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村社证明、证人自行书写的证词等证据材料效力认定.doc
9页浅析村社证明、证人自行书写的证词等证据材料效力认定浅析村社证明、证人自行书写的证词等证据材料效力认定浅析村社证明、证人自行书写的证词等证据材料效力认定 作者: 杨德芳 发布时间: 2011-07-05 09:02:06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性交往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曾逐年上升趋势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通过“打官司”来解决纠纷打官司就是打人情”的陈腐观念正逐渐为人们摈弃,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司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基本实行“谁主张,谁举据”的原则法官就是通过证据的审核认定来查明案件的事实证据的作用就是在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及法行使诉讼权利也就是说,民商案件中的某一事实是否存在,其存在的具体状况如何,审判人员只通过依据各种证据材料来认识,只有通过依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才能弄清案件事实的真相,才能分清双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要作出裁判,正确的裁判只能建立在证据可靠的基础上,否则难以保证公正与合法性民事当事人进行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在诉讼中就必然会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作用之重要也正因为如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自己能“胜诉” ,通过各种途径,各种形式来“找证据” ,于是各种各样的证据形式芸芸产生在司法实践中,农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以及证人自行书写的“证言”是最为普遍的“证据”形式很多法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大多遇见到这类“证据” ,并对这类“证据”的效力认定感到头痛和棘手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这类材料的是不是民事诉讼证据呢?该如何认定其效力?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对这类“证据”材料接触颇多,现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对这类材料的几种表现形式,如何认定和规范谈谈自己的看法一、村社、证明主要表现形式1、离婚案件中证明夫妻关系及其状态,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状况等,这类证明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出现最频繁如王某与李某某离婚一案,王某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称李某某外出几年无任何音讯王某向法庭提供其所在村民小组加盖印章的证明一份内容为“王某与李某某系该村民小组村民,系夫妻关系,夫妻俩关系不好,长期吵架李某某外出后下落不明,夫妻俩有房屋四间,有一子女,由王某的父母抚养” 。
后经查实,李某某实际上一直与王某有联系2、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证明某人农村承包地的耕种情况、生活情况、工作情况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未出台前,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法律适用一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解释明确规定相关赔偿标准因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不同而不同,城镇赔偿标准较农村居民标准高很多,因而出现同车受伤,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有关法院于是出台了指导性意见“对于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连续满一年以年,且其在城镇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城镇居民” 该指导性意见出台后,农村居民只要证明在其遭受损害时,符合“视为城镇居民”条件,其相关赔偿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于是有村委会、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证实当事人在城镇务工,居住在城镇等如杜某某与孙某某、某运输公司及第三人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某村委会及该村某村民小组共同出具证明为“杜某某长期在外务工,居住在城镇,几年未回家,其家里承包地承包给他人耕种” 而该村民小组向本案被告出具内容迥然相反证明“杜某某农闲时到乡镇帮助他人收购废旧物品,每天回家居住,家里的承包地一直由杜某某耕种” 。
由于内容相反,法庭通知该村民小组组长到庭作证,查明,该村民小组长向原、被告双方出具的证明均为原、被告双方自己写好后让其加盖公章每加盖一份证明印章,可以收到 50 元的费用二、证人自行写书证词的表现形式证人自行书写证词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种,即证人自称不能到庭作证,将其对案情了解情况自行写书下来,交给当事人提交法庭作证据使用如唐某与程某离婚一案,双方均在广东省务工,原告回四川省老家提起诉讼要求与程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供了与其一起务工的若干工友书写的证词若干份该若干份证词表述内容大致相同“唐某在某厂务工,住厂职工宿舍,唐某与程某的夫妻关系不好,一直不见双方联系,分居生活几年,几年来从不见到过程某到其厂里找过唐某” ,证词最后落款为证人某某某村、社证明和证人自行书写的证词不单在上述类案件中出现,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大量的村委会证明被当事人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而广泛用地民事案件中,如健康权纠纷案中、家庭经济状况,赡养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相邻纠纷中但上述证明或证人自行书写的证词在作为证据使用,很明显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审判中应结合证据种类、特点、证据的判断来全面分析,才能作出正确的认定三、民事证据的种类、特点及判断(一)证据种类、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证居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材、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下面仅对村、社证明或证人自行书写证言与相接近的书证、证人证言进行分析1、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年事实的证据书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而不是以其外外形、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的事实;二书证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三是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成,书证形成时间在诉讼之前或发生争议之前,任何过去发生的客观事实,只要经过书面形式的固定,就会形成证据,即书证具备了时间要素后,通过文字、图形、符号等表达思想和内容的工具,把民事行为固定在特定介质上,书证就具备了以记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效力2、证人证言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证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另一类是作为自然人的证人单位作为证人要出庭作证时,应当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作证证人证言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证人应符合以下要求:(1)证人是在诉讼开始以前就知道案件情况的人;(2)证人一般是自然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单位也可以作为证人但是,现实情况是知道案情的单位通常是指知道案件的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这些人都是自然人 (3)证人是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鉴定人以外的人 (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成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是指那些大脑患有疾病而影响其正常思维、分析、判断的人,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生理上智力发育不完善甚至有严重智力缺陷的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应该结合其他种类的证据形式综合认定案件事实证人证言应符合以下要求:(1)人不可以由他人随便替代 (2)证人证言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证人只是对自己耳闻目睹的情况进行陈述,不需要也不能对这些事实进行分析和评价 (3)证人证言有很强的主观性审理时,必须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核实,否则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证人证言要依法取得二)证据的判断认定证据的判断是人民法院审查和确定证据的真伪,并对案情事实作出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审查证据要审查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生,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证据是否确实,一方面要进行个别审查,即从证据的本身进行审查,如证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鉴定结论所根据的资料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要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分析它们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人民法院在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时还要对各种证据,必须结合案件的全部材料加以分析、判断,辩别它的真伪,审查确定它的证明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3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可见,审查判断证据作为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是查清案件事实从而进行裁判申报关键性步骤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事实,与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客观的联系,以及各个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明确的判断因此,案件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时,其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10 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原制件或者复制品” 。
三、村、社证明、证人自行书写证词的判断和认定(一)村、社证明判断和认定通过上述对证据的法定种类、特征、判断和认定的分析,可以看出村、社证明从严格意义上说不符合证据的形式特征,既归纳不到书证类,也归纳不到证人证言类,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常以村、社证明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定是很有必要的村、社出具的证明不同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也不同于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所出具的证明,不是因为他们在诉讼前了解案件情况,而是因为他们承担着国家赋予他们的管理职责,其出具证明,不需要亲自去观察、感知案件事实,只要按照规章制度及工作职责如实提供其所掌握的情况就可以了而村、社出具的证明应根据证明内容的不同区别对待1、村、社出具的证明涉及其日常事务或权限范围内行为等客观情况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此时村、社证明涉及的内容具有客观性,具有管理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证明某人系该村村民、家里人员关系、承包地数量情况等因为这些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也是村、社职责管理范围,这类证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村、社所出具的证明中包含对案件特定事实等主观认识的,应视为言词证据,应分两种情况对其效力作出认定。
不具有单独作证的作用,需要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或由证明出具者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际上,对于村、社出具的带主观性的证明,虽视为言词证据,但由于其表现形式是以村、社加盖公章名义作出,也无具体的作出言词陈述的人,是一种单位证明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 7 种证据形式中没有单位证明,不符合法定的证据种类因为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单位证明是否应认承有不同的看法否认论认为单位证明只能界定为一种不伦不类的案卷材料,无效的证据垃圾其主要理由有以下三点:一是单位本身不能成为知悉案情的主体,二是,单位证明材料不属于书证,它不具有书证那种形式成在先的客观内容,不具有书证较强的证明力,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三是,无法追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往往成为伪证者逃避责任的避风港,证据的客观性很难保证肯定论者则认为,民事诉讼法承认单位证明的资格,是与实践的实际需要相契合的,是我国证据制度的一大特色。
确实如此,象村、社证明类证明材料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并以单位证明作为证据使用对这类材料因其具有言词证据的性质,应接合其他证据认定其效力如可以通过对作出证明的村、社法定代表人到庭作证,对出具证明内容作出说明等情况,结合认定其效力村、社出具的不属其管理范围且带主观性的证明,应不予认定如某某离婚案件中,证实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的证明根据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结婚与离婚均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