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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印花税(精选的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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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篇:借款合同 印花税 借款合同 印花税 “对于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须缴税?”近日,某企业的财务人员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对此,税务人员解释如下: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 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请关注好 范 文 网:www.hAoWOrd.Com)综合性银行 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印花税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与运用,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 定,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就营业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 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经济合同法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第二篇:宜地税函2014小型微利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 宜地税函〔2014〕73号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 小型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城区各地方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期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105号),各单位应按照通知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4〕30号)的标准,负责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金融机构及时开具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详见附件)各主管地税 机关应认真做好数据审核及认定证明台帐的登记工作,一个纳税年度,认定一次。

      二、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含临时用工等)等数据,从其上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中获取对于未满一个纳税年度的新办企业,优先审核资产总额及从业人员,若已取得营业收入换算成一个纳税年度后,未超过标准的,可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 附件: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 (金融机构名称) : (企业名称)属(行业划型)企业201年,该企业资产总额万元,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万元,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4〕30号)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105号)精神,本年度内,你单位与之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主管地税机关章 年月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4年12月26日印发 打字:刘 捷校对:税政管理科 陈晓刚共印:25份 第三篇: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印花税 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免印花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工信部联企业〔2014〕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14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14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14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14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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