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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药品管理药典凡例网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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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蜀歌
  • 文档编号:15711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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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网稿 20090518 1 (医疗药品管理) 药典凡例(医疗药品管理) 药典凡例 网稿网稿 上网稿 20090518 2 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简称中国药典三部)是国家监督管 理生物制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 中国药典一壹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实施,同品种的上版 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除特别注明版次外, 中国药 典均指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凡例”是解释和使用中国药典三部正确进行生物制品生产和检 定的基本原则 “凡例”对正文品种的生产、质量检定及附录中有关 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于全书中重复说明 “凡例”中的有关 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凡例和附录中“除另有规定外”这一壹用语,表示存在于与和凡例或 附录有关规定不一壹致的情况时,则在于各论中另作规定,并且按此 规定执行 各论中规定的“按批准的”生产工艺、生产用菌毒种、培养基或“按 批准的” 有效期执行, 均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 生产用菌毒种、培养基或制品有效期 上网稿 20090518 3 正文品种在于有效期内必须符合质量标准 名称及编排名称及编排 一壹、本版药典收载的生物制品的中文名称系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 称中生物制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命名, 中国药典收载的中文名 称均为法定名称;英文名可采用世界卫生组织规程或国际惯用名称。

      已有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亦可采用 二、本版药典由三部分组成:通则、各论及附录各论收载的生物制 品包括: 1、疫苗(含细菌类疫苗、病毒类疫苗) ; 2、抗毒素及抗血清; 3、血液制品; 4、生物技术制品; 5、体内诊断制品; 上网稿 20090518 4 6、微生态活菌制品; 7、体外诊断制品 各论的内容根据制品和剂型不同,一壹般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 品名(中文通用名称、英文名称、汉语拼音) ;(2)定义、组成及用 途;(3)基本要求;(4)制造;(5)检定(原液、半成品、成品) ; (6)保存运输及有效期;(7)使用说明(仅预防类含此项)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三、设施与和生产质量管理 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1、炭疽杆菌、肉毒梭菌及破伤风梭菌制品应在于各制品的专用设 施内生产 2、人血液制品应使用专用设备并且在于专用设施内进行生产,不 得与和其他异种蛋白制品混用 3、卡介苗生产需要独立建筑物和厂房;卡介苗与和结核菌素制品 上网稿 20090518 5 的生产车间应严格分开,卡介苗、结核菌素的生产设备要专用 4、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的相关关联规定。

      四、直接用于生产和检定生物制品的菌种、毒种、来自人和动物的细 胞、DNA 重组工程菌及工程细胞,均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原料及辅料 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生产中所用的原材料,其质量应符合本版药典(二 部) 和(三部)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者,必须制定符合产品生产 和质量控制要求的标准辅料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生产用培养基不得含有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物质 生产过程使用的过滤介质,应为无石棉的介质 六、生产用水及生产用具 生产用的水源水应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纯化水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 版药典(二部)的标准生产用水的制备、贮存、分配和使用均应符合 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上网稿 20090518 6 直接用于生产的金属器具或玻璃器具等生产用具必须严格清洗和灭 菌处理 七、生产过程中抗生素和防腐剂使用的相关关联要求 1、抗生素的使用 (1)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使用青霉素或其他-内酰胺类抗生素 (2)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使用抗生素,必须使用时,应选择 安全性风险相对较低的抗生素,使用抗生素的种类不得超过 1 种,且 产品的后续工艺应保证可有效去除制品中的抗生素,去除工艺应经验 证。

      病毒性疫苗生产中应仅限于在于细胞制备过程中使用抗生素 (3)成品中严禁使用抗生素作为防腐剂 (4)生产过程中使用抗生素时,成品检定中应检测抗生素残留量, 并且规定残留量限值 2、防腐剂的使用 上网稿 20090518 7 (1)应尽可能避免在于注射剂的中间品和成品中添加防腐剂,尤其 是含汞类的防腐剂 (2)单剂量注射用冻干制剂中不得添加任何防腐剂;单剂量注射液 应尽可能避免添加防腐剂;供静脉用的注射液不得添加任何防腐剂 (3)对于多剂量制剂,根据使用时可能发生的污染与和开盖后推荐 的最长使用时间来判断是否使用有效的防腐剂如需使用,应证明防 腐剂不会影响制品的安全性与和效力 (4)成品中含防腐剂的制品,其防腐剂应在于有效抑菌范围内采用 最小加量,且应设定限量控制 八、生产及检定用动物 1、用于制备注射用活疫苗的动物细胞应来源于无特定病原体(SPF 级)动物;用于制备口服疫苗和灭活疫苗的动物细胞应来自清洁级或 清洁级以上之上动物所用动物应符合实验动物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 检测要求(附录 XIII B、XIII C)的相关关联规定) 2、培养细胞用牛血清应来源于无牛海绵状脑病地区的健康牛群, 其质量应符合本版药典的有关规定。

      上网稿 20090518 8 3、消化细胞用的胰蛋白酶应证明无外源性或内源性病毒污染 4、用于制备鸡胚或鸡胚细胞的鸡蛋,除另有规定外,应来自无特 定病原体的鸡群 5、生产用马匹应符合“免疫血清生产用马匹检疫和免疫规程”要 求 6、检定用动物,除另有规定外,均应用清洁级或清洁级以上之上 的动物;小鼠至少应来自封闭群动物(Closed至少应来自封闭群动物(Closed colonycolony animals) animals) 应 尽量采用准确的化学方法、物理方法或细胞学方法取代动物试验进行 生物制品质量检定,以减少用动物做试验 7、生产用菌、毒种需用动物传代时,应使用 SPF 级动物 九、生产工艺 1、生产工艺应经验证,并且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疫苗生产中应确定菌、毒种和细胞基质(病毒性疫苗)的具体代 次,同一壹品种不同批制品生产用菌、毒种及细胞代次均应保持一壹 致 上网稿 20090518 9 3、生产工艺中涉及病毒、细菌的灭活处理时,应确定灭活工艺的具 体步骤及参数,以保证灭活效果 4、疫苗生产过程中,应规定菌毒种的具体接种量,半成品配制时应 规定有效成分或活性单位加入的定值;多次收获的病毒培养液,如出 现单瓶细胞污染,则与和该瓶有关的任何一壹次收获液均不得用于生 产。

      十、质量控制 制品的质量控制应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可控性 1、对于规定中的各种杂质检查项目,系指制品按既定工艺进行生产 和正常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或产生的非目标成分(如残留溶剂、残留 宿主细胞蛋白以及目标成分的聚合体、裂解物等) ,改变生产工艺时 需相应地修订有关检查项目和标准 2、生产过程中如采用有机溶剂或其他物质进行提取、纯化或灭活处 理等,生产的后续工艺应能有效去除,去除工艺应经验证,残留量应 符合残留溶剂测定法的相关关联规定(附录 XXX) 上网稿 20090518 10 3、除另有规定外,制品有效性的检测应包括有效成分含量和效力的 测定 4、应对制品的聚合物和降解产物进行检测 5、各品种中每项质量指标均应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方法必须具有可 行性与和再现性,并且有明确的判定结果新建的检测方法,一壹般 应有不同所属的三个单位实验室的独立的复核结果,试验结果数据的 精确度应与和技术要求量值的有效数位一壹致 6、有量化指标的质量标准应设定具体上、下限 7、复溶冻干疫苗的稀释剂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 的疫苗稀释剂,其制备工艺和质量标准应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 准, 除另有规定外,成品应进行 pH、 无菌、 热原和/或细菌内毒 素以及异常毒性检查。

      精确度精确度 十一壹、检定时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精密度 上网稿 20090518 11 1、试验中供试品与和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 数字表示,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 , 系指称取重量可为 006014g;称取“2g” ,系指称取重量可为 1 525g; 称取 “20g” , 系指称取重量可为 195205g; 称取 “200g” , 系指称取重量可为 19952005g “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壹 ; “称定” 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壹;“精密量取”系指量 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密度要求; “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取用量 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量的10 2、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俩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 量差异在于 03mg 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 均应在于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 1 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 重应在于继续炽灼 30 分钟后进行 3、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 有规定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 验,并且将计算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 溶剂)扣除。

      上网稿 20090518 12 4、试验中的“空白试验” ,系指在于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 试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且将滴定 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 ,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和 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量(ml)之差进行计算 5、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系指纯化水;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 均系指新煮沸并且放冷至室温的水 6、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于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 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 252为准 检定方法检定方法与和与和限度限度 十二、本版药典收载的方法为法定方法,生物制品应按法定方法进行 检定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和法定方法做比较试验,证明 其试验结果具有相同的准确性;但在于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 方法为准 十三、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 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俩个数据本身和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 是百分数还仍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壹位数值都均是有效位 上网稿 20090518 13 试验得到的结果与和标准中规定的数值比较,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 限度试验结果在于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壹位 数,计算所得最后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的 有效位。

      数值修约规则: 检定时测定和计算所得的各种数值,需要修约时,应按照国家标准 GB 3010193 进行,这个规则可以能够归纳为如下口诀 修约举例修约规则 修约前修约后(设要求保留一壹 位小数) 四要舍14.243214.2 六应入26.464326.5 五后有数就进一壹11.051211.1 五后为零看见左方 左为奇数需进一 壹 左为偶数则舍光 1.3500 1.4500 1.4 1.4 上网稿 20090518 14 1.05001.0 (0 亦作偶数对待) 不论舍去多少位都 均应一壹次修订当 1.545461.5(不是 1.54551.5461.55 1.6) 标准品、参考品、对照品标准品、参考品、对照品 十四、国家生物标准品及生物参考品,系指用于生物制品效价或含量 测定或鉴别、检查其特性的标准物质,其制备与和标定应符合“生物 制品国家标准物质制备和标定规程”要求,并且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指定的机构分发企业工作标准品或参考品必须经国家标准品或 参考品标化后方能使用 对照品,系指用于生物制品理化等方面测定的特定物质,对照品须由 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审查认可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 进行计算后使用。

      计量计量 十五、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 上网稿 20090518 15 十六、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 1、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单位符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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