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右中旗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doc
15页1科 右 前 旗 安 全 生 产 重 特 大 事 故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管 理 和 安 全 生 产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预 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突发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灾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是我旗 处理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预案所指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一)重特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二)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三)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四)重特大火灾事故;(五)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六)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七)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八)重特大食物中毒安全事故;(九)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2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第五条 各地、各相关部 门以及本预案适用单位应结合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 负其责。
各单位制定的应急处理预案应根据本单位分管范围及专业特点,预测到可能出现的各类严重情况,使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成立旗重特大安全事故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 全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总指挥由旗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旗长和发生事故单位的分管副旗长担任指挥中心成员由旗政府办公室、旗委宣传部、旗安监局、建设局、商务局、文体广电、卫生局、财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局、农电局、电信局、环保局、国土局、民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气象局、公安局、工商局和旗工会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日常办公地点设在旗安监局办公室3第七条 根据事故性 质和救援工作需要,成立旗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指挥部,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情况下,专业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指挥长所在单位;事故发生后,专业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一)重特大非煤矿山安全事故指挥部成员包括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局、旗国土局、旗建设局、旗工会等单位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二)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成员包括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交通局、电信局、气象局和旗工会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三)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指挥部成员包括旗建设局、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旗工会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旗建设局局长任指挥长,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四)重特大火灾事故指挥部4成员包括公安局、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旗工会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局局长任指挥长,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五)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成员包括公安分局、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局和旗工会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局局长任指挥长,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六)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指挥部成员包括公安局、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局和旗工会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局局长任指挥长,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七)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指挥部成员包括旗质量技术监督局、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局和旗工会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旗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指挥长,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八)重特大食物中毒安全事故指挥部成员包括旗卫生局、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局、工商分局和区工会等有关单位及事故发生地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旗卫生局局长任指挥长,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5(九)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指挥部由旗政府根据事故类别及发生地,确定有关专业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指挥长、副指挥长第八条 应急处理指 挥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总指挥:负责重大决策和全面指挥 (二)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及专业指挥部的具体行动,并实施决策 (三)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重特大安全事故,统一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蔓延和扩大四)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工作五)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及本预案适用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六)督促检查各单位做好各类突发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必要时可组织重点防范单位开展应急处理演练。
第九条 应急处理指 挥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指导各单位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开展检查及应急处理演练二)接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后,立即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汇报,并将领导指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的联系,随时掌握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保证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6(三)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及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情况,草拟初稿并经指挥中心领导审批后上报四)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第十条 应急处理指 挥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事故现场附近设立指挥部,并设置显著标志第十一条 专业指挥 部的主要职责:(一)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二)核实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三)及时落实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以及旗委、旗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四)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五)事故现场各单位及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第十二条 现场指挥长 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和调集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二)负责召集参与抢险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研究现场抢救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决定抢救人员的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并督促落实。
三)根据需要设立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小组,并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程序贯彻执行预案四)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行必要的封锁或交通管7制五)负责与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取得联系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 门应承担的职责: (一)旗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工作二)旗政府办公室负责事故处理的协调工作三)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情况;向指挥部提出针对 事故性质启动相应抢险预 案的具体意见;根据旗政府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责任的调查工作四)公安局负责在第一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抽调警力,封锁现场, 维持秩序,疏散人员,确保道路畅通, 处理事故车辆进出有序;根据事故类别和性质积极参与对事故原因、事故责任的调查工作;调动交通、消防、治安等警力参与救援工作;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 (五)旗工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六)旗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调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到现场参加排险等工作,提供工程技术和资料支持;负责特种设备的排险和修复工作七)旗建设局负责组织调集起重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到现场参加排险等工作;负责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和资料支持。
8(八)旗卫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协调、联系市急救中心及有关医院,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迅速投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 抢救、防疫等情况九)旗市政管委负责提供水、燃气等工程技术和资料支持以及公用设施排险和修复工作十)旗环保局、气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对泄露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分析,提出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十一)旗商务局负责组织调集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工作十二)旗交通局、公路局、水资源局、供电局、电信局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十三)旗民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故发生地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和现场所需器材、装备、材料、给养的供给及车辆的抢修维护 (十四)旗国土房管局、工商局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十五)事故单位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工作,并提供后勤保障 (十六)驻旗部队根据总指挥命令开展事故现场救援9第三章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第十四条 接到重特大事故 报告后,事发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必须做到:(一)公安局要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二)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旗政府报告三)相关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要严密保护事故现场;涉及军地双方的重特大事故,应同时报告旗武装部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 现场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报警(110)或向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安局及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各自渠道迅速向领导及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汇报,向事故发生地镇政府通报,并报旗政府办公室,同时迅速派人到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特大安全事故,一经确认,即时报告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第十六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一 经确认,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立即向旗委、旗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向各相关部门作紧急通报第十七条 因抢救人 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导10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并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第十八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以最快速度起草事故情况报告,并分别报送旗委、旗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单位的准确名称、单位负责人姓名、联系及详细地址。
二)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所属行业、企业规模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四)事故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五)事故的简要经过六)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七)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八)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九)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第四章 应急抢险和救援第十九条 在重特大安全事故 发生后,所在地镇政府、主管及各有关部门和预案适用单位应按处理突发事故的基本程序,迅11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一)当地镇政府应急处理机构要及时启动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救援情况报告旗政府和旗安委会办公室二)市政、交通、公路、供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三)公安局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其逃逸四)旗卫生局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全力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五)旗交通局负责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第二十条 为有效处 理重特大安全事故,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分工如下:(一)现场治安保卫和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
二)抢险救灾工作由下列部门负责: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公安局负责;2.公路桥梁事故的专业抢救,由旗交通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