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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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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4-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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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各类采购活动,合理有效地控制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1、列入公司年度资本性支出计划的采购项目,包括并不限于:通信设备、计算机设备、动力空调设备、运输设备、工程材料、勘察设计、运输服务、工程施工、工程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审计、房屋和建筑物及附属配套设备、电梯、土地、装修、办公设备及家具、无形资产以及其他列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的采购项目等  2、列入公司年度成本费用支出计划的采购项目,包括并不限于:房屋维修、车辆维修、设备维修(包括技术支持服务、专项优化、网络测试、硬件维修、备品备件、代维等)、低值易耗品(包括仪器仪表、办公设备和家具、通信终端等)、广告、印刷品、礼品、业务用品、业务宣传、通信商品(包括移动、SIM卡、有价卡、促销品等)、审计服务(工程审计除外)、租赁等。

        第三条 对于符合“三重一大”决策范畴等的采购活动参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采购的提出  每项采购需要事前请示,采购需求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的请示汇报,提请公司领导批示请示汇报中应尽量明确采购标的、预计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和采购方式;同时提出供应商的选择方案,并写明理由  第五条 采购的审批  每项采购根据《经济业务支出审批管理办法》的审批权限进行该需求事项的审批;审批的形式为:  (一)市公司及区域营销部的采购审批决策  1、5万元以下支出,由市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以请示汇报、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等形式审批  2、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或超过五万元或在年度内需多次采购、累计采购额达到五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以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请示汇报审批的形式进行决策,决策者至少应包括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以及采购相关部门  (二)县分公司采购决策权限  县分公司采购在30万元以内的,由市公司专业归口管理部门及该业务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县分公司总经理组织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30万元及以上项目以市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形式进行决策,决策者至少应包括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以及采购相关部门  第六条 采购决策三要素  决策三要素:各类采购决策必须确定采购单位名称、采购物品名称及价格,若采购单位为多家时应规定明确的、只可唯一解读的分配方案,简称“决策三要素”。

        决策三要素中的采购单位名称必须是正式全称  决策三要素中的采购产品价格分为采购产品总价、采购产品单价明细、采购产品折扣、采购产品最高限总价、采购产品最高限单价明细、采购产品最高限折扣等多种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部门(组织)及其职责:  1、采购主管部门:指负责某一类采购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采购活动直至签订合同  2、相关部门:指与某一次采购的产品或服务有关的非采购主管部门  3、采购小组:由各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负责项目技术及商务谈判工作  4、党群工作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对各类采购活动的程序性、合法性以及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公正性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5、财务部:负责对本次采购的财务预算进行审核  6、综合部:负责发布市公司采购决策的会议纪要  第八条 质疑与投诉  各级单位应确保采购活动过程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渠道的畅通,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 采购需求的提出,应考虑采购操作周期,避免因采购需求提出不及时延误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对于采购文件的资料保存工作参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采购货物和服务的特点,采购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一) 公开招标;  (二) 邀请招标;  (三) 定向采购;  (四) 框选采购;  (五) 询价采购;  (六) 特殊采购  第一节 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 货物或服务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程序参见《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节 定向采购  第十三条 定向采购的项目通常指供应商被限定,或供应商产品价格已被限定的项目  第十四条 定向采购具体为下列八种情形之一:  (1)在原局采用同型号设备进行硬件扩容或软件升级工程的设备软、硬件采购项目或零配件、备件采购项目;  (2)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设计、施工采购项目;  (3)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不适宜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的设计采购项目;  (4)建设工程项目采购额度达到招投标采购标准,但供应商只有一家的采购项目;  (5)非建设工程项目,供应商只有一家或受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一个特定的供应商采购项目;  (6)不在招标采购范围内,采购的商品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市场价格稳定,并在年度内已经进行过同类产品采购决策,再次采购时间距前期采购决策时间不超过一百八十天的采购项目;  (7)根据国家或上级单位的文件要求,已经指定供应商和价格的采购项目;  (8)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十五条 对于供应商已被唯一确定且产品价格已确定的,可提交采购请示,经过公司审批后,依据有关文件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对于供应商已被唯一确定但价格不确定的,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具体价格谈判工作的实施。

      谈判结果应上报公司决策  第十七条 对于不在招标采购范围内,且采购的商品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并在年度内已经进行过同类产品采购决策,再次采购时间距前期采购决策时间不超过一百八十天的采购项目,满足如下条件的,可直接采购:  1、再次采购时间距前期采购决策时间不超过六十天、对各供应商的采购量均低于决策时各供应商采购量的120%的采购项目;  2、再次采购时间距前期采购决策时间超过六十天但不超过一百二十天、对各供应商的采购量均低于决策时各供应商采购量的80%的采购项目;  3、再次采购时间距前期采购决策时间超过一百二十天但不超过一百八十天、对各供应商的采购量均低于决策时各供应商采购量50%的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 对于供应商的产品价格已确定但并非唯一供应商的情况,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负责根据各供应商的情况制定具体采购分配方案采购小组的成员不得参与决策  第十九条 决策意见应包括采购供应商的正式名称、采购分配原则、决策意见的有效期有效期不宜超过一年  第三节 框选采购  第二十条 框选采购采购的商品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采购频次较大、在年度内需多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额暂时不确定,但同一采购部门在一个年度同类商品的合同累计估算价达到五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采购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至少应包括纪检人员),负责具体采购工作的实施采购小组的成员不得参与决策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将框选采购的采购申请、采购小组的组成、潜在供应商组成情况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采购小组负责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营业范围、资质材料年审等资格认证,并参照供应商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采购小组负责针对采购需求和方案要求编制采购邀请书邀请书内容包括技术要求(规格、参数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报价要求(包括报价格式、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各潜在供应商进行应答,采购小组对应答方案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采购小组负责将评估结果形成汇报材料,(按公司管理办法进行决策)上报决策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如以会议形式决策的,决策过程和结果应形成会议正式文件  第二十五条 决策意见应包括拟采购供应商的正式名称、采购产品单价明细、首次采购分配原则和决策意见的有效期,有效期不宜超过一年对于超出有效期且在下次框选结果生效之前的采购应由采购主管部门根据拟采购供应商的最新资审情况和最新市场价格情况重新提请决策后再实施采购。

        第二十六条 首次采购分配原则必须明确注明详细分配方案以避免二次分配现象  对于购进后由需求部门再进行销售或营销、且最终用户不在公司内部的采购项目,可确定各供应商分配的指导原则,并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各供应商的采购量  第二十七条 对于历次采购变化不大,可以确定统一定价的框选,采购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框选结果对再次采购需求实施采购,再次采购应遵循首次采购的分配原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历次采购变化比较大,不能确定统一定价的框选,则在决策供应商名单后由采购主管部门在每次采购时重新与各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如需要可根据新的价格重新拟订分配原则,重新上报决策  第二十九条 对于历次采购变化比较大,不能确定统一分配原则的框选,则在决策供应商名单和各供应商产品单价明细后由采购主管部门在每次采购时按照定向采购第十五条至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节 询价采购  第三十条 询价采购单项合同采购额超过五万元,且有下列二种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询价采购:  (1)不符合招标采购、定向采购或框选采购条件的采购项目;  (2)建设工程项目采购额度达到招投标采购标准,但供应商只有两家的采购项目  第三十一条 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采购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至少应包括纪检人员),负责具体采购工作的实施。

      采购主管部门负责将询价采购的评估方法、潜在供应商组成情况上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 采购小组负责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参照公司供应商认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采购小组负责针对方案要求编制采购邀请书邀请书内容包括技术要求(规格、参数等)、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报价要求(包括报价格式、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各潜在供应商进行应答,采购小组对应答方案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采购小组负责将评估结果形成汇报材料,上报决策  第五节 特殊采购  第三十五条 特殊采购是指国家或上级单位有明确的采购要求和采购办法,需我公司实施或配合实施的采购项目具体实施办法根据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省公司的要求,需要采购主管部门按照省公司或总部集采结果向省公司确认采购需求和供应商推荐意见的,应由采购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报公司审批后,再向省公司确认采购需求和供应商推荐意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选取采购方式时不能够坚持公开、公平、充分竞争原则的,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主办及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类采购活动的程序性、合法性以及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公正性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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