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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法与渔业法规10章1-3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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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章 我国主要渔业法规 • 我国渔业法规发展历史 • 一、古代的渔业限制 • 二、民国时期的渔业法规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渔业 法规的发展 • 1、1949年至1966年逐步进行渔业立 法时期 •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渤海 、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 的命令》; • 1957年4月水产部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 保护暂行条例(草案)》; • 1957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渤海、黄 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的 补充规定》; • 1957年7月水产部颁发的《对渔轮入侵禁 渔区的处理指示》; • 1962年4月水产部发出的《关于制止在浙 江敲舟古作业的通知》; • 1962年7月国务院批转的水产部制定的《 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 • 1964年6月国务院批转的水产部制定的《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 • 2、1967年至1978年渔业立法停顿时期 • 3、1979年以来加强渔业法制时期 •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00年10月31日通过了修订后的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79年2月,国务院颁布《水产资源繁殖 保护条例》; • 1979年国家水产总局颁布了《渔业许可 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渔政管理 工作暂行条例》、《渔政船管理暂行办 法》; • 1982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 • 1984年5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 • 1989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主要内容 《渔业法》共分六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 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 责任;第六章附则 • 一、《渔业法》的立法目的 • 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 、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 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 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 人民生活需要,特制定本法”;具体地说 : • 1、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 合理利用; • 2、发展人工养殖; • 3、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 4、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 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 二、《渔业法》的主要特点 • 1、注重渔业的科学管理,体现了渔业可 持续发展的原则 • 2、扩大和调整适用范围,与国际新海洋 制度相衔接 • 3、完善、加强了渔业管理制度,适应渔 业资源生态环境的变化 • 4、规范了行政主体行为,适应渔业管理 依法行政的需要 • 5、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适应市场经济 下依法治渔的需要 • 三、《渔业法》确定的渔业生产方针和 管理原则 • 1、确定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 • 2、养殖业的发展方针 鼓励全民所有制 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 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 • 3、捕捞业的发展方针 国家在财政、信 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 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 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 4、渔业监督管理的原则 国家对渔业的 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四、《渔业法》贯彻实施要点 • 1、全面贯彻养殖业各项管理制度,保障 养殖业健康发展 • 2、争取政府支持,扶持远洋渔业的发展 ; • 3、加强渔船管理,全面实行捕捞许可证 制度; • 4、创造条件,稳步推行捕捞限额制度; • 5、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资源和环境的 保护力度; • 6、推进渔港立法,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 ; • 7、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 五、《渔业法》的主要规定 • 1、《渔业法》适用的效力效力的地域包 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包括内海和 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缔结、参 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有关国际法 规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 域; • 4)以及沿海、江、河、湖沿岸的滩 涂 • 生效时间 《渔业法》生效为1986年 7月1日,修订后《渔业法》于2000 年12月1日起施行 • 适用对象 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 或个人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 • 2、养殖业 • (1)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 殖使用证 • (2)当事人因使用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水 域、滩涂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 定的程序处理。

      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人 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 (3) 国家需征用的集体所有的水域、滩 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的有关征地规定办理 • (4)加强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郊重要养殖 水域的保护 • (5)鼓励和支持水产良种的选育、培育、 推广;新品种需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 审定委员会审定,并规定了苗种进出口 办法 • (6)加强养殖生产技术和病害防治工作; 规定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饲料; 要求科学地定确殖养密度、合理饵投用 药等,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 3、捕捞业 • (1)捕捞业的发展方针是鼓励、扶持远洋 捕捞业的发展,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 量,但远洋捕捞需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 (2)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海洋大型拖网、 围网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发放;其他作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 捞许可证属于不可转让类型颁发捕捞 许可证的条件是∶ • 有渔船检验证;有渔船登记证书;符合 有关其他条件 • 许可证中规定了作业类型、场所、时限 、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等 • (3)实行总可捕量制度 • (4)对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 船作出了规定。

      • (5)对渔港建设和渔监工作作出原则规定 • 4、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 (1)加强增殖渔业资源和渔业资源增殖征 收费 • (2)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和其生存环境,建 立该保护区 • (3)禁止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禁用的 渔具、捕捞方法、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 网具等 • (4)规定可捕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等 • (5)禁止捕捞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禁止 围湖、围垦;建闸筑坝应有过鱼设施等 • (6)保护濒危珍稀水生野生动物 • 1级:儒艮、白鳍豚、中华白海豚、新疆 大头鱼、中华鲟、达氏鲟、白鲟、库氏 砗磔、鹦鹉螺等9种; • 2级:其他鲸类和黄唇鱼、松江鲈鱼、克 氏海马鱼、胭脂鱼、唐鱼、大头鲤等22 种 • (7)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 5、法律责任 • 违反《渔业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要有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 种 • (1)行政法律责任 包括:炸鱼、毒鱼、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 渔具、;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者; 未按《渔业法》的规定取得捕捞许可证 擅自捕捞,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 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捕捞 ;未经批准在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等, 此类违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应没收渔获 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 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2) 刑事法律责任 • 对违反《渔业法》某些条款,情节严重 者,应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包括:炸鱼、 毒鱼、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 用禁用渔具、;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 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者伪造、买卖捕捞许可证等 • 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机构和人员违 反渔业法的有关规定也应负有行政或刑 事法律责任 • 对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法等的按 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对外国人和外国渔船的违法处理也作了 规定 第二节 我国主要渔业制度 • 目前,我国渔业法规规定的主要渔业制 度有:渔业许可制度、禁渔制度、渔业 资源保护和增殖制度、渔业水域环境保 护制度、渔船渔港管理制度、渔业监督 管理制度 • 一、渔业许可制度 • 1、渔业许可的含义 • 国家根据水产资源的状况和渔业生产的 实际情况,对从事渔业活动的人员及这 些人员在渔业活动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 、使用的船舶、涉及的水域、捕捞对象 和作业时间的许可或批准 • 2、意义:国家为了对渔业生产进行有效 的科学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 进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渔业许可制 度一般是各国渔业法律制度的核心 • 3、我国渔业许可制度主要包括:渔业船 舶许可、渔业捕捞许可和渔业养殖许可 。

      • 1)渔业船舶许可:国家渔业管理部门根 据渔业水域和生产资源的实际情况,对 渔船数量、船舶吨位、主机马力和作业 类型进行控制,规定渔船的建造、更新 、引进、报废手续和渔船检验程序的制 度 • 包括:捕捞渔船建造、更新、引进许可 ;渔业船舶技术许可;近海捕捞渔船许 可;外海捕捞渔船许可;远洋渔船许可 • 2)渔业捕捞许可:国家对作业渔场、作 业时间、作业方法和捕捞对象作出具体 规定,以达到控制捕捞力量、维护渔业 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的目的 • 分为捕捞水域许可、捕捞时间许可、渔 具渔法许可和捕捞对象许可 • 3)渔业养殖许可: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 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将规划用于 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全 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 殖生产的制度 • 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对水面、滩涂的使 用权 • 4、渔业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 • 1)渔业捕捞许可证 • 分为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捕捞许 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 • 审批、发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捕捞许可证有效期5年,每年一次年审 • 临时捕捞许可证有效期1年 • 2)养殖使用证 • 审批核发权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 。

      • 按照现行渔业法规,养殖使用证发证对 象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 但允许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养殖 生产 • 5、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 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 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 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制定了本规定, 于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 (1)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以及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 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另有 规定的,按条约、协定执行 • (2)国家对捕捞业管理制度:国家对捕 捞业实行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管理,实行 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渔业 捕捞许可证、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等证书 的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 • (3)主管机关及职权:农业部主管全国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农业部各海区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本海区的 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 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 作 • (4)海洋捕捞渔船按下列标准分类: • 1)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大于等于441千 瓦(600马力)。

      • 2)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不满44.1千瓦 (60马力)且船长不满12米 • 3)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捞渔 船以外的海洋捕捞渔船 内陆水域捕捞渔船的 分类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 • (5)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 • 1)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及北部 湾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 海域 • 2)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 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 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3)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 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 其中,黄渤海区为C1、东海区为C2、南海区 为C3 • 4)D类渔区:公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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