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金融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第三方协助义务论文.doc
4页欢迎阅谟】浅析金融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第三方协助义务论文《税收征管法》第17 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牛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 账户的情况吋,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以 下就是由小编为您提供的浅析金融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第 三方协助义务第54条则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 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可以杳询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 户这一规定往往被认为是金融机构提供课税信息义务的法 律基础然而,根据该条规肚,税务机关查询的信息仅限于 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或是存款账户信息,而非纳税人 的全部交易信息,税务机关能否基于获取课税信息的需要, 要求包括金融交易所、结算机构等金融主体以及金融中介机 构提供与金融交易相关的信息则不无疑问而银行等金融机 构在提供相关信息时,是否违背其保密义务,从而侵犯金融【欢迎阅读】交易参与者的金融隐私权,更是值得考量在现代信息社会中,与个人的信用或交易相关的信息并不 绝对处于其所有人的控制与管理之下在金融体系不断健全 发展的情况下,经济交易活动的款项收支往往通过银行账户 进行,因此,银行必然保留纳税人与其经济交易有关的信息。
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实际上控制了个人的经济与财产 市场交易方式状况方面的完整信息因此,从传统的隐私权 延伸出新的实体内容,于是产生“金融隐私权”金融隐私 权是指金融机构客户和消费者对其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 他人非法侵扰、知悉、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它是一种兼 具人格性和财产性且财产性口益突出的新型民事权利,包括 金融机构客户自主支配上述信息的权利、自主决定允许或不 允许第三人知悉和利用该信息的权利以及当上述信息被不 当泄露和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根据税收法定主义,税务机关有义务依照税法的规泄核毘 及征收已成立的税收债务只有存在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纳 税人经济收益的取得已经符合课税要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 才能根据该事实核泄应税所得的范围并确肚纳税人的纳税 义务证明经济事实及其收益存在的事实证据在税收征收过 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个人资料和资【欢迎阅读】金流向等交易信息,包括金融资料档案、与金融机构的交易 记录或信用记录等,全方位反映了个人的金融状况,体现着 个人收入与支出、资产与负债以及消费习惯等,对于判定个 人纳税义务的承担具有关键的作用,这便决定了税务机关获 取金融机构的经营信息、金融主体的交易信息和账户信息是 其行使征管权的前提条件。
也正因为如此,《税收征管法》 明确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交易信息方而的协助义 务但金融机构所知悉或掌握的个人交易信息资料,为金融 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当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税务机关 在向金融机构主张获取金融信息时,无可避免地与金融隐私 权发生冲突,即税务机关对金融信息,尤其是金融交易信息 的需求和金融机构对金融信息的保有、金融交易主体的金融 信息的排他性之间的冲突税务机关通过金融机构获取金融信息,不仅直接与金融隐 私权发生直接的冲突,更将限制、干预金融机构履行对金融 隐私予以保密的义务随着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在 金融创新的背景之下,金融信息成为金融机构从事经营活动 的重要商业资源投资者的信心是维系金融市场生存、发展 和利润空间的重要基础而投资者的信心除来源于对金融市 场发展的良好预期外,更来源于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和客【欢迎阅读】户的金融信息等金融隐私的严格保护金融机构的信用以及 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对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以及扩大 利润空间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保护金融机构的消费者和客户 的金融隐私权是维持其信用的关键所在也正因为如此,金 融机构往往被赋予严格的客户金融信息的保密义务。
对于金 融机构而言,金融信息更构成其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具有 巨大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利用价值税务机关要求金融机构提 供金融信息,必然对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保有金融信息 的权利造成或多或少的限制,甚至增加其额外的费用支出, 进而影响其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正因为如此,作为以 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金融机构,缺乏必要的激励以满足税务 机关对金融信息的需要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析金融机构在税收征管11'的第三 方协助义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