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学论文浅谈虚拟财产的继承.docx
10页浅谈虚拟财产的继承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虚拟经济发展正盛同时,网络虚拟 财产无处不在,它在社会生活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经济价值也将不断提升,虚拟财产的利益性和社 会需求证明了其具有继承的价值但是诸如游戏装备、冷拟货币、账号、网游账号等虚拟财产,其 保护和继承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仍困难重重本文对虚拟财产的概念和特征的进行了概述,分析和探讨 了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的法律性质、法律适用,提出了儿点关于对虚拟财产继承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对 策关键词:虚拟财产;继承;研究一、 虚拟财产的概念 1(一) 虚拟财产的定义和主要特征 1(二) 网络虚拟财产的主要特征 1(三) 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 2二、 财产继承问题的法律性质 3(一) 物权说 3(二) 债权说 3(三) 知识产权说 3三、 虚拟财产的继承的法律适用及引发的问题 3(一) 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适用 4(二) 虚拟财产的继承引发的各种问题 5四、 虚拟财产继承法律问题对策的探讨 6(一) 虚拟财产继承主体的认定 6(二) 建立健全虚拟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保护体系 6结束语 7参考文献 8网络游戏的兴起,使得游戏的虚拟物品交易发展成一个全新的经济体系,并冲击着现有的法令、 经济和人们的认知。
随着虚拟财产经济价值的不断提升,诸如游戏装备、虚拟货币、账号、网游 账号和电子邮箱等虚拟财产,其保护和继承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闲难重重,如对用户网络身份的确认闲 难、用户举证困难、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困难等现实地采取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模式才是可行之路, 法律应承认虚拟财产为可继承的财产利益并在继承的类型、主体、客体、程序、遗产分割及无人继承 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处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一、虚拟财产的概念(-)虚拟财产的定义和主要特征虚拟财产其实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称谓,它的定义及所涵盖的范围一直存有争议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当前学术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概念的界定主要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考虑: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侧重于对“虚拟”的理解,认为存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字化的、具 有财产性质的信息资源都可以纳入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有着极为广 泛的外延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仅指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的、属于游戏玩家控制的游戏资源如由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控制的账号(ID)下所记载的该账号通过各种方式所拥有的“货币”、“宝物”、“武器”、“宠物”、“级别”、“段位”等保存在游戏服务器上,可供游戏玩家随吋调用、创建 或加入游戏的各种数据资料或者参数。
整合以上学者的观点,所谓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Z中,用户须支付一定对价,才能在对应的网络服务中获得的虚拟之物与经济法上的财产概念相近,同样具备财产的屈性网络虚拟财产的主要特征1. 有体无形性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台湾的相关立法称作“电磁记录”,其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2. 网络虚拟财产的有期限性网络虚拟财产并不能像其他有体物那样,能够较长时的存在,它存 在的时间多是有期限性的其实,每一个网络运营商的开发潜力总是有限的,而网民们所喜好的总体 趋势却是变动不居的因此,每个网络运营商的经营策略、投资计划乃至于发展方向都是可变之数,甚 至有些还较为频繁地变动期限的长短则完全取决于游戏服务经营状况的好坏,这就形成了虚拟财产 具有期限性的根本原因3. 依附性虚拟财产的产生完全依附于网络的存在,特定的虚拟财产更是只有在特定的网络环境 下有价值意义它的占有、使用、处分乃至于收益都与网络环境息息相关4. 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具有关联性法律是现实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任何社会关系要得到法律的 保护就一定要具有现实存在性,否则就不存在法律保护的意义作为网络虚拟财产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 也同样需要具备这一点。
5.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财产无疑凝结着人类的体力或是脑力劳动,并且具有稀缺性,兼具 价值和使用价值6. 络虚拟财产的限制性网络虚拟财产的限制性表现在儿个方面:第一,网络虚拟财产受网络技术 的限制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必须依赖于现代计算机网络技术才能存在,脱离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支持,其 便无立足之地第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产生、存续和交易都离不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支持三)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由于虚拟财产自身所具有的独特性质,使得其无法简单地划归到传统的财产类型里面.同时相对于 其他国家,我国对网络法研究起步比较晚对于我国的网络立法尚处于建立阶段,这都对于虚拟财产 的保护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真空li前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所能参照的便是《宪法》、《民法通则》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的规章等等的笼统制定2001年修正后的《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 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5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然而对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以及“其他 合法财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修改、解释。
但是,《物权法》第二条中,对于“物”的界定则是相对宽泛虚拟财产虽然是无确定的形态,但 符合物权法对于客体的特征要求一一网名在特定的网络服务器内操作所获得的虚拟财产,是其由其操 作者获得所有权的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与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我国现行网络犯罪防控的法律依 据,但还不够完善国外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国外有关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均持肯定态度,只是保护得不够全 面、具体和明确,保护方式也不尽相同其中美国、韩国、日本将其以传统民法中的物加以对待从而将其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给予物权方 面的保护美国倾向于将虚拟财产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进行保护二、财产继承问题的法律性质对于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法律性质的讨论尚未有结果,要定位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法律性质还是 要从虚拟财产权的法律性质的角度来讨论,冃前在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观点:物权说、债权说、 知识产权说(-)物权说随着商品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财产权客体的范围大大扩张了,人们对物的概念也有了新的认 识物的范围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可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 都可以认定为物物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是电磁记录数据,是玩家付出了劳动性投入或者直接通 过货币购买而取得的,享有当然的物权,强调的是玩家对于虚拟物品的支配权。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早己不限制在有形、有体的范围内,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的可 能性或管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认定为物①加之虚拟财产与民法上的物之间在基本属性上是相同的, 因此,可以把虚拟财产定性为一种特殊物,适用物权法的规定)债权说债权说该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债权存在的一种凭证,这一债的关系源于玩家与服务商之间 的服务合同也就是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于屜拟物品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就是玩家可以亨有由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的服务内容的权利每一个虚拟物品就是 一张合同,由玩家占有后即视为合同签订并转变为虚拟财产游戏运营商与玩家是不存在所有权交易 关系的,运营商并不是以转移游戏及游戏中的附加功能的所有权为冃的,玩家购买游戏中的装备和物 品,li的只是在游戏中加以运用,对相关装备的控制仅标志着其有权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而不是 获得了游戏的所有权所以,这个价格是服务行为的价格,而不是所谓“物”的价格比如在网络中虚拟财物的丢失,游戏用户对游戏环境下的财产和物品主张所有权是没有法律依据 的,而如果根据双方的服务合同约定主张运营商违约则是会得到支持的。
三)知识产权说既认为虚拟财产应属于网络游戏开发商的智力成果,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在外观上具备新 颖性、创造性和可复制性等知识产权特殊属性,并且网络虚拟财产有知识产权中“知识”的重要属性, 即无形性持此学说观点的学者一致认为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视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加以保护三. 虚拟财产的继承的法律适用及引发的问题(-)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适用由于虚拟财产是信息时代出现的一个全新的财产类型,在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虚拟财产 继承的法律适用依然是个空白,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论,虚拟财产也依然是财产,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所调整的范畴对于虚拟财产所能适用的法律,因为没有统一制定,所以要分为以下儿个方面来逐一 探讨:1、 知识产权用户账户中创作的未发表的版权内容显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对于这类财产,我认为在继承上 应当依照知识产权法及继承法中对知识产权的规定但是,这也仅仅是针对于文学作品,而网络也仅 仅是一个新的平台而已2、 真实货币所兑换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真实货币直接兑换交易所得,类似于“支付宝”等交易平台上 用于用户之间交易的货币,我国目前对于这一类虚拟货币最明确的法律规定见于《文化部、商务部关 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别对“虚拟货币”作出定义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 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Z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 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
显然,根据该规 定的定义,“虚拟货币”是通过真实货币兑换获得,具有“财产性质”,属于“财物”,应当作为死者的 遗产另一类则是通过用户在网络游戏中通过游戏中的一些方式获得的“货币”,从本质上来说,它根本 没有货币的价值,仅仅是表面上较为相似,但是实质上却有本质区别,因为它根本没有货币的流通性 存在那么,网络游戏的虚拟货币,才是虚拟网络货币继承的核心问题,我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新的财 产类型煨拟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玩家合法取得虚拟财产后可以随意处置,其转让或交换无须通知 游戏服务商其次,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其交易价格并不仅仅基于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债权关 系,而是由多方的技术以及人为因素共同作用决定,在这方面,虚拟财产更接近于市场交易中的物, 单纯的合同关系不能反映其交易的价格变化最后,合同关系无法解释盗窃虚拟财产者被处以刑罚的 问题对于这类货币,仅仅是通过继承法中关于金钱继承的部分来定论,显然是行不通的,制定这方 面的法律才是必然之路3、 虚拟物品及服务对于用户账户中的虚拟物品是否可以继承,游戏运营商和玩家的态度是完全不同的儿乎所有游 戏运营商在其用户协议中均会规定:用户通过游戏获得的虚拟物品所有权归游戏运营商所有。
如果这 个说法成立,其显然是不可继承的但玩家显然并不这么认为有律师曾多次为网络游戏公司处理与玩 家的游戏内虚拟装备诉讼纠纷,法院有时也会支持玩家的诉讼请求,要求运营商恢复给玩家原来已经 丢失的游戏装备但是,游戏中的虚拟资料所有权到底是谁的呢?玩家的利益的保护也处于模糊状态运营商出于强势地位,许多游戏公司认为,游戏资料所有权 是归属公司的,玩家仅仅有使用权玩家消费的仅仅是运营商提供的正常的服务的,但是如果站在玩 家的角度看,即便自己消费的运营漓提供的服务的话,服务的质量就是玩家最关注的,然而运营商现 在服务也处于无规则的霸王乱定规则情况下所以,我们现在只能说,既然运营商处于优势地位,玩 家处于劣势地位,玩家权益真实情况下处于运营商“施舍”的情况下这也是尽快出台有关于虚拟财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的原因之一)虚拟财产的继承引发的各种问题网络虚拟财产是静态的,但是会引发纠纷这是由于与其相关的各方主体之间产生了摩擦与矛盾 先来看儿个案例,能够生动的体现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