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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关于教育法讲稿(2020年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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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145884027
  • 上传时间: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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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讲稿 老师们: 今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也是最关键的一年,按照上级 工作要求,我们利用今天这个时间,共同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希望通过此次学习,进一步提高我乡的依法治校、依法治 教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 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在以下的讲解中,我将就该法 的立法过程,法律地位;对其立法宗旨,立法原则,适用范围,教育体制 等主要的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同时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在案例解读中 明确法律责任,了解法律效力 第一大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于 1995 年 3 月 18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 45 号公布,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 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这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 义的大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一,制定颁行的基本过程 1985 年开始起草 教育法 ,经过十年调查,研究,反复修改,直到 1995 年才将教育法(草案)提交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整个过程可 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准备阶段,雏型阶段和成熟阶段. 2 (一)准备阶段(1985 年一 1992 年) 从1984年起,在每年召开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会上,都有一些代表, 委员提出制定教育法的提议和建议,引起中共中央的关注.1985 年 5 月 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在简政放权的 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于是国家教委承担了教育法的起草 工作.1985 年底开始在各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1988 年成立了专门的 教育法 起草工作小组.经过一年时间, 教育法 草案完成.1989 年, 国家教委年度工作会议对教育法草案进行了讨论.相继成立的政策 法规司及各地关于教育法的讨论会,为教育法制定作了充分的准备. (二)雏型阶段(1993 年初一 1994 年初) 1993 年 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为教育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纲要指出:要抓紧草拟基本的教育法 律,法规,争取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这 一政策性决定加速了教育法的制定进程.经过近四年时间的酝酿,调研, 修改,教育法基本定型. (三)成熟阶段(1994 年初一 1995 年初) 从 1994 年 1 月,国家教委广泛征求各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教 育法草案进行再次仔细修改,于 1994 年 5 月将教育法(草案)提 交国务院审议.国务院经过全国教育工作会议讨论和法制局近半年的 审查和修改,最后于12月5日正式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 底,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教育法(草案),决 3 定提交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1995 年 3 月 18 日 教育法(草案) 获得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通过.至此,教育法正式出台。

      二,立法依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教育已被摆在了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教育作为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全局和社会主义历史命运的一个根本问题,被摆在突出的位置.同 样,教育立法也成为一个重大问题,教育基本法的制定则成为关系我国 经济发展,教育改革,完善教育法制,依法治教的头等大事.制定一部教 育基本法作为教育法规的母法,将带动已经出台和即将出台的子法 ,尽快构建完整的教育法框架,为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奠定坚实的法 律基础 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 强,各项事业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教育事业也不例外,教育立法工 作也逐步得到了加强和重视,国家先后颁布了若干教育法律和教育行 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使我国教育工作初步实现了有法 可依.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 一项教育工作的.教育领域中许多需要法律调整的重要的,带有根本性 的质的关系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已有的法规还存在不协调,不统 一,不科学等现象.教育立法还相对滞后,为了加快教育法制建设,早日 建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教育法律体系,促进以法治教,迫切需要制定一部 教育法。

      三,立法宗旨 4 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 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其含义如下: (一)发展教育事业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教育, 把教育作为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和社会主义历史命运的大事 来抓,并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使教育事业的发展取得了重 大成就.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还没有全 面落实,教育事业的发展还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教育改革还滞 后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践证明,发展教育事业,单靠政 策手段和行政手段,靠领导人的重视等人治手段,是不能从根本上解 决问题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因此,有必要制定教育 法,以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提高全民族素质 民族素质,关系到民族的振兴和国家的兴旺发达.当今世界竞争 日趋激烈,国家综合实力的竞争根本上还是人才的竞争,教育的竞争. 从这个意义上说,谁掌握了 21 世纪的教育,培养出高素质的国民,谁就 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取胜.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劳动者接受教育的 程度普遍偏低.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因素之一,如何将人口压力转 化为人才优势,就需要制定教育法,发展教育事业,从法律上保障公民 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提高民族素质. 5 (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们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素质,最终是为了促进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物质 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生产力 的发展有赖于文化教育的繁荣.教育法的制定,将使我国的国民素 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合格劳动者和各类专门 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创造必要 的条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精神文明建设的根 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四有公民,提高整 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 设又是前两个文明建设的保证.因此,制定教育法是社会主义物质 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所必需. 四,法律地位 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是位于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与刑法,民法等国 家基本法律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教育法的颁布,为健全内容和谐 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教育法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整个教育法律 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 权威.其他单行的教育法规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 一项教育工作,都是子法.各种单行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应以教 育法为依据,不得与教育法确立的原则和规范相抵触.我国教育 6 工作应当全面置于教育法的规范之中,它所规定的内容是我们全面 依法治教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我国依法治教之本. 第二大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内容解读 教育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对教育事业各方面进行了总体规范, 具有全面性,导向性,原则性等.全文共十章八十四条.下面对其主要内 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 教育法总则第 2 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这里所称的各级各类教育,是指 国家教育制度内的各级各类教育.其中的各级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 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各类教育包括根据不同的教育分类标准 所划分的不同类别的教育. 考虑到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殊性,教育法在附 件中第82条分别进行规定: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 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教育法总则第 3 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 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 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 会主义性质. 7 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总则第 5 条又明确 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 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 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方针 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 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 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 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制 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批判继承历 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的.根据教育法 的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 教育法第 6 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 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 育. (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教育法第 7 条规定了继承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教育应当继 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 秀成果. 8 (三)教育公益性原则 教育法第 8 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第25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教育法第 8 条第二款规定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国家实 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 育制度的活动. 在国民教育和公共教育中,不允许宗教团体和个人办学进行宗教 教育,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师在学校有权 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无神论教育和宣传,但不得强迫学生不信仰宗教, 也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学生. (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教育法第 9 条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具体而言有以下 三层意思: 1、公民享有不可剥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这种权利是由宪法来确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每个公民 应当履行的义务. 9 2、义务教育阶段公民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和教育效果平等.义务教 育是国家对全体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关系到国民素质和国家命运的免 费教育.这个阶段所受的教育质量如何,将影响到公民以后的职业选择 的机会和竞争能力.所以,该阶段不仅要让所有的适龄公民都能上学, 而且要保证他们受到质量相当的教育,获得尽可能平等的教育效果. 3、义务教育阶段后,即初中教育后,公民的入学机会,竞争机会,成功 机会均等.由于存在学生分流的问题,所以初中教育阶段后的教育机会 均等原则就体现为入学机会均等,竞争机会均等,成功机会均等等. (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教育法第 10 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 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 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 教育法第 11 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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