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界定模糊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及完善建议.docx
15页业务界定模糊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及完善建议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移动支付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出现为经济活动带来便利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尚未成熟,出现部分公司以其他业务注册成立,却直接或间接开展金融业务,由于注册时仅在工商局备案,并未在银保监会或证监会备案,平台所开展的金融业务不在相应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内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通投资者难以从大量平台中识别出合法机构,因而蒙受损失通过探究部分汽车服务公司的营销模式与融资模式,发现部分平台违规进行融资活动,销售保险产品为共同建设健康良性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当局应完善相应制度,平台应加强自律性建设,人民群众应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学习Key:互联网金融;风险;业务界定模糊 ;金融监管本文索引:杜美霖.<标题>[J].商展经济,2021(16):-081.:F832.39 :A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16.241 引言1.1 研究背景及意义1.1.1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与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习惯也因此改变随着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平台的兴起,以及保险、贷款、投资业务电子化的趋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促进金融包容具有重要意义。
在提升传统金融服务效率、满足人民群众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作用国家对互联网金融能促进经济运行给予肯定与期望,并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但新型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型的监管,监管的核心应为对消费者与信息的双方面保护[1]1.1.2 研究意义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市面上出现的金融产品十分繁杂,遍布于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2020年,我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非法商业保险活动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打压,也正在对行业准入标准、持牌经营、合法经营等方面进行研究,但监管的力度始终难以跟上创新的力度,在这个过程中,难免有不少投资者遭受损失对于普通人来说,购买这些产品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管当局来说,怎样立法执法才能使交易双方的地位相对平衡?对于积极创新的企业来说,如何利用互联网金融工具实现与时代共存和持续发展?如何才能使投资者、金融企业、监管部门这三方能夠达成一致?这些都是我国金融市场的探索过程中需要思考的问题1.2 文献综述李继尊(2015)认为,规模较大、经营成熟的大企业更容易融资,而我国针对数量庞大的小微企业、“三农”等金融产品尚有欠缺,融资难、贵的问题突出投资方面,由于基金、股票、债券等市场的规模有限,投资均有一定的门槛,大多数人民手中的余钱找不到合适的渠道以及产品进行投资,银行存款仍占据市场主导地位。
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具有低门槛的重要特点,对人民来说,使传统金融的不足得到了弥补[2]王珊(2020)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7—2012年,第一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首先以商业银行分流、提升商业银行的服务效率为目的,其次互联网证券交易平台逐渐进入大众视野,最后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第二阶段为2013年至今,金融理财产品与传统金融形态形成了竞争关系,互联网金融业务多元化发展,互联网保险、贷款、理财广泛进入了大众的生活[3]唐正伟(2014)提出,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四大共性问题:其一,互联网金融降低了金融行业的门槛,但由于监管的缺乏,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处于无管理的状态;其二,大部分平台缺乏权威的协会组织以及行业标准;其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尚无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其四,传统金融行业较为规范,秉持“法无允许不可为”的谨慎态度,互联网金融行业对混业跨界的创新更多持开放态度[4]杜晓峰(2014)指出,为建设理想的互联网金融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内部系统建设的成本,统一征信标准以及数据质量和客户隐私保护的问题;二是外部环境配套面临的我国信息化程度较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失信惩罚机制的缺乏,行业自律性低,以及监管的缺失,经营的规范性低,互联网金融信用中介服务滞后问题[5]。
李振(2017)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议:首先,应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征信机构要统一标准、共用信息;其次,法律上,要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最后,要加强监管主体之间横向协调,也要加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纵向协调监管[6]1.3 研究思路与方法本文主要从消费者与投资者、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机构这三个互联网金融行业重要的参与者来分析,探究部分为了逃避监管,表面上开展非金融业务,实际上却开展保险、投资等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平台的运营模式,投资渠道以及保险原理等,探索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如何能够健康发展2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2.1 我国互联网金融现状分析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消费者以及投资者来说具有方便快捷、借款门槛低、手续简化的特点从2013年到2015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用户量呈增加趋势,2013—2015年,平均每年用户量以22.92%的速度增长与国外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已覆盖到各行各业[7]但由于监管步伐没能跟上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脚步,导致大量劣质P2P平台及企业出现在金融市场,致使P2P平台违规和跑路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信誉及金融消费者利益。
据不完全统计,2013—2016年期间,我国P2P平台近4900家,仅约33.00%平台正常运营其中,停业平台约占19.97%,倒闭平台约占11.25%,失联、跑路平台约占21.22%,经营存在问题、涉嫌诈骗的平台共约占11.68%[8]2.2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分析国内大多数投资者从网络上零散地获取相关知识,不具备专业投资知识体系,投机性比较强,容易被违法平台显示的高收益率所蒙骗现代人消费观念、创业观念、投资观念增强,人们的资金需求量也相应增大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額度有限,手续繁杂,且会纳入个人征信,而部分非法网络贷款平台不考察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手续简洁,且到账速度快,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人来说具有一定的吸引力2.3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状况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相关部门先后出台各项指导意见、规章制度、暂行办法等针对非法商业保险活动,2008年,原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会于2018年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对于网络投资理财的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规范的建议,2018年4月,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机构的管制进行了严格的约束。
一旦发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出现漏洞,相应监管部门会及时应对,出台文件对其规范管制经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约束,一旦出现问题,监管部门才出台各种管理办法进行补救2.4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2.4.1 信用违约风险信用违约风险是指交易对方因各种原因不按合约履行到期债务的风险互联网作为处于成长期的行业,虽然市场接受度较高,但近几年大量P2P平台跑路,受高利贷压力的自杀事件,以及裸贷、校园贷事件频发,投资者的本息无法按照约定履行,使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2.4.2 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技术风险主要包括安全性技术风险和人为性技术风险两个方面安全性技术风险是指因客户个人信息泄露、交易系统的崩溃、被电子病毒攻击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人为性技术风险是指内部职工人员因由于业务操作不熟练或其他个人原因而发生操作错误技术风险一旦发生,便会对企业、客户,甚至是互联网金融行业造成影响[9]2.4.3 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了资金的有效配置,但部分平台募集的资金未经过正规银行的管理,存在平台内部员工违规利用资金的可能性,资金池的安全性低,这时便容易引发客户无法按照既定计划提取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3 业务界定模糊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案例分析3.1 案例1:“加油宝”“加油宝”看似一个汽车加油充值平台,实际上除了加油充值、购物功能外,还存在理财与贷款板块其投资板块宣传的“新手专享”固定收益产品收益率为10%(期限30天),其余产品收益率均在5%以上 此产品的合同前后矛盾,涉嫌欺骗客户合同中“加油宝产品服务协议”指出:乙方(保理公司)与债务人签订了保理合同,受让了债务人与国内众多优质的油品龙头企业的应收账款,乙方在加油宝平台(丙方)推出“应收账款转让”计划,为本合同的债权转让方,为甲方(加油宝用户)的资金提供资金增值和安全保障等该“新手专享”产品由乙方通过丙方将“油品龙头企业”转让给乙方的债权关系再次转让给甲方由乙方向原始债务人进行账款催收而在合同第二部分,资金入口流程图中混淆了债务人与债权人究竟为哪一方,与服务协议内容不一致,导致甲方无法明确知晓资金的去向和用途,如果丙方平台跑路,甲方难以维权从合同上来看,甲方与乙方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并非平台所宣传的固定收益投资产品该产品宣传资金由银行存管,经查询,曾为加油宝资金存管的平安银行已与其终止合作购买投资产品后,平台系统默认用户已同意加油宝《服务协议》,该协议中风险提示部分主要说明:本平台仅为交易的中介机构,债权关系转让后,平台对交易不负任何责任。
用户对交易的风险须自行评估与承担在某些情况下用户的实际回报与平台展示的利益可能存在偏差这些条款对投资者来说是不利的,风险提示页面隐蔽,不少投资者在这样不平等的条件中承担了未知的风险加油宝平台对自己推行的投资产品并无风险控制和保障,若债务人与保理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用户难以拿回自己的本金该产品潜在风险非常高,并非大多数投资者认为的固定收益产品,且该平台的主要业务为加油卡充值,注册时没有相关金融业务备案,仅做了工商方面的登记作为中介平台涉及投资贷款业务不在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中,该公司并不能从事金融方面或变相开展与金融有关的业务3.2 案例2:“车主无忧”3.2.1 “车主无忧”的保险业务车主无忧平台对外宣传为违章查询平台,除此之外也有加油充值、购物、二手买卖功能在其平台首页的车务服务中,还有车险项目其中有一种车险名为“贴条无忧险”,该保险只须交付1元保费,就可以在车辆被贴条后获得100元的赔付很多民众因为保费很低,自己承受的风险比较小,车辆被贴条的风险也比较大,“贴条无忧险”在设立初期获得了追捧后来也正因为购买的人太多而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并被及时叫停,而该平台仍未下架此保险产品该产品针对违法行为提供赔偿,助长了违法行为,不符合保险原理,并且没有在银保监会备案,因此,虽然该产品原理与保险类似,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
对于这种创新的保险产品,保险标的的选择要符合可保性,保险公司开发好产品后要报监管机构备案只有专门的保险公司才能开发保险产品,银行或其他机构仅仅是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车主无忧这类平台的主营业务为汽车服务,却打着监管的擦边球,私自开发概念模糊的金融产品,极易误导消费者,消费纠纷隐患多普通用户将平台推出内容的可靠性交给了金融监管来判断,而监管当局也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可见民众提升自身金融常识的重要性3.2.2 “车主无忧”的贷款业务车主无忧平台为多种贷款产品提供中介服务,其推出的“爱分期贷款”产品实际上是平台提供贷款用户给其他一百余家公司来进行贷款,而平台无法避免他们的撮合服务是否会中断网络上无法查詢关于“爱分期”产品的相关法人信息,在贷款业务的《用户隐私政策》中说明,贷款的合作方包括一百余家公司经查询,部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无贷款管理相关业务根据网络评论,部分用户遭到信息泄露、非法催收贷款平台通过一些非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金融业务,门槛更低,一定程度上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