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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市场中单GP和双GP模式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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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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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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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实务基金市场中单GP和双GP模式的区别基金市场中有着各式各样的名词,作为投资者和运作者都需要适当了解,就基金中的双gp是什么意思进行解答如下:基金中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基金中基金与伞型基金的区别是什么?一、双GP模式法律允许,且客观存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旦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J很显然,立法已经给双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够的生存空间二、双GP模式的法律结构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而言并无二致事实上,所谓双GP模式中的两家GP一般均为合作关系,两者共饰GP角色,只是内部分工不同GPl和GP2的权限划分取决于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在实践中,一般是由GPl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投资管理事务;而GP2负责执行并担任基金运营商,负责基金日常运营及监督GPl的投资管理双GP模式具有优势互补的特点,两家GP可在管理架构、对外投资和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取长补短但与之同时,双GP模式可能带来的弊端是效率低下,两家GP也许会在部分问题上争吵不休因此,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合伙协议确定两家GP的分工、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三、双GP模式的登记备案与法律结构问题一样双GP模式的备案流程与单GP也是一样只是由于对于产品的备案,中基协正在开发相应的登记系统,只能进行单GP的登记;对于双GP的产品,只有等新的系统上线后再作修改单GP和双GP,两种架构模式都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治理形式的体现,而双GP模式,可以说是LP与GP在"利益诉求最大化"和"管理决策控制权"上博弈与较量的结果,是GP与GP寻求合力、互助发展的创新模式一、单GP和双GP模式有何不同我国私募股权基金(PE)从1986年诞生到现在,已经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制三种,其中有限合伙制私募以其设立程序简便、运作机制高效、利益分配灵活、税收成本优惠的突出优势,成为我国私募股权发展的主要形式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颁布,为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促进了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迅速发展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GP负责全部投资决策,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分享合伙收益,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享有监督权、管理建议权、财务知悉权等,但不参与公司管理。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制传统典型的架构即为一名GP和若干名LP组成随着私募股权市场的蓬勃发展,各式基金构造创新不断,以两名GP加上若干名LP构成的双GP模式悄然兴起,这两名GP中至少有一名同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单GP和双GP,两种架构模式都是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治理形式的体现,而双GP模式,可以说是LP与GP在"利益诉求最大化"和"管理决策控制权"上博弈与较量的结果,是GP与GP寻求合力、互助发展的创新模式,也是产业资本时代PE资本与产业资本深度结合、融合发展的探索之举二、私募基金的控制权仍然在GP手上从双GP与单GP的异同上来看,双GP与单GP在整个有限合伙层面基本一致,私募基金的控制权仍然在GP手上,差异主要在于双GP模式中两名GP的责权利划分及管理机制的运作上在双GP模式下,两名GP一般为合作关系,只是内部分工不同一般在合伙协议条款中,会对两个GP的权限进行划分、界定对于均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双GP1更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和利益,以免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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