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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证据法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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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据法律规定  证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章 证 据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白;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识别、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 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 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成心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但凡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消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疑心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五十八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但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区分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平安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于危害国家平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平安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平安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民事诉讼法第六章 证据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 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 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区分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区分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七十二条 但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一条 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标准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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