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doc
8页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 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 办法》和卫生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幼儿 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XX市政府制定的《XX 市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宗旨是监测和指 导儿童生长发育及心理卫生保健,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伤 害的发生,保护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 行监督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 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与监测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学前教育机 构卫生保健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卫生监督O第五条学前教育机构的房屋及设施应当符合儿童生理发育的需要,符合西安市学前机构卫生保健基本条件(见附件1)第六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置要求第七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设立隔离室,隔离室应当配 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XX市中小学、幼儿园 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市编发〔1993〕3号)以及接收儿 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每个学前教育机构应配备1-2名专职保健人员; 收托幼儿在500人以上的机构,按每增加150-20 0名幼儿, 增设1名保健人员二)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医学专业毕业学历,取得医学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卫生行政部门专业培训, 取得西安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X X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 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第九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并做好以下卫生保健工作:(一)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及心理特点,合理安排 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婴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独立生活的 能力二)掌握全园、所儿童的生长发育动态和健康状况 按照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程序,对儿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并 建立健康档案三) 做好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儿 童五官保健;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疾病及缺点儿及时进 行矫治四) 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有计划地进行早 期教育和体格锻炼,增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抗病能力五)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 有关规定,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 传染病的管理和卫生消毒工作。
六) 加强膳食管理,制定适合婴幼儿生理需要的营 养膳食食谱,定期进行膳食营养分析,为婴幼儿提供科学 合理的营养每个月末向所在区县妇幼保健院站上报营养 分析评价汇总表(见附件2)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 关规定,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避免发生食物中毒及食源性 疾病八)做好安全防护,为儿童准备的玩具 教具及用具 必须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九)搞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园所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 整洁和优美的生活环境(十)做好卫生保健宣传与咨询,加强与家长的联系, 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十一)建立各项登记 统计制度,做好有关资料的 积累、分析及上报工作第十条儿童入园所的要求:(-)儿童入园所前,必须经所在区县(除市直管园所外)的妇幼保健院站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儿童入托 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九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所入园体检合格标准:入园体检无传染性疾病,有传染病接触史者已经过检疫期对体检中未发现传染性疾病的智障儿、残疾儿、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等生活自理能力差或需特殊照管的儿童,妇幼保健机构在《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中予 以注明,由家长与园所协商有关入园事宜。
入园体检如发现儿童患有传染性疾病应暂缓入园,待治愈后持所在区县妇幼保健院站出具的治愈证明方 可入园三)对于体检时疑似有传染病但不能确诊的儿童应 按照市卫发〔XX〕31号文件的规定转诊到西安市第八医院 进行确诊,排除传染病后方可入园四)学前教育机构招收儿童,应当查验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和预防接种卡 对于无预防接种卡儿童应当补建新卡五) 儿童离开园所连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需进行 肝功能及乙肝标志物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园所;离开托幼 园所连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需重新进行入园健康体检, 合格后方可入园六) 儿童转园所:儿童在离园一个月内在我市范围 内转园的,需持原园所出具的转园健康证明 入园所体检 表及健康检查表 预防接种卡,经保健医审核合格方可入 园所第十一条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学前教育机构所有在园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所在区县(除市直管园所外)妇幼保健院站进行健康检查, 并填写《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合 格且由检查单位签发卫生部统一监制的《托儿所、幼儿园 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证明书》后,方能上岗工作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的标准:未患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 精神病,无严重生理缺陷,心理测试正常,有传染病接触 史者已过检疫期。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后每年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一次,并填写 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体检合格方能继续工作三)患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及严重生理、心理缺陷的 人员,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中工作应采取离园治疗或调 离工作单位等措施对暂时离岗治疗者,待痊愈后持所在 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后方可进园所工作四)对于体检时怀疑有传染病但不能确诊的工作人 员应按照市卫发〔XX〕31号文件的规定转诊到XX市第八医院进行确诊,排除传染病后方可上岗工作五)在我市范围内调动的教职工,健康证明书在有 效期一年内的持原健康证明书即可,到新单位后按要求进行常规年度健康检查我市以外调入者参照本条第一款执 行第十二条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学前教育 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凡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填写《XX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审申请 表》,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有书面委托 书)的妇幼保健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检查验收,合格者颁发由西安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x x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
已开办的托幼园所,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应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XX市学前教育机构 卫生保健合格证》XX市卫生局直管学前教育机构到市卫生 局申请办理《XX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XX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是学前教育机 构注册登记必备条件之一,证件有效期三年,每年由签发 单位校验一次第十三条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实行学前教育 机构卫生保健技术合格证制度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有书面委托书)的妇幼保健 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 考核合格者颁发由西安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的《X X市学前教 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XX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每年由签发单位校验一次第十四条《XX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及《XX市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的颁发 及校验,区县卫生局均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报XX市卫生 局备案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 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和 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个人,由有关部门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 止招生、停办园所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由西安市卫生局统一 提供样式,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发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