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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外籍船舶进出港查验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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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籍船舶进出港查验管理外籍船舶进出港查验管理 主要内容介绍一、进出口查验的审批程序 二、船舶证书查验三、船员证书检查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1)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2)出口岸手续审查材料:• ①总申报单• ②船舶概况表(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③货物申报单(本港无装货者免)• ④船员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换船员往往没在提供,可让其提供证书】• ⑤旅客名单(与进口岸无变更者免)• ⑥危险货物舱单(无危险货物者免)• ⑦落实护航措施的证明(必要时)• ⑧经其他口岸查验单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复印件【出口岸联系单】• ⑨如果采取了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则应提交该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的通知【例如,船舶滞留、行政处罚】• ⑩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及复印件(中国籍船舶)【主要针对开航前检查的船舶项目是否已纠正,而目前开航前检查已不做强制要求】一、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续办理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3)出口岸手续办理许可条件• ①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②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③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必要时已按要求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④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⑤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请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新的安检规则除滞留船舶以外已不强制要求复查】• ⑥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支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 ⑦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⑧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⑨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⑩已经其他口岸查验单位同意• ⑾船舶在离港前4小时内办理出口岸手续• ⑿代理具备相应的资质一、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续办理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4)登记香港籍新建船舶,可允许使用件或扫描件办理出口岸手续•(5)其他相关要求• ①如证书即将到期,且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不足以航行到下一港,应在本港换证后才能开航,如船舶登记机关或其他船舶检验部门出具相应证明的,可同意其出港。

      对在航行途中证书将过期的显著情况不予认可,后面有案例】• ②船舶领取出口岸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口岸的,应与其他检查机关协商决定是否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③如对其他口岸查验单位意见的真实性有怀疑,应主动与相关单位核实• ④过境国际航线船舶在本港暂时停留的,如有人员上下(除引航员外),必须办理进口岸申报和进出港查验手续船员、旅客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了解变化的原因,并检查变化后的船员是否满足最低配员的要求• ⑤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可申请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经各检查机关批准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该船舶免办进口岸手续《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许可证》驶离时间栏内应注明定期期限• ⑥外国籍船舶从事国内航线运输,应当报经交通运输部审核批准,并按国际航线船舶办理进口岸查验手续;• ⑦船舶试航证书并可作为法定证书或临时检验证书使用• ⑧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应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预先同意,可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一、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手续办理 •(1)进入非开放水域的许可•(2)两岸直航•(3)不予审批的船舶•(4)需报部海事局批准有关口岸查验其他需重点指出的内容【审批环节其他注意事项】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第八条的要求“临时从我国非开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进出的中、外籍船舶,由交通部审批”• 业主单位申请国际航行船舶(包括港澳籍船舶)临时进入或停泊非正式对外开放口岸和水域时,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受后应逐级上报,经交通部批准后方能进入或靠泊有关口岸查验其他需重点指出的内容-进入非开放水域的许可 • 经批准,准许国际航行船舶(包括港澳籍船舶)临时靠泊非正式对外开放口岸和水域在有效期内,船舶代理方需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一靠一批”报批手续,批准后方可靠泊超出有效期限,需重新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有关口岸查验其他需重点指出的内容-进入非开放水域的许可 •《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1、《交通部令[1996]第6号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2、《交海发[2004]371号关于对挂靠海峡两岸港口的船舶签发进出港许可证的通知》•3、《交通运输部[2008]38号公告 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4、《关于对直航船舶海事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5、《2008年海协会与海基会签署海峡两岸海运协议(全文)》•6、《海船舶[2008]597号 关于印发《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海船舶[2008]595号 关于办理海峡两岸直航船舶进出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8、《2008.12.11部海事局《关于下发参加首航仪式船公司和船舶名单的通知》》•9、《海便函[2008]371号 关于做好首航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海便函[2008]371号》•有关两岸直航管理的发文有关口岸查验其他需重点指出的内容-两岸直航管理 以下船舶不予批准:—我国政府规定不能进口岸的船舶—不符合本港或航经水域的安全条件—申请进入未经国家批准开放的口岸或水域有关口岸查验其他需重点指出的内容-不予审批的船舶 •以下船舶需报请部海事局批准• 某一国或地区首次来我国口岸的船舶(参照已和我国建立通航关系国家核实);• 临时进入我国非正式开放的口岸或水域(根据辖区开放情况核实);载运核材料或核动力船舶;• 其它应按规定报批的船舶。

      有关口岸查验其他需重点指出的内容-需报部海事局审批 •船舶证书查验的复杂性:• 1、口岸查验涉及的国际公约众多• 1966国际载重线公约;1974SOLAS;MARPOL73/78;国际吨位公约、AFS、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MLO2006等等• 2、各类公约对各种证书的要求各不相同• SOLAS【500/150/300及免除】、MARPOL【400及其他规定】、AFS【400上下不同要求】且无免除要求、载重线【150】、吨位【24米】等• 3、公约各种要求处于持续改动过程中•船舶证书查验要点有哪些?• 1、核对船舶证书的有效性,包括核对证书检验周期以确定船舶是否适航;• 2、检查证书的格式是否符合有关公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3、检查证书所列设备的配备是否满足公约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口岸查验通常需查验哪些证书?• 目前我们在审查船方/代理提交的证书时所关注的证书多数以PARTICULAR FORM A为准,但该表格已陈旧这以后又有很多新的公约修正案生效,又有了一些新的要求,例如CSR、AFS、IMSBC,以后2013.8.20以后MLC2006的要求,该如何把握?二、船舶证书检查口岸查验过程中困扰大家的地方 •1988年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国际大会(1988年 HSSC大会)通过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1988年议定书(1988年 SOLAS议定书)及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 【引入协调发证系统】•区别于SOLAS公约1978年议定书、1969载重线公约**•也有的证书是按78议定书要求签发的,其格式和包含的内容又不一样了,2012 MANUAL有关不同缔约国78/88议定书的加入情况1988年议定书介绍二、船舶证书检查 •1、国际载重线证书INTERNATIONAL LOAD LINE CERTIFICATE/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适用范围: 24米及以上,并且总吨150及以上船舶以及1968.7.21以前且总吨小于150的船舶•查验要点:• 对于某些特殊船舶,为装载不同货物或满足某些港口限制吃水的情况,其载重线证书和吨位证书可能会有两套甚至三套。

      但在任一时间,船上应仅能持有一套有效的证书,另一套应封存• 证书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证书签发日每周年的前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如已经过换证检验,但在原证书到期以前不能换发新证书,则进行检验的组织可延长原证书的有效期,但不应超过5个月船舶改另一国国旗时,改证书失效88议定书】 载重线公约涉及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v1974SOLAS1988议定书附则第一章 “总则” 中所述总体要求1974SOLAS涉及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v1、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INIMUM SAFE MANNING CERTIFICATEv查验要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格式、内容、有效期均由缔约国政府自行决定v最低配员证书定额不满足值班规则要求怎么办??1974SOLAS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v2、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和安全管理证书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v公约附则第IX章特指适用范围 :v 1 本章按下述日期适用于各类船舶(不论其建造日期): v .1 客船; v .2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v .3 非机械推进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不必符合本章要求。

      v 2 本章不适用于政府经营的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1974SOLAS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v证书有效性判定:v 符合证明的有效期为5年符合证明有效期服从于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实施的年度检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v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应进行中期审核如果仅进行一次中期审核,则应在颁发证书的第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v 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展期6个月其他临时证书的有效期为5个月】vDOC和SMC其他查验要点:v a). DOC证书所注船舶类型是否涵盖SMC中的船舶种类;v b). DOC、SMC所注公司名称和地址是否相一致,格式是否最新1974SOLAS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v3、保安证书INTERNATIONAL SHIP SECURITY CERTIFICATE和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v公约附则第XI-2章特指适用范围:v 1 公约附则第XI-2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适用于: v .1 以下各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v .1.1 客船; v .1.2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 v .1.3 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 v .2 为此类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

      v 2 尽管有1.2的规定,但对于其境内主要用于非国际航行船舶,仅偶尔需要为到港或离港的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缔约国政府仍应决定本章和 ISPS规则 A部分的相关章节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这些港口设施 v 3 不适用于军舰、海军辅助船、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的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 1974SOLAS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v证书有效性判定v 1、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应按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签发,该期限不得超过5年并且至少一次中间核验,如仅进行一次中间核验,应在证书第二和第三周年日期之间进行v 2、可签发临时ISSC的情况: 1)在交船时或在投入运营或重新投入运营之前,船舶没有证书; 2)船舶从一缔约国政府换旗到另一缔约国政府; 3)船舶从一非缔约国政府换旗到一缔约国政府; 4)如果某公司承担了其以前未经营过的某一船舶的经营责任1974SOLAS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v4、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CONSTRUCTION CERTIFICATE(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v v有效性判定:v 在任何5年期内,船底外部应至少进行2次检查,但在任何情况下,任何2次这种检查的间隔期不得超过36个月(一般在首页就会显示,也有的最近一次船底检验在后面的附页上)1974SOLAS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货船还应持有证书 v5、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RADIO CERTIFICATEv公约附则第IV章“无线电通信设备”相关规定:v 第1条 适用范围 v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适用于本规则所适用的所有船舶,和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v 第3条 免除 v 2 按本条1所给予的免除,仅适用于下列情况: v .1 若影响安全的条件致使完全适用第7条至第11条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 v .2 在例外情况下,船舶在为之配备的海区或多个海区外进行单次航行 1974SOLAS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货船还应持有证书 v6、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CARGO SHIP SAFETY EQUIPMENT CERTIFICATE(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v查验要点:证书附件FORM E所包含救生设备和航行设备配备是否满足要求设备证书附件上人【设备证书附件上人数的案例,港口人员,例如引水、码头工人等登轮】数的案例,港口人员,例如引水、码头工人等登轮】1974SOLAS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货船还应持有证书 v7、有时这三份证书可以合并为一份“货船安全证书(CARGO SHIP SAFETY CERT)”/客船安全证书/客/货船舶的免除证书v查验要点:货船安全证书及其附件FORM C的检查包括了构造、设备和无线电证书所涵盖的各项内容。

      v以上对于设备配备提及150GT、300GT、500GT三个吨位级v对于300GT及以上船舶签发RADIO证书,或150—500GT船舶,直接签发货船安全证书1974SOLAS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货船还应持有证书 v8、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特别要求的文件(document of compliance with the special requirements for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goods)v公约依据:v SOLAS公约2000年修正案第II-2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19.4条:v “主管机关应向船舶提供1份适当的文件,作为对符合本条的建造和设备要求的证明除散装固体危险货物外,那些被确定为第6.2【感染性】和7类【放射性】的货物和有限数量的危险货物不要求危险货物证书 ”v解读: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船舶+海运包装危险货物【第6.2类和7类除外】v适用范围:1984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所有客船;v 1984年9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v 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所有船舶【包括500总吨以下】;v 对于1992年2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500总吨以下船舶,装运危险货物时符合证明还是要有的,但设备配备相关要求主管机关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v有效期:对货船,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不超过“货船构造证书”有效期【不存在年度检验】v 对可船,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同时不超过“客船安全证书”有效期1974SOLAS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v9、化学品液货船还应持有下述文件:【SOLAS公约、MARPOL公约均有涉及】v.a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v《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适用于1986.7.1及以前建造的化学品液货船v.b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简称COF)及其附件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v《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适用于1986.7.1及以后建造的化学品液货船1974SOLAS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v10、气体运输船还应持有:v.a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CERTIFICATE OF FITE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LIQUEFIED GASES IN BULKv适用于1986.7.1以前建造的船舶v.b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LIQUEFIED GASES IN BULKv对于1986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气体运输船,该规则是强制性的1974SOLAS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MARPOL73/78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vMARPOL73/78公约正文部分总体要求 v1、国际防止油类污染证书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v公约依据:MARPOL73/78附则I的特定要求v适用范围:航行于MARPOL73/78 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15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油船以及400总吨及以上的任何其他船舶v查验要求:油船以外船舶构造和设备记录(格式A)或油船构造和设备记录(格式B)所包含内容的检查。

      证书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5年,不应展期或给予宽限期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应进行年度检验MARPOL73/78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v2、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INTERNATIONAL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FOR THE CARRIAGE OF 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NLS 证书)v公约依据:MARPOL73/78附则II的特定要求v适用范围:除另有明文规定外,适用于所有运输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v要点:v 关于化学品液货船,分别根据 BCH规则和IBC规则的规定所签发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COF,应与 NLS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和得到同样的承认MARPOL73/78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v3、国际防止生活污水证书INTERNATIONAL 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statement of compliance)【像生活污水证书的符合声明,其他证书也是同样,只有缔约国才能签发INTERNATIONAL 证书,后面防污底证书也会涉及。

      类似的还有OPP、SEWAGE POLLUTION PREVENTION证书,与之同理!】v公约依据: MARPOL73/78附则IV的特定要求v适用范围:v适用于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v .1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v .2 小于400总吨但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以上的船舶MARPOL73/78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v4、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 (supplement)v公约依据:MARPOL73/78公约附则VI的特定要求v适用范围:400总吨及以上船舶v查验要点:v MEPC.176(58)(2010年7月1日生效)要求在附则要求在附则VI修正案对船舶主管机关生效日之前建造修正案对船舶主管机关生效日之前建造的船舶须在该生效日之后不迟于第一次计划进干坞时获得新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但至迟不得迟于该生效日之后3年也即对于2010年7月1日以后进干坞的船舶,其IAPP证书格式需重新签发年检要求 MEPC.176(58) 提出)MARPOL73/78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1、国籍证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Y•公约依据:• 《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查验要点:• 该证书的格式、内容、有效期均由各缔约国证书自行决定,无固定格式,也无规定语言。

      双重国籍的船舶,视为无国籍船舶 其他公约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2、国际吨位证书(1969)INTERNATIONAL TONNAGE CERTIFICATE(1969)•公约依据:• 根据吨位公约条文第7条的要求,船长不小于24米的船舶应备有吨位证书•查验要点:• 该证书一般长期有效,有效期由缔约国政府自行决定• *当船舶转为悬挂另一缔约国政府的国旗时,原发国际吨位证书(1969)的继续有效期应不超过三个月其他公约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3、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INTERNATIONAL ANTI-FOULING SYSTEM CERTIFICATE (record)•查验要点:• 1、国际航行400GT及以上船舶,不包括固定或浮动式平台、浮动式存储装置(FSU)、浮动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在通过了的检验后获得一份《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 2、长度24米及以上但小于400总吨的国际航行船舶(不包括固定或浮动式平台、FSU和FPSO)携带一份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的授权代理所签署的《防污底系统声明》该声明还须辅以适当的单证(例如油漆收据或承包商的发票)或包括适当的签字。

      其他公约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缔约国签发的是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但非缔约国签发的是符合证明,以2012年3月20日在世纪太平洋码头检查“HELLESPONT PRIDE” (海伦凯特)轮为例马绍尔群岛08年9月17日加入防污底公约,2006年时ABS船检为该轮签发了STATEMENT OF COMPLIANCE, 该轮2011年再次进坞,并签发了防污底记录,但未对证书进行更改防污底公约加入国家明细)、(相关证书)其他公约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4、关于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的证书 (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Security in Respect of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相关要求:• 对每艘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均应给其签发一份证明其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的证书该证书应在确定该船已符合CLC公约第VII条1的要求之后,由该船登记国的有关当局签发或证明 其他公约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 (对油船)根据《修正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第VII条的规定,在缔约国登记的实载实载2000吨吨以上散货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对船舶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并由船舶登记国的有关当局发给《油污损害民事责任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对不在缔约国登记的船舶,证书可由任一缔约国的有关主管当局签发或核准•【油船与非油船证书,有的有两本证书,有的一本】•(对所有船)10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国际航行船舶(不同于以上两种)—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CLC可代替它)】其他公约有关的各类证书及其查验要求 •讨论1:某轮证书签发及年度签注情况如下:• 2010年1月10日签发,有效期至2015年1月13日该轮只在2011年9月18日做了一次年检,证书有效期未做改动• (该证书在2011.4.12—9.18期间是失效的,但9月18日做了检验即当予以认可,但有效期只能到2014.12.18,周年日改变了)• 对于此类情况,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即便认为证书失效,那么整改的办法也不过是进行一次检验,既然人家已做了检验,自然需认可它的有效性• 对于周年日变更的话题,此前有碰到过通过增加1次年度检验(即,5次)的方法将改变的周年日又改回来的情况有关增加年检改回周年日的提法,MARPOL公约和压载水公约中有较具体表述】有关证书有效性的案例讨论 •讨论2:船检证书航行途中失效的问题• 2012年3月24日,检查人员发现某轮SC证书2012年3月24日过期。

      该轮计划3月24日中午11:00开开航,下一港去南通• 这里所说的航行途中证书过期有别于前面述及的检验已完成而实施的5个月展期,以及未到达可以接受检验的港口而给予的3个月展期有关证书有效性的案例讨论 •讨论3:安全管理证书(SMC)中间审核•2013年3月20日,检查人员发现某轮SMC证书签发情况如下:• 2009年6月16日签发,有效期至2014年5月2日,并在2011年1月21日实施了一次中间审核请问该证书是否有效?• • “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性应当服从于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者是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实施的至少一次的中间审核如果只进行一次中间审核,且“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中间审核应当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有关证书有效性的案例讨论 •讨论4:CLC证书案例举例•举例1,4000吨油船空载;【分CLC、BLC是否分开两种情况】•举例2,船名更改后证书未重新签发【3个月内重新签发】•“保险或其它经济担保,如果在向第五款所指的当局送交终止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届满之前,并非由于第二款所述证书上规定的该保险或担保的有效期届满的原因而予以终止,则不能满足本条的要求,除非该证书已送交上述有关当局,或在此期间已签发新的证书。

      上述规定须同样适用于令保险或担保不再满足本条各项要求而作的任何修改 ”•类似的,吨位证书也有这个问题有关证书有效性的案例讨论 •1. STCW公约框架介绍•2. 公约、规则关键条款及检查要务简析3、船员证书检查 STCW公约框架介绍公约框架介绍——STCW公约和规则的结构注:本附则中的规则由《培训规则》A部分的强制性条款作补充,并且: .1 提及任何一条规则的要求时,则也提及《培训规则》A部分中的对应章节; •——第III条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在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海船上工作的海员,但在下列船上工作的海员不在此例:• 1、军舰、海军辅助舰船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于政府的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但是各缔约国应采取无损于其拥有的或营运的此类船舶的作业或作业能力的适当措施以保证在此类船上工作的人员,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符合本公约的要求;• 2、渔船;• 3、非营业的游艇;或• 4、构造简单的木船《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公约正文主要内容 •——第VIII条 特免• 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颁发特免证明,允许某一指定的海员在某一指定的船上,在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指定期限内,担任他并未持有适当证书的职位(除有关的《无线电规则》所规定者外,无线电报务员和无线务员不在此例)……然而,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对船长或轮机长不得给予特免证明,即使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所给予的这种证明其期限也应尽可能地短。

      • 凡给予某职位的特免证明,只应发给具有适当地证书可充任仅比该职位低一级证书的人员如本公约对该低一级职位并无证书要求,则可对主管机关认为其资格和经验显然相当于所要充任的职位的要求的人员颁发特免证明……此外,主管机关应保证尽速由持有相应证书的人员来充任该项职位《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公约正文主要内容 •第I/2条 证书和签证• 1 适任证书须在核实必要的书面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仅由主管机关签发• 2 根据附则第V/1-1条和第V/1-2条的规定向船长及高级船员签发的证书必须由主管机关签发• 3 证书须使用发证国的一种或数种官方语言如使用的语言不是英文,证书文本须包括英文译文• 4 关于无线电操作员,缔约国可以:• .1 在为签发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证书所进行的考试中,包括有关规则所要求的附加知识;或• .2 签发一张单独的证书,指明持有人具有相关规则所要求的附加知识• 5 本公约第VI条所要求的、用以证明签发证书的签注须仅在全部公约要求得到遵守的情况下签发• 6 缔约国可自行决定将签注并入按《培训规则》第A-I/2节规定所签发证书的格式中。

      若并入,所用的格式须是第A-I/2节第1段规定的格式若另行签注,签注所使用的格式须是该节第2款规定的格式《STCW78/10》规则——第I章 总则公约附则主要内容 •第I/2条 证书和签证• 7 主管机关根据规则第I/10条承认: • .1 适任证书;或• .2 根据规则第V/1-1 条及第V/1-2 条的规定签发给船长及高级海员的培训合格证书,须仅在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之后方可对该证书进行签注,以证明其认可此为2010修正案时的表述】• 签证须仅在公约全部的要求得到遵守的情况下签发签证所使用的格式应是《培训规则》第A-I/2节第3款所规定的格式• 8 第5款、第6款和第7款所述的签证:• .1 可作为单独的文件签发;• .2 须仅由主管机关签发;• .3 每份应给予单独的编号,只有证明签发证书的签注可使用与相关证书相同的编号,但该编号应是单独的;并且• .4 须在所签注的证书到期时或在签发证书的缔约国撤销、暂停有效或注销该证书时到期,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9 允许证书持有人担任的职位须在签证表格中载明,其用词应与主管机关的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中的用词一致。

      • 10 主管机关可以采用不同于《培训规则》第A-I/2节规定的格式,但最低限度是对需填写的项目必须使用罗马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并考虑第A-I/2节所允许的不同形式• 11 以规则第I/10条第5款的规定为条件,本公约所要求的任何证书的原件须保存在证书持有人服务的船上《STCW78/10》规则——第I章 总则公约附则主要内容 •第I/10条 证书的承认• 1 各主管机关应保证遵守本条规则的规定,以便根据规则第I/2条第7款规定的签证来承认其他缔约国签发或授权签发给船长、高级船员或无线电操作员的证书【承认缔约国签发的证书】• 4 对非缔约国签发或授权签发的证书不予承认不承认非缔约国签发的证书】• 5 尽管附则第I/2条第7款已有要求,但主管机关在需要时,可在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允许海员持有按另一缔约国要求签发和签证而用于该缔约国船上的适当和有效证书,在悬挂其国旗的船上服务不超过3个月,虽然该证书尚未经过签注而使其适于在悬挂该主管机关国旗的船上服务应随时可提供已向该主管机关提交签证申请的证明文件承认向缔约国主管机关递交的3个月签注申请】【申请的格式相对比较随意,后面会详述】• 6 根据本条规则,由一主管机关为承认或证明承认另一缔约国所发证书而签发的证书和签证,不应作为另一主管机关进一步承认的基础。

      一国对证书的承认不能作为另一国承认的基础】《STCW78/10》规则——第I章 总则公约附则主要内容 •第A-I/10节 证书的承认• 附则第I/10条第4款关于不承认非缔约国签发的证书的规定,不应解释为妨碍一缔约国在签发自己的证书时对经非缔约国准许而取得的海上服务资历、教育和培训的承认,只要该缔约国在签发其每一证书时遵守了附则第I/2条的规定并保证遵守本公约对海上服务资历、教育、培训和适任的要求• • 此前有碰到过:菲律宾船员由非洲某一国家(非缔约国)签发培训证明,某船旗国又对其进行了签发发证《培训公约》A部分 ——关于关于《《培训公约培训公约》》附则的强制性标准附则的强制性标准 规则主要内容 •第A-I/2节 证书和签证• 1.若将签注并入有关组织所签发的证书本身文字中,则该证书的标题是“根据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规定签发的证书;(简称证书1)• 2.若发证的主管机关另行签证,则该证书的标题是“证明根据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规定签发证书的签发签证”; (简称证书2)• 3.主管机关对承认证书的签证格式是以“证明根据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证书的签证”为标题的;(I/2-5)(简称证书3)《培训公约》A部分 ——关于关于《《培训公约培训公约》》附则的强制性标准附则的强制性标准 规则主要内容 •第A-I/2节 证书和签证• 4 在采用可能不同于本节所规定的格式时,根据规则第I/2条第10款的规定,缔约国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 .1 有关持证人身份和个人情况的所有资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照片和签字以及该文字的签发日期,应在该文件的同一页面上显示;并且• .2 关于按照主管机关适用的安全配员要求而授权持证人担任的一种或多种职务的资料和任何限制,须明显地列出并易于识别。

      《培训公约》A部分 ——关于关于《《培训公约培训公约》》附则的强制性标准附则的强制性标准 规则主要内容 公公约约规规定定的的证证书书样样式式(证书1) 证证明明根根据据公公约约签签发发的的证证书书的的签签证证样样式式(证书2) 证证明明承承认认证证书书的的签签证证样样式式(证书3) •检查船长和甲板部及轮机部高级船员是否持有:• • .1 缔约国(船旗国)签发的上述.1或.2所规定的格式证书;或• .2 持有缔约国(船旗国)签发的.3和另一缔约国(船员国)签发的.1或.2所规定格式的证书,在.1或.2证书的缺少或失效情况下,.3证书视为或应为无效•由船旗国政府授权其它缔约国政府签发的上述.1或.2所规定格式的适任证书和签证• .3 由其它缔约国政府(船员国)签发的上述.1或.2所规定格式的适任证书和签证,尚未经船旗国政府签证予以承认,但能提供已向船旗国政府提交签证申请的证明文件,且在船上工作未超过三个月• • 该证明文件大多为船旗国主管机关或领事馆或大使馆签发,也有可能是由船公司人事部门或船员本人填写的申请表(因为规则没有明确的指南来说明如何才构成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的有效性(一般签注为三个月)不能超过持证人员实际服务于船旗国船上三个月的限制(许多海员在船上工作一段时间后,才向船旗国主关机关提交签证的申请,三个月的许可计时须从实际上船日期起算)• •* 4名缅甸船员持假证案例•适任证书与承认证书的关系•适任证书是承认证书签发的依据,承认证书系船旗国对证书的再确认,两者缺一不可船员证书及其签注的检查要务 •其他通常应核实的项目:• • .1 核实证书上海员姓名是否与实际一致,职能、级别、职位、适用的限制是否适于持证人员所服务船舶的船种、吨位或主推进功率、船上设备、和实际在船上充任的职位,证书是否到期或展期,船长和高级船员、无线电操作员的签证证书和承认证书的有效期不能超过5年,但可展期日韩有可能超过5年的做法)•举例:易引起歧义的船员职位表述• .2 核实.2格式证书上显示的证书编号是否与被签证证书的编号相同;•举例:格式2+格式3• .3 核实.3格式证上显示的被承认证书的证书编号与被承认证书上的编号是否相同,如承认证书是根据.1格式的被承认证书来签证承认,.3格式证书上显示的被承认证书的证书编号是.1格式证书的编号,如承认证书是根据.2格式的被承认证书来签证承认,.3格式证书上显示的被承认证书的证书编号可能是.2格式的签证证书的签证编号,或是.2格式证书显示的证书编号。

      •举例:格式1+格式3,包括无线电签注;印度船员香港发证,在巴哈马船上任职【格式1+格式3】;• 印度人在意大利船任职,驾驶员证书由印度签发获意大利承认;G证由西班牙签发获意大利承认• .4 由主管机关承认的单独签证的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上的被承认证书的证书编号须与被承认证书的证书编号(由被承认证书缔约国分配给此证书的编号)相同• .5 核实签证证书的终止日期,此日期不应超过被签证的证书的终止日期,也不应超过自签证之日起5年包括承认的无线电操作员证书,承认证书必须签证)• .6 证书的限制条件栏中,如载明服务于近岸航行的船舶,须核实航行是否超出签发证书的缔约国所规定的近岸航行范围,当船舶进入签发证书的缔约国所定义的未包括水域,则持该证书的海员为不适任船员证书及其签注的检查要务 •第II/1条 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II/2条 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II/3条 对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和船长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不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不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 1 每个在不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持有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适当证书适任证书。

      • 2 每个在不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上服务的船长,应持有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的适当证书适任证书•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从事近岸航行的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 3 每个在从事近岸航行的未满500总吨海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须持有适任证书•第II/4条 对参加航行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II/5条 对担任高级值班水手的普通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此项为2010修正案时提出的内容】《STCW78/10》规则——第II章 总则 船长和甲板部 公约附则主要内容 •第III/1条 对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周期无人值班机舱指定值班的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III/2条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3000千瓦或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III/3条 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千瓦至3000千瓦船舶上的轮机长和大管轮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III/4条 对参加有人值班机舱值班或被指定在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履行职责的普通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第III/5条 对参加有人值班机舱值班或被指定在周期性无人值班机舱履行职责的高级值班机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此项为2010修正案时提出的内容】•第III/6条 对电子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此项为2010修正案时提出的内容】•第III/7条 对电子技工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此项为2010修正案时提出的内容】《STCW78/10》规则——第III章 轮机部 公约附则主要内容 • 在已按要求加入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的船上负责或履行无线电职责的每位人员,须持有主管机关按《无线电规则》的规定签发或承认的适当证书。

      • 在船上的无线电人员证书仅持有由其它缔约国但非船旗国主管机关签发或承认的适当证书是不能服务于该缔约国船上的这点不同于保安员的培训证书)• 由主管机关承认的证书有的缔约国签发一份单独的承认(无线电操作员)证书,有的缔约国所签发的承认(无线电操作员)证书是和适任证书合并在一起的,在缺少被承认证书或被承认证书失效的情况下,主管机关承认的证书可视作或应为无效《STCW78/10》规则——第IV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操作员 公约附则主要内容 • 组成航行值班部分和机舱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应持有证书,其格式有的类似于.1或.2所述证书,级别为支持级;有的仅在有关的海员证或海员服务簿上签注,载明其是符合STCW78/95公约的组成航行值班部分或轮机值班部分的普通船员• 普通船员的证书不强制要求签证包括承认证书的签证,且无有效期的规定公约第VI、X条,I/4-1.1,1/10-1,I/11-1,II/4-1,III/4-1)普通船员适任证书签发要求 • STCW公约1995年修正案中附则第V章“有关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的特殊培训要求”共分“第V/1条 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和“第V/2条 对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两条。

      •其中第V/1条指出:• 1、指定在液货船上担负有关货物或货物设备的特定职责和责任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除应接受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或训练外,应完成认可的岸上消防课程,还应完成至少3个月的认可的液货船海上服务资历或认可的液货船熟悉课程,或主管机关接受的海上服务资历 • 2、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以及对货物装卸、运输中照管货物或货物操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任何其他船员除满足上述1的要求外,还应具有相当于他们所服务的这一类型货船上职责的实践经验,并且完成认可的特殊培训• 3、主管机关应保证对符合上述1或2规定的合格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签发适当的证书,或对现有的证书正式签证,对合格的每一普通船员应正式发证• STCW公约1997年修正案(MSC.66(68))中增加了第V章第V/3条“对滚装客船外的其他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培训和资格强制性最低要求”的内容• 公约附则2010年修正案,又将原有第V/2条和第V/3条统一归入第V/2条“对客轮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同时,将原有第V/1条“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细分为第V/1-1条“对油轮和化学品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和第V/1-2条“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STCW78/10》规则——第V章 关于特定类型船舶海员的特殊培训要求 公约附则主要内容 •【2010修正案】•第V/1-1条 对油轮和化学品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在油轮或化学品船上担任特定的与货物或货物设备有关职责和责任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需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作业基本培训证书• 2 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任何与油船上装卸、运输中货物照料、货物作业、洗舱或其他与货物相关的操作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须持有油船货物作业高级培训证书•第V/1-2条 对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 在液化气体船船上担任特定的与货物或货物设备有关职责和责任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需持有液化气体船货物作业基本培训证书• 2 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任何与液化气体船货物装卸、运输中货物照料、货物作业、洗舱或其他与货物相关的操作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须持有液化气体船货物作业高级培训证书•第V/2条 对客轮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STCW78/10》规则——第V章 关于特定类型船舶海员的特殊培训要求 公约附则主要内容 •特培证书•依据STCW78/10发证的检查相应船员是否持有 基本培训证书/高级培训证书•依据STCW78/95发证的液货船• 检查船员的海上服务资历、检查船长和高级船员的证书或签证证书、检查普通船员持有的证书。

      •依据STCW78/95发证的滚装客船• 检查船长、高级船员和在应急部署表上指定在紧急情况下协助旅客的其他人员,是否持有“拥挤人群管理培训”书面证明5年内须接受适当的更新知识培训)(V/2-4)• 核查滚装客船上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指定负有特别职责和责任的人员,是否持有“熟悉培训”的书面证明V/2-5)• 核查滚装客船上在旅客舱室向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是否持有“在旅客舱室向旅客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的安全培训“书面证明V/2-6)• 核查滚装客船上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和指定负有旅客上下船、装卸和绑扎货物或关闭船体开口直接职责的每一人员是否持有“旅客安全、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培训”书面证明5年内须接受适当的更新知识培训)(V/2-7)• 核查滚装客装上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和负有紧急情况下旅客安全职责的任何人员是否持有“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书面证明5年内须接受适当的更新知识培训)(V/2-8)•马尼拉修正案明确了: 根据附则第V/1-1条和第V/1-2条的规定向船长及高级船员签发的证书必须由主管机关签发•STCW78/95的要求,理解上认为没有明确对特培证书一定要船旗国签发签证•举例1:格式2+特培证书船旗国签证;•举例2:拉脱维亚人在法国籍船任职,持拉脱维亚特培证书【格式2+特培证书】78/95、78/10过渡时期船员特培证书检查要务 • 没有必要核实按照STCW II/1,11/2,II/3,111/1,III/2,III/3或VII/2发证的船员是否持有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证书,因除快速救助艇熟练操作证书之外,它们是签发这些适任证书的先决条件-MSC/Circ.1030船员专业证书检查要务 •第VII/1条 签发可供选择的证书• 1 尽管本附则第II章、第III章对发证作出要求,缔约国仍可决定签发或授权签发与这些章节提及的证书不同的证书,只要:• .1 此种证书和签注上指明的相关职能和责任级别是选自并等同于《培训规则》第A-II/1、第A-II/2、第A-II/3、第A-II/4、第A-II/5、第A-III/1、第A-III/2、第A-III/3、第A-III/4、第A-III/5和第A-IV/2节所规定者;• .5 证书系根据第I/2条及《培训规则》第VII章的规定签发。

      •第VII/3条 签发可供选择的证书的原则• 1 选择签发或授权签发可供选择的证书的任何缔约国须遵循以下原则:• .1 除非保证海上安全的程度和防污染的效果至少相当于其他各章的规定,否则不得实施可供选择的发证制度;和• .2 按本章签发可供选择的证书的任何安排须规定与按其他章节签发的证书的互通性 《STCW78/10》规则——第VII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 公约附则主要内容 •船员证书航区概念• “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通航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的开放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及河流• “近洋航区”系指北纬55度至北回归线之间与东经142度以西的太平洋水域以及北回归线至赤道之间与东经99度以东、东经130度以西所包括的太平洋水域• “沿海航区”系指包括中国的近岸航区、黄海、东海、南海和中国各沿海港口的水域• “近岸航区”系指距中国海岸不超过50海里或按习惯航线航行在中国沿海各港口间的通航水域•船舶证书航区概念• “远海航区”系指国内航行超出近海航区的海域• “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200n mile的海域;台湾海峡;南海距岸不超过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n mile)的海域。

      • “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岛屿不超过20n mile的海域,但对距海岸超过20n mile的上述岛屿,本局将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屿周围海域的距岸范围• “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际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横跨距离应不超过10n mile.相关概念 近近洋洋航航区区辖辖区区图图N 55 °-23.5°,E142 °N 55 °-23.5°,E142 °N 55 °-23.5°,E142 °N 55 °-23.5°,E142 °N 0 ° N 0 ° ~~~~23.5°,23.5°,E 99 ° E 99 ° ~~~~   130 °130 ° 谢 谢 !  结束语结束语谢谢大家聆听!!!谢谢大家聆听!!!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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