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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业务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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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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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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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制定本办法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第二条 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 (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第三条 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 )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1-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第五条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 、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 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第二章 证券公司交易权限管理第六条 上交所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权限管理第七条 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2-(一)业务申请书;(二)证券经纪、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文件;(三)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四)《业务协议》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样本;(五)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六)负责股票质押回购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联络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申请材料完备的, 上交所向其发出确认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书面通知第八条 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 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但有待购回或尚未处置完成的股票质押回购的情形除外第九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交所可以暂停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二)未尽核查责任, 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证券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交所可以终止其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3-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及规定;(二)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违约处置;(三)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四)上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在引起被暂停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情形消除后,向上交所申请恢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业务处置报告第三章 适当性管理第一节 融入方第十三条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 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内容包括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证券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 留存融入方资质审查结果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融入方签署《风险揭示书》-4-第二节 融出方第十六条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第十七条 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证券公司应核查确认相应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二)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可能产生的风险;(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四)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的,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

      第十八条 融入方和融出方经证券公司报备上交所后, 方可参加股票质押回购第四章 业务协议第十九条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 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签署 《业务协议》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5-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 证券公司应当与融入方、 资产管理子公司签署三方《业务协议》 第二十条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以下内容:(一)交易各方的声明与保证、权利与义务;(二)融入方、 融出方应遵守证券公司标的证券管理制度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 质押率上限、 风险控制指标等要求;(三)融入方、融出方应约定交易要素、质押登记、履约保障、违约情形及处理等内容;(四)融入方、融出方应委托证券公司负责交易申报、 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五)《业务协议》必备条款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 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 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证券公司;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第二十二条 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 《业务协议》 时或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确定标的证券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 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素。

      第五章 交易-6-第一节 标的证券、回购期限与交易时间第二十三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第二十四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 3 年第二十五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 至 11:30 、13:00 至 15:00 第二节 申报类型第二十六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第二十七条 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第二十八条 购回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返还资金、 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包括到期购回申报、提前购回申报和延期购回申报《业务协议》 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条件, 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第二十九条 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7-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第三十条 部分解除质押申报是指融出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第三十一条 违约处置申报是指发生约定情形需处置质押标的证券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向上交所提交违约处置申报,该笔交易进入违约处置程序第三十二条 终止购回申报是指不再进行购回交易时, 融出方按约定解除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第三节 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 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提交交易申报,由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融入方、融出方应根据同一指定的证券公司向上交所提交交易申报第三十四条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 业务类型、 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 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等成交确认内容包括: 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 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 标的证券数量、 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等第三十五条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 业务类型、 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 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8-指定交易单元号、 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 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购回交易金额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 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购回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全称、 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 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 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 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第三十六条 补充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 业务类型、 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 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成交确认内容包括: 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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