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史学论文-晚清“新政”与同盟会“16字政纲”.doc
20页历史学论文-晚清“新政”与同盟会“16 字政纲”一、晚清新政的政策与措施 清王朝是以革新的姿态跨入 20 世纪的 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慈禧太后率光绪皇帝等仓皇出逃1900 年 8 月 20 日,皇帝下诏罪己,1901 年 1 月 29 日,在西安发布上谕,宣布变法革新这篇上谕指明变法革新的三点基本精神:第一,变法革新的目标是“富强”它说:“近数十年积弊相仍,因循粉饰,以致酿成大衅现正议和,一切政事,尤须切实整顿,以期渐致富强第二,变法革新的方针是“取外国之长,去中国之短”;“严祛新旧之名,浑融中外之迹第三,革新的内容包括“朝章、国政、吏治、民生、学校、科举、军制、财政”等方面这是一种全面的改革这篇上谕意味着晚清新政改革的开始据对宫廷内幕颇多了解的恽毓鼎在《崇陵传信录》中记载:“孝钦内惭,始特诏天下议改革这次变法革新的发动者当系慈禧太后光绪皇帝处于软禁状态,无权过问政治 响应慈禧关于各大臣条陈改革方案的号召,刘坤一、张之洞首先奏陈江楚会奏三折1901 年 10 月 2 日上谕:“刘坤一、张之洞会奏整顿中法以行西法各条,其中可行者即着按照所陈,随时设法择要举办各省疆吏亦应一律通筹,切实举行[1](P4771) 到 1905 年以前,除改革官制,包括设立督办政务处专司改革工作,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等以外,革新的主要内容是发展新式教育与近代工商业。
先说发展新式教育方面的情况 1902 年 1 月 10 日,清廷任命张百熙为管学大臣,“责成经理”京师大学堂[2](P4818)2 月 13 日张百熙奏陈京师大学堂规划五款,称:“五款以豫定办法一条为总立大纲,以购买书籍仪器附设译局二条为讲求实用,以增建学舍一条为全拓规模,而尤以宽筹经费一条为诸事根源均乞恩准施行奏入上谕:“着即认真举办,切实奉行朝廷于此事垂意至殷[2](PP4818-4823)与整顿京师大学堂同时,清廷又令各省开办学堂各省态度多不积极,1902 年 3 月11 日下令催促,上谕内称:“该督抚等身膺重寄,目击时艰,当知变法求才实为当今急务,其各懔遵迭次谕旨,妥速筹画,实力奉行,……如再有观望迁延,敷衍塞责,咎有攸归,不能为该督抚等宽(恕)也[2](P4833) 值得一提的是宗室及旗人官学也一律改设学堂1902 年 2 月 19 日,从翰林院侍读宝熙奏,上谕:“将宗室觉罗、八旗等官学改设小学堂、中学堂,均归入大学堂办理,庶几扫除积弊,造就通才[2](PP4825-4827) 1904 年 1 月 13 日,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奏呈初等小学堂章程、高等小学堂章程、中等学堂章程、高等学堂章程、大学堂章程附通儒院章程、蒙养院章程及家庭教育法、初级师范学堂章程、优级师范学堂章程、任用教员章程、译学馆即方言学堂章程课目、新进士馆(新进士概入学堂肄业)章程、初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中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高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实业教员章程、实业学堂通则、各学堂管理通则、学务纲要以及学堂毕业、考试升级、入学考试专章。
上谕:“着即次第推行[2](P5125-5129) 新式学堂举办以后,它与旧式科举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1902 年 12 月 1日上谕:“自明年会试为始,凡一甲之授职修撰编修,二三甲之改庶吉士用部属中书者,皆令入京师大学堂分门肄业其在堂肄业之一甲进士庶吉士,必须领有卒业文凭始准送翰林院散馆,并将堂课分数,于引见排单内注明,以备酌量录用[2](P4960) 这个措施并不能理顺两者的关系1903 年 3 月 13 日,袁世凯在奏疏中提出“按年递减”科举取中之名额,“务期科举以渐而尽废,学校栉比而林立”奏入,“得旨,政务处会同礼部妥议具奏[2](PP4998-5000)1904 年 1 月 13日,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又联名上奏称: 臣等共同商酌,……吁恳天恩,明降谕旨,布告天下,将科举旧章量为变通,以下届丙午(1906 年)科起,每科递减中额三分之一,暂行试办……至第三届壬子(1912 年)科应减尽时,尚有十年,计其时京外各省开办学堂已过十年以外,人才应已辈出 奏入,上谕:“着自丙午科为始,将乡会试中额及各省学额按照所陈逐科递减,俟各省学堂一律办齐,确有成效,再将科举学额分别停止以后均归学堂考取,届时候旨遵行。
[2](P5128) 1905 年 9 月 20 日,从袁世凯、张之洞等奏,上谕:“自丙午(1906 年)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2](P5392)长达 1000 多年的科举进士制度结束了在办理京师大学堂过程中,派遣出洋留学生的工作也得到推广1903 年 12 月21 日张百熙奏: 计自开学以来,将及一载臣等随时体察,益觉资遣学生出洋之举,万不可缓诚以教育初基,必从培养教员入手,而大学堂教习尤当储之于早,以资任用……臣等忝膺学务,夙夜焦思,……亟应多派学生分东西洋各国学习专门,以备将来学成回国,可充大学教习,庶几中国办理学堂尚有不待借材,操纵自如之一日 奏入,“上谕军机大臣等,本日张百熙等奏,选派学生前赴东西洋各国游学一折,师范学生最关紧要,着管学大臣择其心术纯正、学问优长者详细考察,分班派往游学,馀依议[2](P5113) 再说发展近代工商业方面的情况 清廷逐渐认识到提倡工商业的重要性为扶植工商业,设立商部、制订商律提到了议事日程1903 年 4 月 22 日上谕:“兹据政务处议复,载振奏请设商部,业经降旨允准兹着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订商律,作为则例,俟商律编成奏定后即行特简大员开办商部。
[2](P5013)1903 年 9 月 7 日,上谕正式设立商部,任命载振为商部尚书[2](P5063) 1903 年 10 月 20 日,从商部请,颁布“保商”上谕,内称: 中国自互市以来,商务日盛,现在设立商部,正宜极力整顿,相互维持惟中国商民,平日与官场隔阂,情谊未能遽孚,而不肖官吏,或且牵制抑勒,甚至报关完税多所需索,商船验放到处留难,遇有词讼,不能速为断结……着各直省将军督抚通饬所属文武各官及局卡委员,一律认真恤商,持平办理,办除留难延搁各项积弊,以顺商情而维财政倘有不肖官吏,仍前需索留难,着随时严查参办[2](P5091) 1904 年 1 月 21 日,商部奏呈“商律卷首之商人通则九条暨公司例一百三十一条”,“得旨允许”[2](P5132)1905 年 1 月 25 日商部奏呈保护商标试办章程二十八条,内称:“近来东西各国无不重视商标,互为保护,与制造专利之法,相辅而行中国开埠通商,垂数十年,而于商人牌号,向无保护章程……今臣部综绾商务,业将一切保商之政,次第举办,则保护商标一事,自应参考东西各国成例,明定章程,俾资遵守得旨:如所议行”[2](P5280) 工商界人士有了自己的组织——商会。
1904 年 1 月 11 日,商部奏请“劝谕各业”“创设商会”,并送呈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得旨允行”商部在奏疏中说: 夫商会之要义约有二端,一曰剔除内弊,一曰考察外情中国商人积习,识见狭小,心志不齐,各怀其私,罔顾大局即如丝茶两项为出口货之大宗,往往以散商急思出脱,跌盘争售,而一二殷实巨商,亦为牵累其它货物之作伪搀杂,卒至亏本者,难以枚举有商会则亟宜声明罚例,儆戒将来此则剔除内弊之说也中国地大物博,百货殷阗,特制造未精,贩运不广,利权外溢,急待挽回即如玻璃、纸张、洋烛、肥皂之类,凡洋货之适于民用者,皆华商力能仿造之货如果办理得法,逐渐扩充,不徒自造自用,并可详探各国市情,以广销路有商会则必应议设公司,藉图抵制此则考察外情之说也[2](P5122) 可见,清廷倡议组织商会,目的也在发展工商业 对于创设工商业有成就者,清廷还给予奖励1904 年 4 月 16 日,以江苏在籍绅士张謇创设商业公司卓有成效,赏加三品衔,作为商部头等顾问官[2](P5166) 到 1905 年,清廷新政改革的速度加快,出现了“预备立宪”的议论与举措 张謇在《啬翁自订年谱》中有一段话说,在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法之前,“铁良、徐世昌辈于宪法亦粗有讨论。
端方入朝召见时又反复言之,载振又为之助,太后意颇觉悟,故有五大臣之命[3](P867)在日记中,张謇也有类似的记载:“立宪之机动于铁、徐之入政府,端之入朝,振贝子又助之陈于两宫慈圣大悟,乃有五大臣考察政治之命”[3](P564)使慈禧下决心预备立宪的关键是1906 年载振出洋考察政治回国后写的一份密奏密奏称: 以今日之时势言之,立宪之利有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国立宪之国君主,神圣不可侵犯,故于行政不负责任,由大臣代负之即偶有行政失宜,或议会与之反对,或经议院弹劾,不过政府各大臣辞职,别立一新政府而已故相位旦夕可迁,君位万世不改一曰外患渐轻今日外人之侮我,虽由我国势之弱,亦由我政体之殊,故谓为专制,谓为半开化,而不以同等之国相待一旦改行宪政,则鄙我者转而敬我,将变其侵略之政策为平和之邦交一曰内乱可弭海滨洋界,会党纵横,甚者倡为革命之说,顾其所以煽惑人心者,则曰政体专务压制,官皆民贼,吏尽贪人,民为鱼肉,无以聊生,故从之者众今改行宪政,则世界所称公平正理、文明之极轨,彼虽欲造言,而无词可藉,欲倡乱,而人不肯从,无事缉捕搜拿,自然冰消瓦解立宪之利如此,及时行之,何嫌何疑?而或有谓程度不足者,不如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
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日本于明治十四年宣布宪政,二十二年始开国会,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4](P174) 立宪对清廷有利最打动慈禧的该是第一条:“相位旦夕可迁,君位万世不变”;同时载振在密奏中还提出日本的经验,先宣布预备立宪,定期召开国会,还有缓冲机会 “君位万世不变”、“内乱可弭”,从这一点说,清廷主张立宪是从自身利益考虑的,但是,从另一方面说,它的确是诚心实行革新这种革新又会使中国社会出现一个新的面貌从专制而立宪,是向民主政治跨进的一大步 1906 年 9 月 1 日,清廷下诏预备立宪,但上谕又说,先做改革官制等项工作,以为立宪的基础,“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2](P5564)立宪的预备期限并未明确规定这次改革官制有显着的特点,即体现了三权分立的精神奉命总司改革官制的奕劻、孙家鼐、瞿鸿禨于 1906 年 12 月 7 日上奏称: 窃维此次改定官制,既为预备立宪之基,自以所定官制与宪法相近为要义按立宪国官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峙,各有专属,相辅而行,其意美法良,则谕旨所谓廓清积弊,明定责成两言尽之矣 关于具体的改革方案,奏疏说: 故臣等厘定官制,……首分权以定限。
立法、行政、司法三者,除立法当属议院,今日尚难实行,拟暂设资政院以为预备外,行政之事则专属之内阁各部大臣……司法之权则专属之法部,以大理院任审判,而法部监督之,均与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所节制此三权分立之梗概也[2](P5577) 自此以后,清廷又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成立了资政院以立议会基础;编译各国宪法,以为借镜参考;命各省筹设咨议局并筹备设立各县议事会1908年奕劻等奏呈宪法大纲及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并宣布预备立宪期限定为 9 年,以宣统八年(1916 年)为限,实行宪政奏章附逐年筹备事宜清单,其中包括1908 年(光绪三十四年)筹备省咨议局、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第二年举行咨议局选举、颁布资政院章程,举行该院选举等等[4](PP54-67)由于各地立宪派请愿速开国会,实行宪政,清廷于 1910 年(宣统二年)11 月 4 日宣布于 1913 年开设议院,即立宪预备期缩短为 5 年 二、晚清社会面貌的大变化 上述政策措施使晚清社会面貌发生了大变化 第一,社会经济得到发展 1900 年以后的 10 年,中国的近代工业发展很快据《旧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一书所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