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ppt

50页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568875588
  • 上传时间:2024-07-27
  • 文档格式:PPT
  • 文档大小:368KB
  • / 50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一)行政主体的涵义(一)行政主体的涵义§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概念的法律意义(二)行政主体的概念的法律意义 §第一,是确认行政职权、行政职责和行政责任的要求§第二,是区别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力主体与非行政权力主体身份性质的需要§第三,是确定行政公务人员及受托组织实施行政行为效力与责任归属的需要§第四,是判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前提和基础 二、行政主体的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经过法定程序或途径所获得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一)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1、依法成立的组织 2、拥有法定的职权与职责 3、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法定取得 2、授权取得。

      (1)有关法律、法规直接授权 (2)由有权机关的合法授权 这种形式又分为两种: 其一,由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直接授权 其二,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授权 (三)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三)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 §某一组织在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后,由于某种原因而使行政主体出现分解或合并,从而发生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已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由于某种原因被撤销或取消授权而失去其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资格的丧失有四种情况:行政主体组织被撤销;行政组织被解散;法律、法规规定收回所授之权;所授之权期限已满 三、行政主体的种类 (一)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二)依据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的不同,行政主体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四、广义的行政组织法 1、行政机关组织法 2、行政编制法 3、公务员法 第二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权 (一)行政职权的涵义(一)行政职权的涵义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领域或者某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

      (二)行政职权的特征(二)行政职权的特征 1、行政职权具有公益性 2、行政职权具有优益性 3、行政职权具有推定有效性 4、行政职权具有国家强制性 5、行政职权具有不可自由处置性(不可处分性) (三)行政职权的内容(三)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规范制定权 (2)行政决定权 (3)行政命令权 (4)行政处理权 (5)行政监督权包括行政复议权) (6)行政处罚权 (7)行政强制权 (8)行政裁决权 二、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责的概念(一)行政职责的概念§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活动中所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行政职责的内容(二)行政职责的内容 (1)完成行政工作中法定任务,以实现行政职能和公共利益 (2)遵守法律而不违法的义务 (三)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三)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行政职责随着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而变化§任何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行政职责 第三节 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既包括各级政府,也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确立的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各类政府职能部门 二、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1、执行性 2、行使权力的法定性与相对独立性 3、行政系统的统一性和层级性 4、行政机构设置的适应性和活动的主动性 5、公共性、服务性及专业性 6、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也有委员会制的) 三、国家行政机关的范围 (一)国务院 (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三)国务院直属机构 (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六)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第四节 作为行政主体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由自己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 §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具备的条件§授权方的条件:法律法规的合法制定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

      §被授权组织的条件: 1、应与被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2、具备了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3、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设备和条件,对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还应具备某些特殊条件 (二)被授权组织的组织类型(二)被授权组织的组织类型 1、行政性公司 2、事业组织 3、企业组织 4、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等 5、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 6、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 7、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五节 作为行政主体的受委托组织 一、受委托组织的概念 § 受委托组织,是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某项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不同: (1)受委托组织的产生及其行政职权行使只能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而被授权组织的产生及其行政职权来源于立法上的直接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授权 §(2)受委托组织与委托机关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行政机关的委托一般须征得受委托组织的同意,受委托组织并没有当然服从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义务;而被授权组织与授权者之间则是一种单方的授权性关系。

      被授权组织对授权机关的依法授权不得拒绝,授权不需以被授权组织的同意为前提§(3)受委托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进行,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而被授权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行使行政职权,并以自己的名义承受法律后果§(4)受委托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发生复议或诉讼,只能由委托行政机关充当复议中的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被告;被授权组织具有行政法上独立的法律人格,发生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充当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 二、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1、可以有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和办理某些行政事务的职能 §2、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行政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受 §3、受委托组织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如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活动应归属于无效,由受委托组织自己承担责任§4、受委托组织应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委托行政机关应经常对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办理行政事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5、受委托组织不具有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当事人资格,应以委托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和被告。

      三、行政委托与受委托组织的成立 1 、行政委托的有效条件 (1)必须依法委托 (2)委托事项必须属委于托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属于委托行政机关的职权管辖范围 (3)委托行政机关在将其行政职权委托出去时,必须明确委托权限范围 (4)委托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5)受委托组织不得将行政机关的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6)委托确有必要 2、受委托组织应具备的条件§(1)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有独立的组织机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的正式的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或社会团体§(2)受委托组织中应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人员,必须了解和熟悉受委托事项的业务和有关法律知识,有能力行使所委托的行政职权§(3)受委托组织应是一种公益性的组织而不能是以营利为目的或具有私益性质的企业§(4)所委托的行政事务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才能完成的,该受委托组织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等条件 第六节 公务员 一、公务员制度概说§ 恩赐官职制(patronage) § 政党分赃制(spoil system) § 现代文官制度(公务员制度 ) (1)竞争考试原则。

      (2)身份保障原则 (3)政治中立原则 (4)功绩原则 二、行政公职人员 (一)行政公职人员的含义§行政公职人员,是指基于一定的行政公职身份而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是行政公务人员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行政公务人员还包括在其他行政公务组织中依法行政职权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人员 (二)行政公职人员的特征§第一,行政公职人员是个人,不是组织,不是行政职权的法律主体§第二,行政公职人员是任职于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中,代表该组织实施行政职务的人员§第三,基于一定公务身份关系是行政公职人员实施行政职务行为的法律基础§第四,行政公职人员所实施的行政职务行为在法律效力的后果上归属于所代表的行政机关 (三)行政公职人员的范围 1、国家公务员§《《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其他行政公职人员§即在其他行政公务组织中执行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包括:代表被授权公务组织实施行政职务的人员;代表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公务的人员§《《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第106106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三、行政公职关系 (一)关于行政公职关系的学说 1、特别权力关系学说 2、劳动契约关系学说 (二)行政公职关系的含义与特征§行政公职关系,是指行政公职人员因担任公共行政职务、执行公共行政任务而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行政公职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 §第二,行政公职关系内容是行政职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行政公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 §第四,行政公职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三)行政公职关系的内容§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是行政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公务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 1、公务员的条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二二) )年满十八周岁;年满十八周岁; ( (三三)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四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良好的品行; ( (五五)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六六)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七七)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务员的权利 (1)身份保障权即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国家公务员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2)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3)工资福利权 (4)参加培训权。

      (5)批评建议权 (6)申诉控告权即国家公务员对在考核、奖惩、任免、升降、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对待或者合法权益被侵犯,以及公务员管理中的违法乱纪情况,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7)辞职权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主要指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政治权利、平等权及退休退职权、休息权等 3、公务员的义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公务员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1、公务员关系的产生 (1)选任和委任行为 (T38-42) (2)调任(转任)行为 (T63-64) (3)聘任行为 (T95-100) (4)考试录用行为 (T21-32) 2、公务员关系的变更§指公务员在任职期间,行政职务关系内容发生变化,但公务员身份并没有改变行政职务关系变更,实际上是公务员担任的职务变动而导致其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某些变动§导致公务员职务变动的法律事实有: (1)升职 (2)降职 (T43-47)(T43-47) (3)交流交流又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三种 (T63-67)(T63-67) 3、公务员关系的消灭 (1)退休、离休、退职 (T87-89)(T87-89) (2)辞职、辞退 (T80-86)(T80-86) (3)罢免或开除公职罢免是指权力机关对其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务员因违法失职而免去其行政职务和不再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行为开除公职是指行政机关对严重违法失职的公务员予以开除其国家公职和不再保留公务资格的一种处分行为。

      (4)取消录用资格 (5)判处刑罚、丧失国籍或死亡 §4、公务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T73-79)§5、公务员的惩戒(T53-59)§6、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T90-94) 六、行政公务行为 (一)行政公务行为的含义 § 行政公务行为是指行政公务人员代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二)行政公务行为的确认 1、时间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九第十九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条: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2、地域要素管辖范围) 3、职权与职责要素 4、名义或公务标志要素 5、公益要素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行政公务行为,要看实质要件,包括程序要件(表明身份、公务标志等)和实体要件(拥有行政职权等)各国还普遍把行政人员表明身份后的越权行为规定为行政行为,允许当事人提起诉讼,问题是有何限度,因此有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不同理论,目前客观说较为通行§客观说的最重要标准是行为在外观上是否具有足以认为其属于公务的形式。

      第七节 行政相对人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与特征 §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1、公民§ 2、法人 § 3、其他组织 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防御性权利对无效行政行为有合理抵抗权 2、通过法定形式和途径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3、请求行政给付的权利 4、要求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权利,包括要求行政主体依法对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知情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要求利害关系中回避权等程序性权利 6、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有检举、揭发、控告权 7、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主要有: 1、遵守行政法规范(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义务 2、服从并协助行政管理的义务 。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