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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计划项目施工监察标准规范》修订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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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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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TS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TS 252—2015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Code for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2015—09—28 发布 2016—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S 252—2015主编单位:北京水规院京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中北港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施行日期:2016年01月01日人民交通出版社2015·北京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0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新列项目部分)的通知”(交水发[2010]362号)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编制而成《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2000)自2001年4月实施以来,对规范和指导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推动水运工程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水运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日趋多元化,国家关于工程建设一系列新法规的发布实施,使监理工作职责和定位发生了新的变化,原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需要,为此,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2000)进行修订。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施工准备期监理、施工期监理、机电设备监理、缺陷责任期监理、合同管理、监理资料管理等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将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监理改为缺陷责任期监理,取消了施工招标期监理和施工监理交底的内容,增加了机电设备监理、施工安全监理和施工环境保护监理2、取消了原规范中部分不适用的术语,增加了“施工监理、监理单位”等术语3、补充调整了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等内容,补充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其他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等要求对项目监理机构平行检验检测机构的选择进行了明确4、增加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的规定5、增加了旁站范围、旁站交底的规定,对平行检验的频次进行了调整本规范修订的主编单位为北京水规院京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中北港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有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广州南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港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和深圳海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规范编写人员分工如下:1 总则:童旭东、刘巍2 术语:吴翔、周河3 基本规定:刘长健、常青4 施工准备期监理:童旭东、张金柱5 施工期监理:刘长健、吴翔、李聪、周河、周立杰、邓卫东、汪仕平6 机电设备监理:邓卫东、周立杰7 缺陷责任期监理:刘巍、邓卫东、陈文典8 合同管理:周河、邓卫东9 监理资料管理:李聪、周河附录A:刘长健、常青附录B:刘长健、常青附录C:刘长健、张金柱本规范于2014年8月23日通过部审。

      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内国子监街28号,北京水规院京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00007),以便再修订时参考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2)3 基本规定 (5)4 施工准备期监理 (9)4.1 一般规定 (9)4.2 施工准备监理 (10)5 施工期监理 (14)5.1 工程质量控制 (14)5.2 工程进度控制 (19)5.3 工程费用控制 (21)5.4 施工安全监理 (22)5.5 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25)5.6 工地会议 (27)6 机电设备监理 (29)7 缺陷责任期监理 (30)8 合同管理 (31)9 监理资料管理 (34)附录A 监理单位常用表 (37)附录B 施工单位常用表 (51)附录C 本规范用词说明 (72)附加说明 (73)条文说明 (76)1 总 则1.0.1 为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明晰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职责,提高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1.0.3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0.1 施工监理Construction Management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合同约定,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对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服务活动2.0.2 监理单位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Enterprise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2.0.3 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Department由监理单位派驻,代表监理单位履行施工监理合同的现场组织机构2.0.4 监理工程师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取得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岗位登记,从事水运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人员2.0.5 总监理工程师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经建设单位同意,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总负责人。

      2.0.6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 of Chief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2.0.7 专业监理工程师Specialty Project Management Engineer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2.0.8 监理员Site Supervisor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2.0.9 监理规划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用以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10 监理实施细则Detailed Rules for Project Management项目监理机构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所编制的操作性文件2.0.11 监理日志Daily Record of Project Management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工程实施和监理工作情况的记录2.0.12 监理工作月报Monthly Report of Project Management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分析总结工程实施和监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3 旁站Key Works Supervising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某一具体工序、部位施工或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的活动2.0.14 巡视Patrol Inspecting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检查活动2.0.15 见证取样Sampling Witness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取样、封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检测单位的过程进行见证的活动2.0.16 平行检验Parallel Testing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2.0.17 工程计量Engineering Measuring项目监理机构对由施工单位申报、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核验与签认的活动 3 基本规定3.0.1 施工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1)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审批文件;(3)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文件;(4)工程实施过程中经批准或确认的文件3.0.2 施工监理阶段应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3.0.3 项目监理机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3.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3.0.3.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专业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环境等因素确定3.0.3.3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人员管理责任,并制定项目监理机构的有关管理制度3.0.3.4 项目施工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3.0.3.5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3.0.3.6 监理单位应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任命通知书的格式应符合第A.0.1条的规定3.0.3.7 当需要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需要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3.0.4 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3.0.4.1 总监理工程师应取得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3.0.4.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取得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2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

      3.0.4.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3.0.4.4 监理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熟悉本岗位现场监理工作并经监理业务培训3.0.5 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3.0.5.1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2)组织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3)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指导、检查和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4)组织召开项目监理工作会议;(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批;(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7)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和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8)对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掌握工程实施及现场监理工作情况,及时发布监理指令;(9)组织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工程复工令;(10)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按合同约定组织审核工程结算;(11)根据建设单位授权,组织审核和处理工程变更;(12)参与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参与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事宜;(13)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审查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协助建设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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