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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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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s****gk
  • 文档编号:278358754
  • 上传时间:202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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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一、关于无权代理的规定《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 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8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 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我国从法律上规定了无 权代理发生的三种情形: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权的代理、一度 有代理权而该代理权因发生代理权消灭事由归于消灭的代 理、超越代理权范围的代理同时规定了在本人不追认的情 况下,无权代理人应承担法律责任nbsp; ; ;通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 有类似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79条规定:I、以代理人名 义订立契约者,若不能证明其代理权,并经本人拒绝承认时, 该代理人依相对人之选择负履行或损害赔偿义务II、代理 人不知无代理权者,对于相对人因信其有代理权所受之损害 负赔偿义务,但其数额不得超过相对人因契约有效所得利益 之程度,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无代理权者,代理人不负责 任代理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亦同;但已得法定代理人之 同意者,不在此限民法规定:无权代理人,以他人之代理 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对于善意相对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可 知无权代理行为为本人不予追认或承认时,该行为并非当然 无效,只是不能依代理制度对本人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而 已这种情形,该代理行为如果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效要件,虽不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仍将发生一般民事法律 行为的效力,并且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而承担其 法律责任nbsp; ; ;二、无权代理人责任性质 ; ;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性质,学者 观点并不完全一致,可谓见仁见智有学者称之为契约责任, 然而无权代理人并不是契约当事人,与相对人之间并不存在 契约;有学者认为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有默示的担保契 约,但是担保以订有契约为前提,两者之间既没有契约,也 就没有担保契约可言;有的学者认为是侵权责任,即无权代 理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使相对人错误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 其为民事行为但是无权代理人之责任并不以无权代理人有 故意或者过失为要件,或以无权代理人在订立契约时有过 夫,所以应负责任无权代理人不能因为证明了其没有过失 而免除其责任责任之根据往往被认为仅限于契约或侵权行 为,然而法律因民众之共同生活利益,使个人负无过失责任, 这就是说代理人有代理权应由代理人证明,如代理人不能证 明其有代理权即应负责任。

      通说,无权代理人责任系直接基 于民法的规定而发生之特别责任,并不以无权代理人有故意 或过失为其要件,系属于所谓原因责任,结果责任或无过失 责任之一种,而非基于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责任所以无 权代理人即使能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亦不能免责nbsp; ; ;与无过失责任相对称者,是过失责 任民法通则第117条到120条规定了 一般侵权行为,第121 条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第125条规定了施工人责任,建筑 物所有人责任是关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行为人为必要之 注意,侵害他人之权利则应负责任,填补被害人所受之损害, 事理自明,无待评论反之无过失本身则不足以作为责任之 依据,在先行法上,加害认对损害之发生并无过失,但仍应 负损害赔偿责任就其归责原则分为四类:(1)危险责任;(2) 动物饲养人责任;(3)产品责任;(4)公害责任nbsp; ; ;上述四类责任在形式上难以就其积 极要件归纳其共同特征以说明,故就其消极特征立论,统称 之为无过错责任nbsp; ; ;三、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 : ;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得不到被代理人 的追认,且代理人又不能证明其代理权存在时,无权代理人 应以相对人的选择或履行契约或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无权代 理人承担这种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 ; ; 1、须有无权代理行为代理人所实 施的民事行为,除欠缺代理权外,尚须具备一切民事代理的 有效要件纵使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因为其他要件的欠缺, 其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仍不能归属于本人,此时相对人也无 保护之必要即因欠缺实施代理的绝对有效要件本人存在或 民事行为的一般要件,或因为欠缺代理的相对有效要件而代 理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无权代理人不负履行或赔 偿责任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为附条件契约时,其停 止条件确定的不成就,或有溯及效力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契 约变成无效,其意识表示的效力不得归属于本人,所以不发 生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就该无权代理行为,其自 始就不存在代理权、一度有代理权而该代理权因发生代理权 消灭事由归于消灭、超越代理权范围不其责任的负担nbsp; ; ; 2、须无权代理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否则其所为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产生任何法 律上的约束力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 行为,如果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行为尚不发生效 力,而替他人实施民事行为时,也使其负担无权代理之责任, 但无权代理人如果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为无权代理行为 或无权代理行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可以单独为之的种类时, 则没有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必要,应使其负完全行为能力 人之相同责任。

      nbsp; ; ; 3>须被代理人没有行使追认权因 为在本人追认之前,无权代理之效力是否归属本人尚在不确 定中,不应直接使代理人负无权代理之责任反之,无权代 理转变成了有权代理,也就谈不上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日本 民法典第117条第1款规定:为他人之代理人为契约者,不 能证明其代理权且不获本人之承认时,依相对人之选择负履 行或损害赔偿之责nbsp; ; ; 4、须相对人没有撤回其民事行为 相对人自己撤回其民事行为,其民事行为之效力不归属于本 人因之确定这是由于相对人自身行为而非由于本人的拒绝 承认所致,因此没有再追究无权代理人责任的理由撤回其 民事行为的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具备侵权行为之要件时, 可以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其损害赔偿只限于契约费用及因撤 回所支出费用等消极利益,而不能包括因代理效力归属于本 人而相对人对于本人所应取得的利益因为本人承认,代理 的效力有归属于本人的可能性,而相对人不顾此自行撤回, 使本人承认不能,此项损害乃是其自招的nbsp; ; ; 5、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不知 行为人无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从而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则应由相对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nbsp; ; ; 6、无权代理行为应为合法行为,否 则其行为自始无效,不产生无权代理人相对人承担责任的问 题nbsp; ; ; 7、须无权代理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又称表示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 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1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 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之 构成则相对人就应当以表见代理向本人主张权利不能赋 予使相对人既可追究本人责任,有可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 任这样会造成表见代理制度的闲置,而相对人又有得到双 份利益之可能性,造成秩序纷乱nbsp; ; ;四、无权代理人责任的 ; ; ;关于无权代理人责任的内容德国、 日本民法典规定,相对人得依其选择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或 为损害赔偿民法第110条规定无权代理人应负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 责任此处行为人承担责任依学者观点及有关司法解释为无 权代理人负履行契约或负损害赔偿之责任无权代理人负履 行契约责任,使其成为无权代理行为之当事人,其权利义务 依其与相对人这间的代理行为而确定,毋须多释。

      然而损害 赔偿究竟指信赖利益(消极利益)或履行利益(积极利益), 学者观点不一史尚宽先生认为:“无论消极利益或积极利 益相对人均得主张,但信任利益之请求不得大于履行利益” 梅仲协先生认为:“无权代理原因,有时为无权代理人所明 知者,有时为其所不知者,该条仅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之负担 而于无权代理之原因,不加区别,于无权代理人之责任亦不 分轻重,似嫌率略”洪逊欣先生认为:''无权代理人如行为 时不知其无代理权者,仅应赔偿信赖利益(其数额不得大于 履行利益),否则应负赔偿履行利益之责任”无权代理人负 何种损害赔偿责任或信赖利益或履行利益,台湾学者以区别 行为人主观之明知或不知而异其责任成为通说,此也似沿袭 德国民法典之规定而我国学者对之探讨又甚少,因此建议 民法典草案对此详细规定,以促进民法及社会经济之nbsp; ; ;德国民法典第179条(如前述)规 定,以无权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或完全行为能力而异其责 任,即认为限制行力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而为代理行 为的,不负无权代理人之责任,反之应负责任此乃保护未 成年人之基本原则在民法上的体现建议在新的民事立法中 应加以规定,使面向新世纪的民法更具有人性化。

      nbsp; ; ;依民法通则规定:无权代理人实施 代理行为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侵权责任时构成侵权责任与无权代理人 责任的竞合无权代理人责任是直接基于民法规定而发生之 特别责任,而非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之损害赔偿责任二者 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及责任形式上等都有不同之处,二者 发生竞合时,相对人(受害人)得选择对其最有利者主张之nbsp; ; ;五、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消灭 ; ; ;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消灭也即是相对 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请求权的消灭或因时效经过或因 义务人履行或因发生意外事件,就时效的规定而言,民法通 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权代理人责任的消灭 也应适用两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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