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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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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Q****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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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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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示范点]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是否可根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规定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一直存有不同的理解,我市两级法院在处理上也不尽相同本案对“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进行了区别解释,即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物,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____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住所地:____市锦里东路52号 负责人郎XX,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女,____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高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男,____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高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女,____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堂县高XX ____、____之父、____之夫____于____年7月28日为本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于____年8月27日因伤口感染猪链球菌死亡,____于同年11月20日向人寿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人寿公司以不属于意外保险范围为由拒绝赔付遂向____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寿公司支付保险金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人寿公司在答辩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不属于____省金堂县人民法院管辖,应由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本案保险合同的标的是人身权,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只有被告住所地法院才享有管辖权 [裁定] ____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虽不在金堂县,但由于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该合同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的权利主体是具有物质化特点的人,故此类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被保险人,本案被保险人____住所地在____省金堂县,故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人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人寿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人寿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其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该项权利是人身权而不是物权,依法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保险标的物因此,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由于本案被告住所地在____市____区,故应由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管辖金堂县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案有管辖权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人寿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管辖 [论证] 人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对“保险标的物”的界定本案中, 一、二审法院的裁定引用了同样的法律条款,但裁定结果却大相径庭,原因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险标的物”存有不同的理解 一、保险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特殊性 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法院辖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是法院辖区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 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由于保险合同纠纷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规定,除被告所在地外,此类案件可以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保险标的物的含义。

      二、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应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前者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后者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首先要明确的是“标的”与“标的物”概念一般而言,标的系指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标的物则是指客体赖以体现和存在的对象实体长期以来,我国民法与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中对这两个概念实际上在同时使用,其含义区别并不完全清楚但可以明确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并不属于物的范畴我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文中采用的是“标的”概念,其内容包括物、行为和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等;合同法同时使用了标的和标的物两个概念,但未作含义界定;从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的内容看,人的寿命和身体显然不属于物的范畴;民事诉讼法没有采用“标的”概念,而采用“标的物”概念因此,无论从法理角度还是实践角度,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标的物”范畴 其次,要进一步明确“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的区别。

      何谓保险标的物____有观点认为,保险法第十二条未区分保险标的和保险标的物,可将保险标的物统称保险标的因此,人的寿命和身体是保险合同的标的,也是保险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标的”作了明确界定,对“保险标的物”并未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提到了“保险标的物”,却未明确“保险标的物”的概念我们认为,“保险标的”不同于“保险标的物”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只有发生在这些客体上,保险人才产生赔偿或履约的义务,投保人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权利财产保险中的财产,即是保险标的物而在人身保险中,人身虽是权利义务的客体和事故发生的本体,但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这一特殊规定,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综上所述,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不能称作保险标的物,而只能是保险标的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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