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村民会议村务公决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docx
6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村民会议村务公决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村民会议议事规矩 第一条 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视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一节 村民会议的设立 其次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 第三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加入,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加入,所作抉择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议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议论抉择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村民对要议论抉择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观法,也可以同其他村民举行议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观法 其次节 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 第六条 以下事项务必经村民会议议论通过后面可办理: (一)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概括事项;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 (五)村集体经济工程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创办; (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筹划生育落实方案; (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进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筹划; (十)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评议和监视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举行审计; (十二)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议论抉择的事项; (十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十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抉择; (十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抉择的事项; (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抉择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八条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选举、罢免或增补村民委员会成员时务必召开村民会议;有特别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特殊处境随时召开村民会议 第九条 村民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特别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十条 村民会议应按以下程序举行: (一)清点到会人数,并向村民报告本次会议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和列席会议人员,确认符合法定人数时由主持人宣布开会; (二)提出会议议题或方案由会议主持人向村民会议提出要议论的事项或方案; (三)议论和审议与会村民对会议议题或方案充分发表自己的观法,人员较多时可分小组举行议论、审议; (四)表决与通过在充分酝酿、议论的根基上,对需要作出抉择或决议的议题举行表决表决分为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两种形式,选择何种表决形式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议题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有效; (五)宣布会议的抉择或决议; (六)会议主持人对本次会议举行总结; (七)村民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记录要真实、客观、全面。
内容包括:加入会议的人数及报到名册,主持人,记录人,会议的议题,会议议论的主要观法,表决处境和形成的抉择、决议等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会议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对会议的资料(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表决结果和通过的抉择、决议等)举行整理,并立卷存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时将村民会议的抉择、决议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或利用村播送等宣传工具向村民公开 第十三条 村民会议在议论社会治安、筹划生育、公共卫生、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事项,涉及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有关单位时,应当邀请他们派代表列席会议,共同协商解决与此有关的问题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及全体村民务必自觉遵守和执行村民会议的抉择、决议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村民会议抉择时应明确责任,分工负责,保证抉择、决议的有效实施执行中确需作出重大变更和修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交下一次村民会议议论抉择 村务公决规矩 第一条 村务公决是以户为单位通过投票抉择村务大事的一种方法,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处境下,由村民对村中大事直接行使民主决策权利的一种形式。
其次条 村务公决议案的提出需要提交村民投票表决的议题或方案,可以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联合提出,也可以由特别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 第三条 村务公决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小组长、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加入概括负责公决方案的收集、表决卡(票)的制定、发放、收回、统计、张榜公布等 第一节 村务公决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村务公决的主要内容: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中凡涉及村民利益,需要由村民通过投票做出抉择的有关事项 其次节 村务公决的程序 第五条 村务公决按以下程序举行: (一)村“两委”联席会议对公决议案举行研究; (二)村党支部和村委民会员分别召开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举行初步议论; (三)利用村务公开栏、播送等把要公决的事项或议案向群众宣传; (四)制定公决表决卡(票)表决卡(票)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决事项,政策依据,村民需要负担的工程及资金来源、使用处境的细致说明,村民姓名,同意、不同意、建议及回收时间等栏目; (五)在投票日前五天,由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等把表决卡(票)分送到户; (六)村民以户为单位在表决卡(票)相应的栏目内打√号或者×号,也可以在建议栏中填写上自己的其他观法、建议,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投票处把表决卡(票)投入票箱; (七)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加入投票,公决有效; (八)公开唱票、计票。
投票终止后,由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民理财小组和村“两委”成员组成的计票小组举行唱票、计票; (九)现场监视公开唱票、计票时,村民可以自愿到现场观看、监视计票的全过程; (十)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十一)村民委员会将投票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十二)村民委员会将表决卡(票)存档; (十三)村民委员会将村民投票公决结果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组织实施公决议案经加入投票公决的农户过半数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否那么应暂缓办理或者放弃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矩 第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是在村民会议不便召开或不能召开的处境下依照村民会议的授权事项举行民主决策的一种形式但不能以村民代表会议完全代替村民会议 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的设立 其次条 在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二十人原那么上二百户以下的村不设村民代表 — 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