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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现象探析论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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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民自治现象探析论文村民自治现象探析论文 一、村民自治现象的发展历程中国带有村民自治色彩的“乡里制度”最早发源于西周时代,西周时代出现了“乡里制度”即“邻三为朋,朋三为里”,“国设六乡,乡在郊内”, “乡”的层级相当于现在的省市,而“里”作为“乡”下面的自治组织,对所管辖的村民的重大事务进行管理不过这一时期村民自治还“名不副实”因为这一时期的村民还没有自主处理事务的权利,权力主要集中在“乡”这一级;到了秦汉和隋唐时期, “乡”的级别有所降低,这一时期确立的乡官制度,由管理向职役的角色转变, “村”制在这一时期得以确立,由“属县于每村定有力人户充村长”[1]负责管理村级事务,这时对村民的管理更加细化,但是这时村民的自治权主要掌握在村官手中,村民只享有推举村官的权利;到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封建专制的加强,中央加强了对“村”级的控制,出现了保甲制度,所有权力收回中央,封建时代的这种原始民主遭到了进一步的弱化,可以说整个封建时期,村民处于“原始民主时期”,村民没有自治的权利,但是“乡里制度”这种自治组织模式的出现,或多或少地推动了中国民主进程的发展在近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乡村自治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路径。

      清末新政时期曾推行乡村自治,然而乡村自治只是反动统治阶级稳固其阶级统治的“权宜之计”, “其政治动机和功利目的是相当明确的”[2]虽然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流于形式,但其革命精神是值得肯定的20 世纪二三十年代,国民党为树立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权威,曾发动“乡村建设运动”,农村经济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统治阶级的掠夺,天灾人祸的打击加速了衰败进程,正如乡村建设运动的倡导者之一梁漱溟所言:“工作了九年的结果是号称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 ”[3]1934 年以后,国民党在农村推行保甲制度,编组保甲使南京国民政府建立起一个自上而下的严密的基层网络,提高了政府的“剿共”自卫力量,通过在乡村社会设立行政机构、派驻官员强化了国家权力对地方基层社会的控制国家政权的下治,给分合离散的乡村社会输入现代性要素,建构了乡村社会新的治理秩序,但这种外部整合往往需要很高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迅速扩大的政府机构和增多的官员增加了财政负担特别是在意识形态和体制不规范的情况下,行政权力扩张带来的效率低下和官员腐败,带来成本的增加,而这些成本主要由农民承担保甲替代地方自治吞噬了农村原有的建设与自治功能,乡村的经济因原动力不足走向衰败与国民党”乡村建设”运动同时进行的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实行的地方自治,它是民主政治的最好例证。

      在这里村民可以选举自己的代表,可以参加村级事务的管理,可以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还可以对干部进行监督和检查最具代表性的是边区政府的“豆选”现象,虽然村民的文化水平不高,但是他们用黄豆代替选票,实现了他们的自治权,在一定程度上说,民主的形式并不完全决定民主的程度与国民党正好相反,边区政府的这种做法推动了我国现代化民主进程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农村开始实行人民公社制度,农村被纳入了国家政权体系,权力过分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与统一分配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虚置”,窒息了农村发展的活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使得人民公社体制下的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作为一种农村管理组织而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基础,国家政权逐渐从农村撤出,农村社会出现了制度真空在此背景下,一些村民自发成立村民委员会以填补国家权力退出农村后社会管理的空白1982 年,中央把村民委员会作为国家农村基础自治组织写入宪法,这部宪法肯定了基层群众自治的民主精神,将村民委员会界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治获得了合法性,迅速在全国推广1987 年 11 月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在村民自治的试行阶段,激发了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也进行了许多制度创新,如“村务公开”制度、“海选”制度。

      1998 年 4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同年 11 月 4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农村基层民主和群众政治参与走向法制化轨道2002 年 7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保证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和村民自治有法可依,奠定了新时期村民用民主方式、程序维护切身利益,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制度基础二、村民自治与现代化的关系现代化是经济上从自然经济走向商品经济,政治上由专制转向民主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化意味着城市化,即由农村支配社会的格局转向由城市支配整个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核心任务就在于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的转型,正如摩尔所言,社会转型时期农民问题能否解决即农民阶级能否纳入商品经济体系中成为商品生产者,是事关民主成败的关键因素[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化的两大基本任务:一个是建立市场经济;另一个是实现民主政治历经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现代化的第一个任务已初步实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代化的第二个任务是实现民主政治。

      第一,村民自治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一条新路径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主,大都停留在口头上、书面上、文件里、书斋里,其目标或高于我国实际或停滞不前,缺乏实体性的操作关于其路径选择,目前讨论多的大概有三条:一是由人大制度展开的事关行使国家政权的“人大民主”;二是执政党的“党内民主”;三是以政协、多党合作及基层群众自治等为主要内容的,非行使国家政权的“社会民主”[5]作为“社会民主”的村民自治是推进中国政治发展的一条可行路径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邓小平就提出了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但是政治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须慎重选择从农村开始改革,一是农村处于政治权力的外围,政治阻力较小,社会成本较低,可控性强,即使改革失败,也不容易引起大的社会动荡;二是可从民主实践中积累民主政治改革的经验目前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取得的一些经验,如两票制、差额选举、竞选演说、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设立等;对出现的一些问题,如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宗族帮派、贿选、串连等,也需理性地分析、总结,提出完善的措施这些经验教训对于推动“人大民主”及“党内民主”的改革和完善有很大的帮助第二,村民自治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村民自治的实施,实际上也是民主政治的培育和形成。

      中国在历史上是一个缺乏民主意识的国家,即使新中国建立后,形成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使民主的推行受到干扰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提出了要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国家邓小平特别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而要建设民主国家,就要培育公民文化,使人们从传统臣民文化中解放出来村民在自治的实践中,逐步认识到自己是主权的参与者和拥护者,是以主人的资格加入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而村委会成员只是由村民以一定方式选举出来的,并对全体村民负责,这就使得他们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也逐渐加强权力源于权利,村委会管理村中事务的权力来源于全体村民的授权,如果村委会不为村民谋公利,而为自己谋私利,村民有权罢免村委会成员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过程中,村民逐渐学会了运用民主的方法解决问题,遇到不同意见时进行协商、妥协民主的过程实际就是各种利益博弈的过程村民逐步认识到行使自己的权利就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就会积极参与到自治的过程中来,发挥主体作用通过这个民主大训练班,村民逐渐熟悉民主的操作规程,提高了民主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形成了基层民主所训练出来的宽容与协商精神,培育了村民独立的政治品格彭真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所指出“:实行村民自治,实际上就是一个面向 8 亿农民的民主训练班。

      ”[6]三、村民自治中存在的几个阻碍现代化发展的问题第一,村民政治理性不足与政治参与能力低下恩格斯曾指出:“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因而有非常不同的内容 ”[7]在中国,历史遗留下的传统的小农观念,在农民短暂的现代化历程中还有较大的影响再加上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中国农民整体的文化素质不高占全国人口约四分之一的文盲和半文盲大多集中在农村,加之改革以来大批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导致实际生活在农村能够参与管理农村公共事务的“精英”缺位和匮乏农民受教育程度越低,其对民主的认知能力越有限这样农民在村民自治中政治参与的非理性因素必然加大,从而影响农民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对民主的正确表达与诉求,使农民难以养成成熟的政治现代化氛围和习惯淡薄的国家观念和法制观念、利己主义、道德失范、社会责任意识及社会组织程度不高等等,这些方面均会干扰村民自治中的现代化民主进程,使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四个民主”的核心内容,在实施中较大程度上流于形式理性的有效缺失使大多数农民在掌握政治信息,利用参政渠道上也会遇到许多技术上的困难,难以把自己的利益和愿望转化为政策上的要求,政治现代化的合法途径在村民自治实践中难以确立。

      政治文化的欠缺使农民在面对政治问题时,易于认识表面现象,仅关心政治人物和政治权利,却不能从制度、理论和价值追求上把握农民自治的实质性问题,这样必然减弱农民的参政、议政能力第二,村民对自治组织权力权威的多元性的无所适从村民自治中的权威性难题是村民自治实践中遇到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核心地位和对村民自治的支持与保障职责,但在具体操作上却是非常含糊不清的,也是极富弹性的没有具体的制度安排,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权力分工难以正确定位,进而造成彼此间不适当的干扰与排斥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被排除在国家行政序列之外,它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也非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依法建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与乡政府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二者权力来源不同,一是国家授予,一是民间自给权威在各自领域的认同度不一致,两种权威彼此间由于前述之缺乏具体定位问题,从而出现彼此间职能分工、权限划分、责任协调等不一致的地方,并相互削弱对方的民间可信度,从而给非正式权威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于农村中的宗族势力,对农民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具有现实影响力的。

      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庭关系为载体的宗族观念对农民的现代政治参与精神的确立有着极大的阻碍作用,有些地方族权甚至可以发展成为与国家行政权、司法权、村民自治权等相异的另外一种地方权力农村中存在的行政、法律、村治、族权等现象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纠缠不清,让农民不清楚究竟应该相信谁,也不知道在实践中谁能真正代表他们的利益这些现象表明,农村权力来源与存在的多元性,客观上必然产生权威认同之间的进退与冲突,并导致互不信任又互相勾结的情况出现,权威真空由此产生贺雪峰在湖北孙村村民代表选举的调查中就曾发现,村民既不相信他们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也不相信村干部,出现没有人能够代表村民,村民也不相信任何人的情况 ”[8]如此,农民利益表达出现多轨却无效的难题,政治现代化所需的政治责感和民主精神难以确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农村将会仍然保持涣散和低稳定结构这样一种状态第三,农民对现代化进程中改造与被改造角色的困惑在西方现代化进程中,农民是作为传统的守旧势力和现代化的阻碍力量而被消灭和改造的,是“历史的弃儿”但是,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中国的历史自动性较西方国家要突出得多中国共产党正是依靠广大农民的支持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中国革命的中国特色也使中国农民的地位较为特别。

      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巴林顿·摩尔就认为:“在中国,农民在革命中的作用甚至超过了俄国他们为最终摧毁旧秩序提供了炸药这里农民再次作为主要动力推动一个政党取得了胜利 ”[9]中国革命的胜利拉开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序幕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伟大创举及其对中国改革的贡献,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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