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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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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kms****20
  • 文档编号:37823159
  • 上传时间:2018-04-23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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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声明:声明: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演示未来的保单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演示未来的保单- 2 -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产品说明----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投保范投保范围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 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交交费费方式方式一次性交付、年交、半年交、月交交交费费期期间间 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保保险险期期间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 对应日止保保险责险责任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 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 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 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 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 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 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 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 3 -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 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红红利事利事项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 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 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 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保保单单借款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 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 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本 公司已给付成长保险金的,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不得要求申请借款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 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 效力中止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处理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 已给付成长保险金的,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得 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 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 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 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 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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