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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软体发明专利之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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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腦軟體發明專利之介紹電腦軟體發明專利之介紹1 1、、 前言前言現今社會中,電腦系統的運用,已不可或缺的被利用在各行各業的領域中; 更隨著網際網路的盛行,電腦程式軟體的專利隨之更加重要由於軟體技術本 身具有很高的抄襲性與容易模仿的特性,為使我國的軟體產業有更多的創造性 軟體技術發展,如何藉由發明專利來保護電腦軟體技術開發者的權利是一項很 重大的課題*1如美國 Cisco Systems 公司總裁約翰錢伯斯預估電子商務於公 元 2003 年,該公司有 200 億美元的市場,全球約有 1.1 兆美元的市場所 以提供電子商務的廠商充滿商機,然所面臨電子商務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糾紛亦 會隨之增多 專利制度與一個國家的產業發展暨科技進步關係至為密切*2對高科技產 業而言,專利,代表的是一個競爭力,是可以獨佔整個技術跟市場的力量,誰 擁有專利就有很好的市場的優勢是企業的技術能力,專利所代表的是最創新、 最先進的技術,是一種資產,專利可以透過商品化的工作,所謂的授權,收取 權利金的方式增加企業組織的營收本文將針對電腦軟體發明專利做一般、概 略性的介紹與探討2 2、、 專利概述專利概述我國專利法第一條(立法目的)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 業發展,特制定本法。

      因此,專利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鼓勵大家從事發明創作, 並且能夠主動將其心血公諸於世以促進產業的發展,而相對社會便給予發明人 一定期限、一定應用範圍內,享有專屬的權利以作為報償換句話說,也就是 擁有十五年或二十年不等的「合法壟斷」權誠如美國總統林肯所說:「專利 制度乃是在智慧的火花上添加了利益的油料3我國專利法分三類: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有些國家並沒有 新式樣專利專利法第二條(專利之種類)本法所稱專利,分為下列三種:發明 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所謂發明,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發明之意義), 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所謂新型,專利法第九十三條(新型之意義), 指----------------------------------------------------------------------------------中興大學計資中心技術通訊第 20 期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所謂新式 樣,專利法第一 0 九條(新式樣之意義),第一項,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第二項(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 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

      不同類型專利,不儘保護的標的不同,申請取得 的專利之要件、限制、權力之範圍及權利期限各有不同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新式樣專利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 想之高度創作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 置之創作或改良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 彩或其結合之創作第 21 條(發明之意義)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 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第 93 條(新型之意義)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 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 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 作第 109 條(新式樣之意義)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 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 創作包括物的發明、方法的 發明及用途的發明物的發明物的發明發明度高、要具有高度 創作之水準強調物品的形狀、構造 或裝置之創作強調設計;跟外觀比較 有關係採實體審查及形式審查、 可早期公開、延後請求 審查採形式審查、無早期公 開、延後請求審查採實體審查及形式審查、 無早期公開、延後請求 審查20 年10 年12 年3、 電腦軟體發明專利之介紹電腦軟體發明專利之介紹隨著E世代的來臨,電子商務的廣泛應用,改變了傳統電腦軟體的發展; 網路商機的蓬勃發展,更引發電子商務應用的商機,尤其是電腦軟體對於電腦 產品之重要性與影響性越來越高為提昇電腦軟體產業之競爭力,保護電腦軟 體的發展,吸引更多電腦軟體的研發與創新,創造出更多的市場利基,陸續訂 定關於電腦軟體之新的審查基準,例如美國於 1996 年3月頒佈「電腦相關發明 審查基準」最終版,日本也於平成九年四月( 1997年4月)公佈實施其「電腦 相關發明審查基準」,都對電腦軟體之可專利性有較明確且寬廣之態度。

      以往,我國並沒有頒訂任何相關之審查基準以作為審查上之參考,只在審 查實務上因受到經濟部(7 1)訴字01212號函:「單純的電腦軟體或檢字法因 係利用人之推理力、記憶力所生之結果,非為利用自然法則所為技術思想之創 作,自應不予專利...」之影響,因此一般電腦軟體專利申請案常遭審查委員以 引用----------------------------------------------------------------------------------*3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網址: http://stlc.iii.org.tw/patents/faq/index.html中興大學計資中心技術通訊第 20 期專利法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四條被認為是「非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 或「利用人之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實施」而遭核駁 為因應國際潮流及本國軟體產業發展之需要,經濟部智慧財產權局於八十 七年十月七日頒佈特定技術領域之「電腦軟體相關之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以 做為軟體專利審查之基準,給軟體發明之可專利性予以重新定位,使我國對於 電腦軟體之專利保護有新的開始*6本文即根據該審查基準探討如何申請電腦 軟體專利做一淺略的介紹。

      電腦系統一般包括硬體系統與軟體系統,硬體系統係指處理資料的設備與 機器,軟體則為電腦的使用方法或計算方法,不只是程式,尚包括系統設計書、 流程圖、操作手冊等軟體的重要性是硬體無法比的,軟體的開發是無形的, 不僅開發時間長,費用大,且容易被複製與模仿,與一般物品不同,因此在法 律上要如何保護,是一項很重大的課題一、電腦軟體發明之概述一、電腦軟體發明之概述電腦軟體基本上是一系列演算法(algorithm)的實施,演算法是一種邏輯 推論的描述方式,用來對問題的解決方法,包括自然法則、科學原理、數學方 法、物理現象、抽象觀念或人類思考步驟等方式所產生之步驟,因此,在審查 認定上對於電腦軟體相關的發明是否可以專利性,需特別謹慎、整體考量之 再者,電腦軟體是一種無形的產物,需藉助電腦硬體執行才能產生技術效 應,因此以往許多有關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專利申請案,常被誤認為必須限定 在與特定硬體結合方式才屬發明之類型,這是不合理的:電腦軟體必須藉助電 腦硬體實施才得以解決該發明之課題,但非必須在「特定」的硬體平台上才可 實施電腦軟體名詞定義*7:(一)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computer software related invention):係指該發 明之實施上軟體乃為必要之發明。

      (二)演繹法(algorithm):一種邏輯推演的描述方式,用以對問題的解決方法 包含自然法則、科學原理、數學方法、物理現象、抽象觀念、或人類思考 步驟等方式所產生之步驟三)電腦:依人工輸入信號或預存之程式或指令或記錄資料而執行演算處理使可 產生結果之有形物品,如一般所稱之電子計算機﹑微處理器﹑單晶片微處 理機﹑中央處理機等,但不以此為限6我國電腦軟體發明專利之申請,台一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中興大學計資中心技術通訊第 20 期.tw/1042.htm中興大學計資中心技術通訊第 20 期(四) 軟體(software):係指電腦動作所相關之程式或程序或步驟 (五) 程式(program):係指利用電腦處理之指令列,為電腦軟體表現形式之一 (六) 程式表列(program listings):係指將程式以指令的表現方式印刷於紙上 或顯示於畫面予以表示者 (七) 指令(command):用以使電腦動作之符號或字串 (八)程序(procedures):係指用以達成特定目的而具有順序性之一連串操作或 處理動作,亦為電腦軟體表現形式之一 (九)步驟(step):係指為達成特定之功能而可實施之操作或處理動作或先後連貫 之操作或處理動作,亦為電腦軟體表現形式之一。

      (十) 操作或處理動作:係指單一之電腦動作 (十一)方法:係指為產生具體且非抽象的結果,所施予之一系列的動作、過程、 操作或步驟而言 (十二)記錄媒體:能將資訊以物理裝置存入或/與讀取之載體 (十三)資料結構(data structure):在資料元件之間具有某種實際上或邏輯上 之關係者,被設計用以支持特定的資料操作功能 (十四)硬體資源(hardware resources):用以處理﹑操作或實現功能之物理構 造或物理元件,如電腦﹑電腦週邊設備﹑接受電腦指令之機械﹑處理或 提供輸入電腦之訊息或能源之機械﹑記憶體﹑輸入輸出裝置等二、電腦軟體符合發明專利之類型二、電腦軟體符合發明專利之類型(一) 非屬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類型凡申請專利之標的不符專利法第二十一條所定義之發明者(發明,指利用自然法 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均為本節所定義之非屬發明之類型;惟非「非屬發明之 類型」並不表示即屬發明之類型1. 電腦軟體發明中,不具任何「技術思想」之情況,就不屬於發明 例如,「單純使用電腦處理」或「單存紀錄電腦程式或資料於儲 存媒體中」,只是單純的資訊之揭示,無儲存技術之考量如果 牽涉有儲存技術之考量,則須依據「紀錄媒體形式之發明類型」 之審查基準為主。

      2. 電腦軟體發明中,不具任何「技術思想」之情況,就不屬於發明 例如,「單純使用電腦處理」或「單存紀錄電腦程式或資料於儲 存媒體中」,只是單純的資訊之揭示,無儲存技術之考量如果 牽涉有儲存技術之考量,則須依據「紀錄媒體形式之發明類型」 之審查基準為主7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tipo.gov.tw中興大學計資中心技術通訊第 20 期3. 電腦軟體發明中,不具任何「技術思想」之情況,就不屬於發明 例如,「單純使用電腦處理」或「單存紀錄電腦程式或資料於儲 存媒體中」,只是單純的資訊之揭示,無儲存技術之考量如果 牽涉有儲存技術之考量,則須依據「紀錄媒體形式之發明類型」 之審查基準為主 4. 不符「利用自然法則」、「違反自然法則」之電腦軟體發明,非 屬發明之類型例如,電腦軟體只能單純描述自然法則本身(如牛 頓定律等)、天然物、自然現象(電流、磁場或天文等),均為既定 之事實,非由人所創作的,則非屬於發明之類型如果電腦軟體 相關發明有部份內容係「非利用自然法則」,而整體上有利用自 然法則者,則須考量其技術之特性是否合乎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 創作 (二) 物之發明: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且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發明, 並以硬體與軟體結合之方式來界定其具體結構,即屬於電腦軟體發明 之物的發明之類型,其可分為兩類: 1、 非限定於特定硬體與軟體結合之發明,亦即執行軟體於任何不 特定硬體之發明,此種物之發明的申請專利範圍係將電腦或電 腦組件之具體性質界定為僅止於電腦內或電腦外執行之功能或 步驟,或包含所定類別(如電腦或電腦可讀取之記憶體)以任 何形式組合而成之任一物以執行軟體方法。

      2、 限定於特定硬體或硬體與特定軟體結合之具體結構之發明,此 種物之發明係以特別設計之特定硬體或軟體以解決某一特定之 課題,其申請專利範圍需明確界定電腦之元件,並指出該等元 件係如何以特定硬體或硬體與特定軟體的方式加以結合三) 方法之發明:電腦軟體之方法發明,是著重在如何施予一個或多個動 作、程序、操作或步驟以使電腦產生具體且非抽象之結果,而依所執 行之方法步驟係發生在電腦外或電腦內以產生具體轉換或動作者,可 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 經過電腦執行前的資料處理:於電腦處理前,資料或訊號之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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