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doc
6页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公平、公正、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与权威性,从而有效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办法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籍二年级以上(包括二年级)研究生中表现优异的学生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获奖学生的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国家奖学金是对学生奖励的最高荣誉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获奖者建议名单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各院(所)要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第二章 评审原则与名额分配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六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每年 10 月前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国家奖学金计划,按各学院在校生人数比例制定具体名额分配方案。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具体职责第七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问题,批准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第八条 学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第九条 学习年限要求全日制在籍二年级以上(包括二年级)研究生中表现优异的学生第十条 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1、专业必修课成绩不低于 75 分;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已经在统计源期刊、SCI、EI、CSSCI、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积极参与专业实践活动,已经取得一定实践成果,如高水平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也可以是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4、博士研究生:已经在 SCI 核心期刊、ⅠB 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主持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5、学术论文及专利署名,申请者应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6、申请人已获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在以后年度申请时不得重复使用。
五)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七)同等条件下,获得校级以上各类表彰奖励者优先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1、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2、专业必修课成绩经补考合格者;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4、参与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者上述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获奖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认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党委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受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委托,组织召开评审预备会,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对各院(所)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公示一周。
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将以下材料报送研究生学院: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 份) ; 2、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与评审工作总结;3、成绩单(1 份) ;4、各类获奖证书、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利发明证书、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成果复印件(1 份) 第十四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情况、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作最后审定,如无异议,将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定第六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计财处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学校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为国家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如弄虚作假,则取消奖学金资格,收回所获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八条 各院(所)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和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 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十九条 各院(所)要规范国家奖学金的发放使用工作,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奖学金标准和名额发放,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额度,不得擅自增减资助名额各学院必须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各种不正之风,保证国家奖学金真正落实到获奖学生手中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一条 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并报校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2 月 15 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