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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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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兴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篇一: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历程  1958到1978年前的租房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城镇居民的住房主要由所在单位解决,各级政府和单位统一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住房建设,住房建设资金的90%主要靠政府拨款,少量靠单位自筹住房建好后,单位以低租金分配给职工居住,住房成为一种福利应该说,这种制度模式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实行住房分配与工资制度挂钩国家在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用于住宅建设,住宅建成后,国家授权工作单位将住宅作为福利和实物工资分给职工  1958年到1977年的20年里,我国一直实行这一住房制度,但是在这段时间里,我国政府坚持以发展生产为先,住房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逐年削减,因此,住房供给不足也不断显现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1978年—1993年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改革阶段  由于福利分房制度逐渐暴露出的问题以及住房供给不足矛盾的突出,促使我国政府必须寻求解决途径1978年9月,城市住宅建设会议在京召开,会议传达了复出一年多的邓小平的一次谈话。

      邓小平说,“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些,譬如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把私人手中的钱动员出来,国家解决材料,这方面潜力不小  1978年—1993年的15年是我国福利分房制度改革不断探索和发展的阶段,具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探索阶段(1978-1985年)在这一阶段里,我国政府进行了公房出售和补贴出售住房试点,为住房制度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和创新,积累有益的经验1980年邓小平再一次说,“城镇居民个人可以购买房屋,也可以自己盖,不但新房可以出售,老房子也可以出售,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10年、15年付清住宅出售后,房租恐怕要调整,要联系房价调整房租,使人们考虑到买房合算,对低工资的职工要给予补贴198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国家规定,“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  截至1985年底,全国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万平方米在出售公房的同时,有的地方还实行了住房租金的改革,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主要做法有“按成本计租,定额补贴”,“超标加租”,对青年公寓实行“新房新租”。

        第二阶段是福利分房制度改革深化阶段(1986年-1993年)在之前试点的基础上,1986年以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掀起了第一轮房改热潮  1986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的房改工作1988年1月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同年2月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标志着住房制度改革进入了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分步提租、交纳租赁保证金、新房新制度、集资合作建房、出售公房等多种形式推进房改的思路同年10月召开了全国第二次房改工作会议,确定了租、售、建并举,以提租为重点,“多提少补”或“小步提租不补贴”的租金改革原则;基本思路是通过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促进建房,形成住宅建设、流通的良性循环1993年11月,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改变了第二次房改会议确定的思路,代之以“以出售公房为重点,售、租、建并举”的新方案  1994年-1998年住房实物分配向住房市场化改革的过渡阶段  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总结为“三改四建” 1998年7月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强调经济适用房占主体地位,还规定“利润控制在3%以下”  目标是80%左右的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  1999年-20XX年住房市场化全面推行阶段  自从[1998]23号文后,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根据国研中心的统计数据,1998年至20XX年我国的房地产投资完成额持续了7年的两位数的快速增长,7年的同比增长率分别为14%、14%、21%、27%、23%、30%和30%  20XX年8月国发[20XX]18号文  将国发[1998]23号文提出的“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改变为让“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发展,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努力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相适应同时将经济适用房的性质重新定位为“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18号文的出台将大多数家庭的住房推向了市场,实现了我国住房市场化的根本转变  20XX年至今房地产调控阶段  国发[20XX]18号文实施以后,我国房地产业高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房价的过快上涨,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百姓住房难问题越来越突出,我国政府开始加强宏观调控  20XX年3月26日,为了对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加以全局性控制”,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就稳定房价提出八条意见(“国八条”);4月27日,温家宝总理又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问题,并提出八项  措施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即“新国八条”);5月11日,七部委又出台《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稳定房价的八条措施);5月31日,三部委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限制期房转卖;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强调要对20%个人所得税进行一体化征收20XX年5月,国务院又出台了稳定房价,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六项措施(即“国六条”)随后,我国不断出台各种调控措施,进一步紧缩“银根”、“地根”,但是房地产调控至今,稳定房价的目标尚未达到,以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为代表,全国房价总体继续上涨。

        今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4号文)的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4号文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24号文首次明确提出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业界普遍认为24号文标志着政府住宅调控思路的转变,其关键是要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快住房分类供应体制的实施  篇二: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厦房改[20XX]03号  厦财综[20XX]34号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实施《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自1999年8月5日经市政府批准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绩,为确保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的顺利实施,现将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私房(指本人及配偶名下的祖业遗产、自已购、建私房)未交过土地出让金的,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职工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视为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二、住周转房、单位集体宿舍的,职工出具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房改租金标准3倍交租证明,视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三、配偶在外地,应提交配偶户口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证明,如有租住公房或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要两地合并计算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凡住房面积未达控制标准的都应实行货币化补贴领取补贴后经批准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已享受的补贴要退还单位  五、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企业(未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如在企业一方又取得优惠政策住房的,则从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下月起调整住房货币化补贴  六、单身职工买房改房40平方米的,可享受差额补贴 计算补贴面积要扣40平方米及不计价(阳台、公摊)面积购买超过40平方米未按规定超标加价的,不能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七、兄弟、姐妹、父子、母子等两人按房改规定购买房改房的,产权购房申请人所有,家庭另一方退还原已支付(抵扣)的购房工龄补贴后,视为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否则视为已享受  八、私房拆迁安置的,原私房未交地价的,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九、职工租住产权手续不全住房的,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十、个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退出承租的公房的,可视为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但计算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年月要扣除99年7月1日至退房时的年月  十一、把承租的公房转到子女或其他人名下,又要求住房货币化补贴,单位要查其过户是否符合规定及住房等情况后,从严把关  十二、私房属本人名下,通过赠与、拆迁等转移到子女或其他人名下,又要求住房货币化补贴,单位要查其过户是否符合规定及住房等情况后,从严把关  十三、9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户口迁离本市或出境定居的,不实行我市住房货币化补贴  十四、职工月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金额计算到“角” 十五、职工1999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凭市房地交易中心鉴证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向单位申请,按未达标面积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如有预支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要附上借款协议  十六、非夫妻关系合购商品住房的,计算增发住房货币化补贴的面积按其份额计算  十七、夫妻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后离婚的,单位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判决书)载明的房产归属情况按以下规定确认申请人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情况:  (1)原取得住房的一方视为已享受住房政策优惠。

        (2)离婚后取得住房的一方视为已享受住房政策优惠  (3)原住房不是本人取得的,离婚后住房款归另一方,未取得住房的本人,在退还购买房改改时已享受购房工龄补贴后,可视为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十八、92年5月1日后迁入厦门的职工,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应提交原户口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其未享受住房政策优惠的  证明  十九、申请人丧偶的,就如实申报已故配偶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情况,面积合并计算申请人工作单位应认真审核  二十、艺术类、教练等职称人员受聘担任学校教师,并享受其职称待遇的,可按其职称享受教师相应职称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  二十一、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面积含 有杂物间面积的确认问题  1、提供明确标明住房面积包含杂物间面积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2、未办理产权登记或未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房改房应提供购房合同和市权籍登记中心住房面积测算表的复印件,经济适用房应提供购房合同及权籍登记中心住房面积测算表复印件或售房开发公司出具住房面积含有杂物间面积的证明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XX年5月10日  篇三:中央军委关于颁发《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央军委关于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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