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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验收管理办法知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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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湖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经贸科( 1997)270 号发布时间: 2011-01-19 15:00 发布部门 :科技处【字体:大中 小】双击自动滚屏湘经贸科( 1997)270 号各地、州、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现将湖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 1、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 2、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3、新产品新技术通信鉴定书面意见书 4、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专家库名册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湖南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及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家经贸委1997 第 3 号令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

      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意见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者在结构, 材质、工艺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具体分为: 1、国家级新产品为国内首次试制成功,或在技术上有新的家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 2、省级新产品为省内首次试制成功,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符合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3、地市级新产品为本地区首次试制成功,有一定的技术含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符合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并适应市场需求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明显作用的技术第四条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经贸委) 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地州市经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产品、技术归口,负责管理、监督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原则第五条我省凡列入国家经贸委、省经贸委、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试产前后及投产阶段)的鉴定工作, 按照本细则执行企业自行开发或引进而又未列入各级项目计划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鉴定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由省级产品或技术归口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第六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得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第七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获得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三章鉴定内容和程序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各方面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境等是否符合要求;(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第九条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适应市场需求,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二)具备必要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生产条件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第十条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单位申请鉴定,应当向项目计划下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列入计划的按产品、技术归口向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受理申请的单位必须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申请鉴定单位必须向主持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有关文件: 1、鉴定验收工作大纲。

      主要写明项目来源,鉴定的目的、类别、依据、内容和方法,并经主持鉴定单位审定 2、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应用总结报告主要写明项目来源;开发应用及试制、试产、试销的主要过程和情况;技术原理和技术关键;装备水平、检测手段及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来源及消耗情况;环保、安全、卫生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分析;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3、技术文件产品或技术的内容介绍、有关照片、图样、设计文件、工艺规程、产品使用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专利证书,检索报告、特种产品的批文等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各类文件资料 4、标准文件提供产品或技术的相关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必须制订企业标准并经产品归口行业主管部内审查后依法备案 5、检测、运行试验报告由省级或省级以上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全指标检测和运行试验,并出具报告 6、用户使用报告由直接使(试)用单位提供民用消费类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也可由直接销售单位提供专用性强的产品、技术的鉴定要提供一份以上用户报告其他鉴定必须提供三份以上用户使用报告 7、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包括成本构成、实现利润、税收、经济规模分析、市场需求预测、综合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

      8特殊要求有关文件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有关文件第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受理申请后,可以根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所处的阶段、所属行业类别情况以及生产或推广应用要求,选择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鉴定:(一)检测鉴定: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们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分析,提出检测分析报告;从国外直接引进的新产品、新技术,国内不能检测时,可由国外有关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但必须经国家有关产品和技术归口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二)会议鉴定: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以召开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绝大部分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均应采用此鉴定方式会上除对有关鉴定资料进行审查、对生产现场进行考察外,还要就有关问题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答辩以及向用户征询意见等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三)通信(函审)鉴定: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而无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新产品、新技术,可采用本鉴定方式。

      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将文件和资料寄送有关方面的专家,一般由五至七名专家组成通信鉴定小组,按规定进行评审,并提交书面意见,由主持鉴定单位综合专家意见后作出鉴定结论意见鉴定结论必须依据专家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四)合同验收: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鉴定委员会按照下达的计划要求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上述四种鉴定验收方式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通过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经省经贸委审定后核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和湖南省新产品新技术证书;每年根据产品或技术的技术水平和实际效益情况评定优秀新产品、新技术,并颁发湖南省优秀新产品新技术证书以及项目开发主要技术人员的荣誉证书以上证书的发放、鉴定文件资料的备案存栏等具体工作委托省新技术推广站负责办理第十三条组织鉴定单位的上级部门,发现并查实鉴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权宣布鉴定验收结论无效第四章鉴定组织和管理第十四条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列入国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国家经贸委负责鉴定的指导和监督,由项目的主持(或组织实施)单位即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经贸委组织鉴定列入其他各级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由计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

      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向省经贸委或省级产品、技术归口行业主管部门直至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单位组织鉴定省经贸委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鉴定列入国家计划的项目时,邀请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的鉴定,一般按产品、技术归口,委托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持,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经委参加地州市经委组织的鉴定,必须邀请接产品、技术归口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也应邀请当地经委参加第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要履行下列职责:()审查鉴定申请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指定鉴定主持单位;(二)负责调处鉴定争议和对鉴定工作的申诉;(三)审查、核准鉴定证书,签署意见,并给项目承担单位颁发证书受上级单位委托的鉴定项目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项目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按有关规定存档备查主持鉴定单位的职责:()审查鉴定资料,确定鉴定方式、人员和聘请有关方面专家;(二)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的,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及鉴定委员会成员构成,并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五天,将被鉴定项目的有关资料送交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三)审核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

      如有重大缺陷,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补充鉴定和评价;(四)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技术咨询费;(五)审查鉴定证书,签署具体意见,并报组织鉴定单位核准第十六条鉴定委员会由主持鉴定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以及用户代表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该行业(或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类的高级职称(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对被鉴定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求实公正第十七条鉴定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原则上为单数鉴定委员会中来自用户系统的成员要占一定比例直接参与本项产品或技术开发的人员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项目承担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鉴定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的,其成员数不得超过鉴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第十八条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受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二)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和评价。

      三)组织审议新产品、新技术的答辩及验证试验四)提出鉴定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要在报告中注明,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第十九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中知悉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技术和商业秘密,杜绝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第二十条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由本行业符合条件的技术专家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以满足对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的需要第五章罚 则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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