度下,容易导致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所以出资问题经常会成为公司控制权争夺的问题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是一方股东由于战略调整或者重组以后,跟其他的股东或是公司利益上产生的冲突      第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高管侵权  高管侵权核心问题是中国在其他领域诚信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公司高管的诚信体系诚信度也不够。

      通常这类案件,公安不怎么管有的转移走的钱可能追不回来所以违法成本低,也是高管侵权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  3.合资合同的违约行为  这一类案件是欺诈原因,比如PE投资里面很多原来的实际控制人有欺诈的因素在里面他是希望用到比较低的对价,把这个PE投资引进来PE投资者进来以后,公司长期经营中就会发现问题尤其是实现不了对赌目标以后,PE投资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冲突  4.自身管理  第一,中国的公司对公司的章程非常不重视章程基本上是格式文本,法定条款在那,但是需要补足的任意条款没有,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真正出问题的时候,章程上找不到解决的办法,规定不明确容易出现纠纷  第二,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不规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往往不注意这个问题,容易出现股东会决议纠纷,或者董事会决议纠纷  第三,对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证照的管理规定不明确      第四,公司的高管人员的任免规定不明确,权限不清晰,监管也不到位  5.立法及执法层面原因  立法层面是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使得可诉性增强,这一类案件增多  执法层面是对股东的权益保护不够,保护手段不足造成的执法层面其实只看重公章和营业执照纸面的东西,这一方面来看是不利于解决公司争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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